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高利贷——古兰经与圣训中的金融伦理

2026-09-26 浏览:

安拉说:“那些吃利息的人就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像高利贷。安拉准许买卖,而禁止高利贷。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既往不咎,他的事归安拉判决。谁再犯,那么这等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安拉剥夺了高利贷增加施舍物……信主的人们啊!你们敬畏安拉,你们放弃余欠的利息。”(2:275-278)

伊本·买斯欧德的传述:他说: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诅咒了吃利息的人和给利息的人。——穆斯林(铁密兹等增加说:两个证人和书写者。)

这段圣训由穆斯林辑录,提尔密济在辑录时增加了“两个证人和书写者”的传述,并将其评定为“良好且真实”。圣训中“لَعَنَ”(诅咒)一词表明,安拉对参与高利贷交易的所有环节均持严厉谴责的态度。

高利贷作为一种只有定额分红、没有投资风险分担的金融行为,是伊斯兰明文禁止的非法牟利方式。 这一金融陋习在伊斯兰之前的蒙昧社会就已经存在。塔巴里在经注中记载,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若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便对债务人说:“你增加还款数额,我延长还款期限。”这正是古兰经所禁止的“里巴·纳西厄”(因延期而产生的利息)的典型形式。

哈乃斐学派法学家赛尔赫西在《教法大全》中定义里巴为:“里巴在教法中是指买卖中规定的、没有对等补偿的额外增加。”卡萨尼在《教法精粹》中将其分为两类:里巴·法德勒——同类物品交换中无对等补偿的额外增加;里巴·纳西厄——因付款延期而产生的额外增加。在货币借贷中,哈乃斐学派明确规定:任何对本金约定的额外偿还均构成被禁止的里巴。

古兰经中鼓励和倡议穆斯林繁荣经贸,并出具了一系列经贸制度,而将高利贷作为经贸中的头等顽疾进行了改革和废除。值得一提的是,参与高利贷交易行为的证人和书写人等,若在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参与,均在圣训诅咒的范畴之内。 伊本·阿比丁在《珠宝之海》中记载,仅当书写者“知道这是里巴交易”时,诅咒才适用;不知情者不受此诅咒的约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代哈乃斐学派教法裁决明确指出,银行利息属于里巴,禁止收取和支付。 德奥班德教法裁决指出:“里巴的禁令将持续到复生日,对每个穆斯林而言,无论他生活在世界的哪个地方,它都是非法的。”关于穆斯林生活在非穆斯林国家是否可以收取银行利息的问题,当代哈乃斐学派权威学者明确裁决:“在哈乃斐学派中,不允许在西方收取里巴(如银行利息),因为西方的现实与学者们在裁决中所谈论的现实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将高利贷的禁令理解为仅适用于“高利贷”这一极端形式,而认为银行常规利息不受约束,是与哈乃斐学派的教法立场相悖的。

在当代社会,禁止高利贷、维护金融诚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公正”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远离高利贷,以诚实劳动获取合法收入,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将信仰中的金融伦理转化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电话:0971-8183809 邮箱:muslimwww@126.com
Copyright © 穆斯林在线200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