伊本·泰米叶思想中的中正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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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10:11:52 【来源:《高原》】 点击:
“第四种情况,如饥饿时食用自死物。因为吃饭是天经地义的事,非用这一禁物不可,其裨益凸现优势。与此不同,非法药品弊大于利,其他药品可以取而代之,因为尚未断定用此非法物就可以治愈。饮酒治病与此如出一辙。

    “可见,两种情况下可承受恶:消除比恶更大的危害,除此别无选择:保留此恶以获取裨益更大的事情,非此亦别无他法。两种情况下可放弃善:保留此善会丢弃更大的善:保留此善会引发比它的裨益更大的危害。这关乎权衡学的内容。至于为今世的危害而卸去一项必定义务(Wajib),为今世需要而允许非法物,如由于旅行而开斋,由于生病而卸去受戒禁律和礼拜要素,则属于另一范畴。这方面各种法律多有分歧。这与前者不同,前者中各种法律不可能有分歧,只不过具体事物各不相同而已。这一点是理性可以认识的。常言道:智者并非是区分善恶的人,而是认知两善中至善、两恶中至恶的人。诗人曰:智者患双病,先治危险症。

    “这个道理适用于其他任何事情。因此,人们的理性都能认同:干旱季节降雨是对人们的慈悯,尽管雨水滋润的庄稼会助长一些人的暴虐,但久旱不雨对人们的危害更大;人们宁愿有一个不义的君主,也不愿没有君主。正如…位智者所说:暴君六十年,胜于无君…日。同时,君主侵害别人、故意怠慢他人权利的行为理应谴责。但我在这里要说的是,元首、省长、州长、法官等,倘若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无法弃绝禁物,与此同时,他人无论动机和能力都无法胜任,那么,允许其执政,而且或许其执政为当然(Wajib)!因为这一要职如果是当然义务,必须体现它的裨益,如征讨敌人、分配逆产、执行刑律、保障路途平安,那么,担当这一职位亦为当然义务。倘若这样做必然导致不称职的人任职,因而会产生取之非法、用之彳;当的现象,而且无法避免,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如卜学科:只有凭借某一途径才能完成当然义务或可嘉义务时,那一途径就成为当然或可嘉,前提是那一途径的危害不及那一当然义务或可嘉义务的裨益。假如那一要职不属当然义务,而且包含不义行为,谁任职谁就会暴虐,以致由一个旨在减缓其中不义的人任职,承受小暴,驱除大暴,那么,这一行为和动机值得称道:他虽然不免恶行,但意在消除更大的恶行,故其行为值得肯定。

    “这类情况因举意、动机的不同而不同。倘若有人受一个不义强人胁迫,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钱财,于是一个人为了减少虐待,志愿做二者之间的中介,从受虐者那里拿来钱财,交给小义者(假如这个不义者愿意,可以不施虐),那么,这位中介者可谓行善者:假如作中介是为了助纣为虐,则是犯罪者。这方面多数人动机不纯,行为不轨。动机不纯者,意在权势和财产:行为不轨者,违犯禁律、放弃义务,倒不是为了权衡利弊,也不是为了追求最宜、最佳结果。

    “其次,执政或为允许,或为可嘉,或为当然,但对有些人来说,其他工作或许更为当然,更为可嘉。此时应择善而从,无论是当然还是可嘉。属于这一类型的,如先知优素福替国王管理国库,而且要求国王委任他担任这一职务。而当时的国王及其百姓是多神教徒。真主说:‘以前优素福确已将许多明证昭示你们,但你们对他所昭示你们的明证,依然在疑惑中。’ (4:34)真主提及先知优素福的话:‘两位难友啊!是许多涣散的主宰好呢,还是独一万能的真主更好呢?你们舍真主而崇拜的,只是你们和你们的祖先所定的一些[偶像的)名称。’ (12: 39-40)众所周知,尽管他们悖信,但他们必须有自己的一套惯例和办法,来掌握财富,并把它分配于国王的幕僚、家属、军队和百姓。这些惯例和办法不同于众先知的常道和公正;优素福圣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所认识的天启正教行事,因为老百姓尚未响应他的号召。但先知优素福尽可能做到了公正、至善,利用权力照顾了自己家属中的信士们,而如果没有这一途径,这一切就不可能实现。这一切包括于真主的如下言辞之中:‘你们当尽力敬畏真主。’ (64: 16)

    “所以,当两种当然义务并举,无法同时兼顾时,最重要者优先,此时此刻,另一义务不再是当然;为了更重要的当然义务而放弃另一义务,其实不是放弃当然义务。同理,当两种禁物相遇,无法放弃其中较严重者,除非触犯较轻微者,那么,这种情况下,触犯较轻微者其实不是非法( Haram)了。即使习惯上称前者为放弃当然,后者为触犯禁物,亦无大碍。这种做法,称之为:因故放弃当然;实现更大利益,或事出无奈,或为抵制更严重的禁物而触犯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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