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伊斯兰教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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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7 04:13:22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贵州伊斯兰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保护穆斯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政务院指示各地政府,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强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等;还发出通令: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人民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各族穆斯林在三大节日分别享受1天假期。财政部还下发通知,伊斯兰教清真寺、拱北等所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1951年4月“贵阳市回教中苏友好协会”在人民政府支持下成立;1956年“公私合营”运动中,贵阳宗奇新兄弟的“长沙大捷照相馆”,白茂德、童隆舜、杨希福等人的汽车运输行和马春玉的“老乡亲餐馆” 实现公私合营。威宁、兴仁、普安、平坝、贞丰等地穆斯林小手工业、加工业、饮食业等也很快实现公私合营。占贵州穆斯林人口80%以上的农村穆斯林,认真搞好农业生产,支持社会主义建设,有条件的还种植经济作物、发展养殖业等,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全面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还组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大力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0年1月,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贵阳回族穆斯林杨念铭被任命为副主任(在职时间1950年7月~1958年11月)。威宁、贞丰等县均有回族人士当选副县长。为培养既有伊斯兰教基础知识,又有政治文化水平的回族干部,1952年到1958年,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还选派宗大云、马彩庭等4名穆斯林青年(含阿訇)到北京回民学院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民族、宗教等部门工作。
 

     1958年5月,经党中央批准在青岛召开的“关于回族伊斯兰教座谈会”,正式提出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改革,确定应该改革并废除的宗教制度有:1、门宦制度(特别是教主的放口唤、放阿訇、热依斯等)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2、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3、清真寺、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所有制;4、清真寺、道堂的劳役制度;5、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6、非信仰必须的妨碍生产和浪费财物的宗教活动制度;7、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的制度;8、强迫儿童学教义和封斋的制度;9、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制度;10、阿訇、满拉不参加劳动的制度;11、对教民的宗教处罚制度。提出可以暂时不改革的有:1、成人的封斋、礼拜;2、三大节日的宗教仪式和宰牲制度;3、生下孩子请阿訇起经名(教名);4、结婚请阿訇念“礼卡哈”和写“依扎布”(结婚经文书);5、请阿訇为亡人念经;6、吃牛、羊、鸡、鸭等请阿訇宰。对于可以暂时不进行改革的这六条,当时中央精神认为“同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估计提出改革还不易为群众接受,所以不提出改革较为有利,但应该对群众说服教育,劝说他们把一些宗教仪式的规模和举行礼拜、封斋的次数,尽量地搞小些、少些。同时,如果群众愿意实行改革,也应该适当加以促进。
 

      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贵州的特点,贵州伊斯兰教也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和废除了教主放口唤、放阿訇、热依斯等制度;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清真寺、道堂的土地、森林所有制;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强迫儿童学教义的制度;阿訇、掌教在宰牲中向回族群众索取牛、羊皮和其它财物的制度;改革猪粪栽出来的苞谷不能食用的成见;改革回族穆斯林不能种植烤烟的习惯;改革清真寺经堂教育,主张中阿并重,提倡学习汉文,用汉语、汉文宣传伊斯兰教教义,培养新型的阿訇;改革除穆斯林举意(乜贴)的钱物外,阿訇为群众念经额外再收报酬的制度;除个别地方外基本废除为亡人披麻戴孝,做七日、四十日、百日、周年,即所谓三周五七的习惯;废除病人临死之前将其脚、手指甲和胡须全部剪剃干净,在送葬途中,其下辈为亡人端香炉,亡人安葬后,还要在亡人停放过的地方睡守40—100个夜晚的规定;废除宗教主宰婚姻的制度,改革为阿訇不见到人民政府的结婚登记证,不予按宗教仪式给予婚者念“礼卡哈”、写“依札布”;废除男性儿童在12周岁以前,由阿訇举行“海特乃”(割礼)的制度。
 

      在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坚持了充分调动穆斯林群众的积极性,坚决依靠群众的觉悟和自愿参与;民族与宗教分开;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宗教和行政分开;宗教和教育分开;党内外分开等原则,使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果。这个时期的反封建斗争,消除了穆斯林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负担。
 

      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改革开始时,正值1957年全国的“反右派斗争”,1958年的“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出现了一些偏离正确方向的做法。有的地方强令废除封斋、礼拜、过宗教节日等穆斯林的宗教信仰活动;并且出现强制妇女摘掉盖头,号召回民养猪等,严重伤害了穆斯林的感情。这种状况在1961年至1962年得到局部纠正,挽回了一些不良影响。随着1964年“四清”运动开始,特别是1966年起的10年“文化大革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清真寺被关闭,伊斯兰教经典和文史资料被烧毁,许多穆斯林受到歧视和迫害,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但在穆斯林聚居区,宗教活动仍在家庭中举行,穆斯林子女出生取经名、青年结婚、老人归真(去世),以及封斋、念经和日常生活中的宰牲等,都按伊斯兰教教规举行。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中央于1978年12月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贵州伊斯兰教随之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人民政府在恢复开放清真寺的同时,通过政府财政补助和群众自筹等方式,对“文化大革命”中被毁坏的清真寺进行了维修,以满足伊斯兰教活动之需。在边远的地方还新建了一些清真寺。至2000年12月止,全省开放的143座清真寺中,除重建和新建的50余座外,其余的都进行过不同程度的维修。有2座清真寺评为“全国模范清真寺”(全国100座);还有一些清真寺列为州(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大革命”中一些阿訇和穆斯林被视为“牛鬼蛇神”,遭判刑或管制劳动,有的被迫害致死。随着宗教政策落实,平反和纠正了冤假错案,涉及到的阿訇和穆斯林恢复名誉,查抄的经费、物品和宗教用品得到归还。
 

      1983年4月,省伊斯兰教协会成立。1989年又召开了第二次代表会议进行换届。经过长达7年的筹备,1992年12月中旬,贵阳市伊斯兰教第一次代表会议召开,55位穆斯林代表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贵阳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贵阳市伊斯兰教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马耕野,副会长王奎璋、刘树桓。1994年7月下旬,六盘水市伊斯兰教第一次代表会议召开,26位穆斯林代表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六盘水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六盘水市伊斯兰教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李兴国为会长,马绍兰、锁全忠、马战祥为副会长。此外,威宁及黔西南、安顺、遵义等地正在积极筹建伊协组织。
 

     省伊斯兰教协会采取办培训班、送宗教院校培训及其他形式,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1982年贵州1名穆斯林青年被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录取,经5年学习毕业后,回省伊协工作。1985年11月,在统战、宗教部门支持下,省伊斯兰教协会在威宁自治县城关清真寺办了一期阿訇进修班,时间为10天,该县50余名阿訇和“海里发”参加。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省举办的第一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省伊协3位正、副主任亲自主持,省及毕节地区、威宁自治县统战、宗教部门的领导到会讲话。培训班认真学习了宗教政策法规,伊斯兰教教规教义等,使参加进修人员素质得到提高。1986年8名穆斯林青年考入昆明伊斯兰教经学院,经2年学习毕业,有1人出国深造,有2人留外省清真寺当阿訇,有5人回贵州当阿訇或从事其他工作。同时还推荐11名阿訇参加全国及地区性的培训、比赛,使他们增长了见识。截至2000年12月,全省已有阿訇680多人。
 

      伊斯兰教界还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已接待来自巴基斯坦、孟加拉国、伊朗、沙特阿拉伯、埃及等国穆斯林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友好人士700余人,增进了相互了解。1990年4月,来自孟加拉国的30多位穆斯林身着盛装到安顺清真寺参加开斋节,当地穆斯林以阿拉伯语同他们互致问候,来宾感到十分亲切。1984年以来,贵州省已有11位穆斯林应邀或自费赴麦加朝觐。有1位穆斯林两次到美国参加纽约州立大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有1位穆斯林随中国政协代表团出访约旦、吉布提。这些活动宣传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进了同各国穆斯林的交往。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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