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青壮年婚育期女性在家庭中的义务和权利
青壮年婚育期(18-35岁) 女性在家庭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尽义务最能体现出 ,伊斯兰教妇女观在保安族社会的实践过程中。
保安族社会妇女的家庭地位是以经济为基础的,这是因为伊斯兰教妇女观强调“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是以经济为基础、以权利的享受为保障的。” 如果我们用“夫妻职业的行业构成和收入构成” 这两个指标来分析考察保安族夫妻家庭地位的话我们的答案是不客观的,我们有必要从新考察一番。在保安族村庄中最紧迫的问题就是耕地资源相对于人口规模来说显得非常紧张,一年收获的粮食在有的家庭中还不能维持一年中最基本的生计,因此,迫使他们寻找机会出去打工养家户口,由于妇女很少出门,故家庭中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男性,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当问道家里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谁?据统计年龄在20-50年龄段的调查者中68.71%回答是丈夫,20.33%回答是两人的共同收入,10.96%为其他回答,可见丈夫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者。在我们的调查中很明显感觉到那些丈夫出外打工,且经常寄钱回来的妻子不仅自身经济条件要好,而且在家庭和保安族社会中的地位也是很高的,在其他人当中表现了充足的自信。
我们用“在家庭中夫妻是否平权首先取决于夫妻在经济上是否处于同样的地位” 的观点来考察分析保安族社会是一个典型且很传统的“男主女从”的社会,其实在伊斯兰教教义无形力量的影响之下,保安族社会是“夫妻平权”的社会,这是因为保安族妇女的地位以权利的享受为保障的。问道现在家里的钱谁掌管时,73.66%却回答是两人一起共同管理,丈夫管理的只为19.23%,妻子的不足7.11%。另外我们问道你花钱要征得丈夫和妻子的同意吗?在所有参与问卷回答中有65.32%选择花得少不用,花得多要需要,22.69%选择了不会,11.99%的选择了会,可见尽管丈夫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者,但他并不是在家庭中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而是和妻子共同商量,但在协商中妻子一般都采取丈夫的合理的意见,《古兰经》中有“男子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4: 34),表现出了一种“男主女从”的现象,无形中丈夫成为家庭中权利的最高持有者,是当家人。看似丈夫是家庭中权利的最高持有者,其实在我们调查中得知妻子认为丈夫的能力和对事情的把握度比自己准确,有利于家庭的和睦,这无疑是夫妻平等、互敬互爱、真诚忠厚的伊斯兰夫妻平等思想实践体现。并不是有些研究者指出“对家庭内部的各种问题,男子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妻子则无权作重大决定,也不能与丈夫发生意见冲突。”
但我们必须提到一点,也是以往研究者忽视的的一点,《古兰经》云:“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1:228)依据伊斯兰教义,男人和女人是一个完整社会的互相辅助和补充,彼此不能代替,因此不可能没有区别,生理机能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的天性,不可混为一谈。这样保安族社会中认为在家庭中妻子和丈夫因性别不同,能力和素质各有不同,所以承担了自己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妻子和丈夫相互协作和配合,合而为一,共建一个美满的小家庭,使人类繁衍生息,组合成家庭合社会,分工合作,大家承担责任,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那么在保安族社会中男女社会分工怎么样呢?
夫妻在家务承担中的情况比较(%)
|
丈夫为主 |
丈夫较多 |
夫妻共同 |
妻子较多 |
妻子为主 |
个案数 |
收拾房间 |
2.37 |
4.58 |
11.34 |
22.39 |
59.32 |
203人 |
做饭 |
2.78 |
3.89 |
6.78 |
23.34 |
63.21 |
|
照顾孩子 |
3.65 |
5.32 |
11.82 |
19.91 |
59.30 |
|
照顾老人 |
5.47 |
10.10 |
13.86 |
21.12 |
49.45 |
|
打工挣钱 |
59.34 |
25.79 |
9.37 |
2.39 |
3.11 |
|
开家长会 |
9.02 |
15.32 |
20.49 |
20.07 |
35.10 |
|
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 |
15.21 |
15.83 |
20.17 |
23.40 |
25.39 |
|
采购生活用品、衣服等 |
1.96 |
9.02 |
44.71 |
20.39 |
23.92 |
|
采购大件消费品等 |
14.19 |
28.37 |
47.60 |
3.28 |
6.57 |
我们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保安族社会中男女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社会分工, “男主外”尤其明显,在“打工挣钱”中“丈夫为主”占到了59.34%,“丈夫较多”也是高达25.79%,相反在“收拾房间”、“做饭”“照顾孩子”“照顾老人”、“采购生活用品、衣服等”的家务中“丈夫为主”和“丈夫较多”比例要小。这符合保安族社会的认同,男人主要的家庭责任就是工作挣钱养家户口,这是真主的主命,是不可违抗的,丈夫外出打工、做生意,有承担其妻子费用的义务,他负有满足妻子所需——食品、衣服、住房、医疗、装饰品的责任,要使妻子时时处于自己的保护之下,使她感受到婚姻生活的安心、欣慰。相反,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保安族妇女“女主内”也是非常现眼的,诸如“收拾房间”“做饭”“照顾孩子”“采购生活用品、衣服等”的家务中妻子为主和妻子较多的比例远远高出了丈夫,保安族妇女一般在家赡养老人、养育子女、做家务、也会从事一些家庭经济,普遍主张“女主内”。这无疑伊斯兰教在保安族社会实践结果,女性的天赋母爱和丰富的感情使她们更适合于在家庭中养儿育女,料理家务,可见妻子当丈夫出外打工不在的时候必须尽可能保证家庭和财产的安全,预防盗窃和损坏,妻子应当以自己的智慧来管理家庭事务,避免浪费和遗失,妻子应与丈夫平等相处,通力合作。
此外,上表统计数字还显示,丈夫在“开家长会”“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中也有相当的比例,以至于在“采购大件消费品等”中“夫妻共同”达到了47.60%的比例,这说明在当地实际情境和伊斯兰教传统不能为之取代的性别角色外,“男主外,女主内”的某些家务角色模式正在为“男女共主内外”新模式所取代。“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看,这一变化当然体现了夫妻价值观念和角色模式的变化,他表明至少在家务分工方面,现在的夫妻比起以前来更加强调双方的平等。”
就妻子所从事的最繁重的体力劳动——农活来说,年老妇女告知笔者过去几乎全部由妇女承担的各种繁重的体力劳动,如背水、背柴、背土、打碾等,在我们如今的调查中发现女性的劳动量较之过去不仅大大的减轻,而且现在都是男女共同承担,甚至现在普遍由男性来承担。
我们调查得出,青壮年婚育期保安族家庭中在伊斯兰教妇女观指导下,因妻子和丈夫性别不同,能力和素质各有不同,所以承担了自己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在宗教实践过程中,妻子和丈夫相互协作和配合建立美满的小家庭,再组合保安族穆斯林社会,大家承担责任,分工合作,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且保安族这种“男主外,女主内”夫妻关系的虽然是传统夫妻关系的延续,但我们必须看到这种社会的分工是建立在保安族重实际求稳定的农耕文化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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