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的智慧》第七章 执政掌权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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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10:11:47 【来源:】 点击:


    《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默示的,但即使是默示的,也并不是凭空而来,经中的律例多半和当时发生的事件相适应。人们有了什么争执,就去请穆罕默德排解,然后便有默示下降,解释断法。譬如,有个安脱法族的人,代他的孤侄管理遗产。侄子成年之后,要求自主,他不肯交出,二人便去见穆圣,请求判断,于是就有了那段关于对待孤儿遗产的著名经文。有些在麦地那的有关律例的经文,也是跟着麦地那的社会变迁而下降的。如在麦加时,《古兰经》笼统地命令人们举行不限定额的天课,到了麦地那则制定了天课的范围和天课的使用。有若干蒙昧时代的习尚,本来是为伊斯兰教所厌恶的,如饮酒,但伊斯兰教并不是一次就断然地禁止,而是分为三个阶段训示人们,第一阶段警告饮酒之害,第二阶段禁止醉后礼拜,第三阶段禁止饮酒。在《古兰经》中就表现出这样的区别。这些经文中的律例,不仅分期渐进,而且顾及当时社会环境。所以,《古兰经》里还出现“废止的经文”。安拉说:“我废止一段经文,我又敕降一段再善的或同等的经文”,又说:“当我用一段经文代替另一段经文的时候,安拉最知道他所敕降的”。所以,《塔巴里经注》中说:“所谓废止经文,即非义的改为合义的,合义的改为非义的,允许的改为受禁的,受禁的改为允许的。”废止经文的理由,乃是因为穆斯林所处的社会环境是随着时间的变迁而有所不同的。很明显的另一例是关于妇女守寡。伊斯兰教在先制定:死了丈夫的妇人,应守限一年才得出嫁;后又改为守限四月零十日。圣训也有废止的,如穆圣说过:我从前禁止你们积蓄献祭品,现在你们可以积蓄了。”“我以前禁止你们游坟墓,现在你们可以游坟墓了。”自然,《古兰经》与圣训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安拉的默示,后者是穆罕默德所口说的。圣训解释了许多《古兰经》文,对于临时发生的事,穆圣一般是以言辞判断,而不以《古兰经》为判断的。在有关《古兰经》和圣训的发生的事例中,阿拉伯的思维所特有的那种虔信精神与现实态度交相辉映的灵性已闪烁其中。这为“伊制马尔”和“格亚斯”的产生准备了前提。“穆罕默德死后,默示断绝了。而此时伊斯兰王国的幅员却很迅速地扩大。从伊斯兰纪元14年至93 年的80年左右的时间内,阿拉伯人先后征服了大马士革、伊拉克、波斯、撒马尔罕、埃及、马格里布,以及北非和西班牙。

       远征胜利之后,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获得了空前未有的财富和奴隶,享受了空前未有的丰裕生活,同时,也遇到了空前未有的许多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水利灌溉、财政事务、军队的整顿、租税征收、战败人民的待遇甚至婚姻制度和司法制度,这都是他们住在阿拉伯半岛时所没有遇到过的。但伊斯兰的远征是有秩序的远征,远征军后面随着大批宗教学者、教师、法学家。

       由于《古兰经》和圣训里没有明文分析这些具体的问题,于是、在这些人的共同努力下,伊斯兰就产生了另一种法律,即“意见的法律”与“类比的法律”。许多圣门子弟,在没有经训明文的时候,就用自己的意见解释法律。

       根据肯迫在所著《法官传记》中的记载,埃及法官伊雅德·俄拜杜拉写信给哈里发欧默尔,请求解释一个问题。欧默尔回信说:关于这个问题,并无依据,你可以用你的意见解决。此类例子当时是很多的。阿拉伯语“意见”一词,在当时乃是“公正”的意思。换言之,“意见”就是对“公正”与“亏枉”所表示的正确的意见。被史学家誉为最有“决断”才能的哈里发欧默尔曾认为《古兰经》和圣训的律例,是注重人生的福利的,所以,他就根据经训重视人生福利的精神来发表“意见”,创制新的律例。比如,在饥荒之年,犯偷窃罪的,欧默尔就不处以割手之刑。相传有一次哈特布的几个仆人偷了某人的一头骆驼,结果被抓住后带到欧默尔面前。他们立刻认罪了。欧默尔便对哈特布的儿子说了裁决的结果——按伊斯兰教规,割去数仆之手。将带去执刑之时,欧默尔忽然喊住他们,并转过来又对哈特布的儿子说:“啊!指主发誓!我本来要割他们的手,然而若不是你们对他们苛刻,使他们受饥挨饿,他们决不敢把非法当作合法的。我释放他们,必须重重地处罚你们。”①这种做法,已具有注重经文精神,不拘束于条文字面的意思了。所以,当“意见的法律”和“类比的法律”产生之时,从“意见”发展为“商议”的趋向也出现了。在欧默尔时代,经训没有规定的,就参考前任哈里发的决案,再不能解决,就召集首领会议,依据大众的决议解决。西班牙的阿拉伯人,后来辽组织了咨询会议,由哈里发指定若干咨议员,来协商解决疑难问题。“公议”和“类比”,自然随着这一过程日趋成熟。尽管后来有圣训派与意见派的区分,但实际上两派都重视当地的民俗习惯,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意见、推理、类比判断的方法,都以大多数法学家的公议核准法律推理的权威依据,并把本派公认的法律学说称之为“逊奈”,即一致赞同的习惯。总而言之,“伊制马尔”(公议)和“格亚斯”(类比)成为伊斯兰司法制度的两大基础。

    我们之所以有必要把这段发生史勾勒出来,也许可通过这一智慧发育史的重现,让人们更清晰地看到作为智慧生长点的《古兰经》中那句名言:“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4:38),是如何在现世生活的推动下,催发出一棵枝叶繁茂的大树,一种成熟的智慧:“神意的法律”沙里亚,借助了“公议”和“类比”,把神意与人意、过去与现在、理想与现实、本民族与异民族、共同性与个别性、时间和空间统统联结在一起,使伊斯兰具有了自我调适、自我更新的活力。英国人G·H·詹森,用西方人特有的眼光评价道:“正是通过这一原则,民主对伊斯兰政体的实践产生影响。”①不管怎样,伊斯兰借助着流动的智慧,使穆罕默德成为对现世生活影响最大的人物。使用合法的计谋本世纪中叶,当现代沙特阿拉伯的第一位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准备开采埋在他国土之下的石油时,却碰到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一个名叫阿布·巴兹的长者批评他被不信奉伊斯兰教的美国人所引诱了。可是,现代化就意味着会把外国人——非穆斯林——引入本土。如何使宗教辩论变得对阿齐兹的对外开放政策有利呢?这位国王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国王请他到王宫当众提出指控,阿布·巴兹真的这样做了。当阿齐兹听完了他的指控之后,发生了如下一幕:


    ①阿尔·才伊勒耳:《搜集正确圣训的标准》(卷3),第32~33 页。

    ①G·H·詹森:《战斗的伊斯兰》,第19 页。

    据亲眼目睹此事的一个美国外交官说:当时,国王离开御座,站到了阿布·巴兹身边说:“我现在不是国王,只是一个穆斯林,像你一样,是先知的仆人。阿卜杜勒·阿齐兹请求乌里玛——把我们平等地拴在一起的伊斯兰教教法官——作出判决。”为了表明他完全了解先知的生平及传统,国王举了创始人雇用一个个、一群群非穆斯林的有充分证据的几个例子。“我说的对不对?”阿齐兹国王如普通人一般诚恳地问道,这时坐在一旁事先被邀请来的法官们异口同声地回答他:“说得对。”“那么我遵循先知的足迹、雇用外国专家为我工作难道违反教法了吗?那些美国人和操纵机器的其他外国人都是我带到这里来的,都是按照我的指示为我工作的,以增加这个国家的物质资源,并为了我们的利益开发安拉埋在我们土地下面、打算给我们用的金属、石油和水。我这样做是违反什么穆斯林法律吗?”结果,法官们宣告他无罪。沙特阿拉伯从此开始了致富的过程。

    用类似的方法,这位国王又说服这帮伊斯兰教教法官们接受了被称为魔鬼般的发明——无线电,他是通过安排一次《古兰经》广播来说服这些“乌里玛”的。当听完了广播之后,“乌里玛”的裁决是:如果这种仪器能够精确地传播神圣的话语,就可以使用。如果说在“但书”后面做文章,是犹太智慧的特色,那么善于使用合法的计谋,也许可称之为伊斯兰智慧的风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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