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高的安拉说:يَا أَيُّهَا الَّذِينَ آمَنُوا لَا تُبْطِلُوا صَدَقَاتِكُم بِالْمَنِّ وَالْأَذَىٰ“信主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责备伤害受施者,而使你们的施舍变为无效。”(2:264)
这节经文中的“الْمَنِّ”(责备)在阿拉伯语中指“以施恩自居、向受施者提醒自己的恩惠”。伊玛目古尔图比在经注中将其定义为“以施舍自夸、提醒受施者”;“الْأَذَىٰ”(伤害)则指“以言语或行为伤害受施者的感情”。责备和伤害,是使施舍的回赐失效的两大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无效”(إبطال)指的是施舍者的回赐失效,而非施舍行为本身在教法上不成立。 伊玛目古尔图比在经注中引述学者意见指出:“安拉知道其主人将会责备或伤害受施者的施舍,不会被接受。”施舍的财产转移仍然有效,受施者合法拥有该财产,但施舍者因责备和伤害的行为,失去了安拉那里的回赐。
施舍是伊斯兰特有的公益理念。 一般意义上的施舍仅指出于怜悯同情或积德思想,对他人施以援助的行为。而伊斯兰的施舍是建立在为了获取安拉的喜悦为前提的给予。你给予别人的帮助是自我寻求安拉喜悦的媒介,是一种基于同情他人而引发自我感恩的有效途径。
他人接受你的帮助,实际上是成全了你敬畏安拉的愿望。 因为施舍的真正受益者是施舍者自身——施舍是安拉赐予施舍者行善的机会,是施舍者借此寻求安拉喜悦的媒介。正因如此,施舍者不应将自己的给予视为对受施者的“恩惠”,更不应因此产生优越感。被禁止的“责备”不仅包括言语和行为,还包括内心的施恩自居感。
穆斯林辑录的圣训进一步警告:“三种人,安拉在复生日不和他们说话,不净化他们,他们将受痛苦的刑罚:以施恩自居的施舍者……”圣训中的“以施恩自居者”(المنان),正是古兰经2:264所警告的那种人。
所以,不要因为给予施舍而粗暴专横,更不能因为施恩于人而要求受施者感恩戴德。 施舍者应当以谦卑和感恩的心态施舍——感恩安拉赐予自己施舍的能力,感恩受施者接受自己的施舍。施舍不是居高临下的给予,而是在安拉面前平等的仆人之间,以善行互相成全。
在当代社会,尊重受助者的尊严、不以施恩自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和谐”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在施舍中保持谦卑和尊重,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和谐友善氛围的维护。将信仰中的施舍伦理转化为尊重他人、关爱社会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