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拉说:“侵吞孤儿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他们将入在烈火之中。”(4:10)
艾布·胡莱勒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避免七个毁灭性的大罪!”他们问:“安拉的使者啊!都是什么?”他说:“以物配主;玩魔术;杀害无辜;吃利息;吞并孤儿财产;临阵脱逃;诽谤贞洁的穆民妇女。”——两大圣训集
这段圣训由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传述自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圣训中“الْمُوبِقَات”一词,意为“毁灭性的”——这类罪恶之所以如此定性,是因为它们使行为者在今世和后世的利益均遭毁灭。“吞并孤儿财产”与以物配主、杀害无辜、吃利息等并列,其严重性不言而喻。
孤儿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古兰经多处命令善待孤儿(2:83、4:36、6:152、17:34、93:9),圣训中亦有先知(愿主福安之)的著名教导:“我与抚养孤儿者在天堂中如此。”——他以食指和中指并拢示意(布哈里辑录)。伊斯兰既严厉警告侵吞孤儿财产者,也给予了抚养孤儿者巨大的回赐。
需要说明的是,孤儿财产在监护人手中属于一项“信托”(أمانة) 。德奥班德教法裁决明确指出:“监护人必须守护孤儿的财产,可以在不滥用其财产的前提下与孤儿一起用餐。如果监护人贫困,他可以因自己的服务而从孤儿财产中取用。”哈乃斐学派经典教法典籍《珠宝之海》中亦记载:“在‘伊斯提赫桑’中,若监护人有需求,可以以合理方式取用,以其劳作的程度为限。”
这里的关键区分在于:“吞噬”(أكل) 指无正当理由地侵吞、挥霍孤儿财产,这是被古兰经和圣训严厉禁止的;而贫困监护人因抚养服务而 “以合理方式取用”(الأكل بالمعروف) ,在哈乃斐学派教法中是被允许的,前提是不越界、不侵吞、不滥用。这一教法边界的存在,正是伊斯兰“公正”与“慈悯”并行的体现——既保护孤儿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也不使承担抚养责任的贫困监护人陷入不合理的困境。
在当代社会,保护孤儿和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治”理念内在相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均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设有专门保护,禁止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守护孤儿的信托,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将信仰中的公正意识转化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