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伊斯兰教民主改革及其对宗教思想的影响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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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微言宗教
作者:
张维建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6-1966),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宗教界来说,因地区不同而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在内地,宗教民主改革任务已经完成,宗教界和其他社会各界一道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在民族地区,根据中央确定的方针,首先在与内地社会经济结构相仿的蒙古族、壮族、回族等民族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对于处在封建农奴制甚至奴隶制阶段的傣、彝、哈尼、傈僳、布朗、佤、怒等民族地区,后来才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土地改革。对这些地区的宗教民主改革,不同地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更加慎重稳进的措施。边疆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政策,以及相继推进的民族地区宗教制度改革,总体上稳定团结了民族地区宗教界人士,调动了大多数群众的积极性,对巩固国防、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制度基础。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开启之初,中国伊斯兰教传统中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封建主义。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时,恰逢中国封建性的大唐帝国,并且在后来的历史演变中,伊斯兰教与中国封建社会相伴而生,尤其通过以儒诠经,较好地与中国封建制度协调并适应下来,伊斯兰教与中国的封建宗法制度深度结合。至社会主义建设前夕,中国伊斯兰教有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教主兼地主的宗教社会经济形态,在中国伊斯兰教门宦中相当普遍,在过渡时期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教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山林、草场、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剥削教内外民众。宗教制度与封建制度相结合,成为套在广大信众身上的枷锁。(二)家族宗法制度。中国伊斯兰教的封建主义突出体现在宗法性教权上。明清以儒诠经后,回儒学者提出“圣人之教,东西同,古今一”,伊斯兰教“大同于孔、孟之旨”,并在儒家和伊斯兰教的概念之间进行一定程度的嫁接,敬天法祖的观念部分地被伊斯兰教所容纳。伊斯兰教与封建主义、家族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当时中国伊斯兰教中的封建制度本身具有阶级压迫、阶级剥削的性质,成为压迫、剥削宗教信众的工具。(三)文化和社会的相对隔离。历史上,伊斯兰教与主流社会的文化融通不足,通过一些传统、制度等与主流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教坊制度形成穆斯林小聚居的社区,饮食、婚姻等也客观上起到文化隔离的作用。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在中共中央批准下,相关人士在青岛召开了“关于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介绍和交流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经验,讨论方针政策,正式提出解决回族宗教问题的主要要求:使回族人民逐渐从宗教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青岛民族工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并报中共中央批准。1958年8月10日,中央统战部发布《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此意见主要有三项内容。第一项内容,列举“宗教作为压迫回族的一座大山”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五种,也就是伊斯兰教的封建主义表现形式。第二项内容,根据解决回族宗教问题的目标和要求,确定需要贯彻的几项原则。为了实现使回族人民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就要贯彻实行以下“六分开”的原则:1.民族和宗教分开。意见强调宣传民族和宗教的区别,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谬论。同时随着宗教制度的改革和采取其他措施,改变实际生活中族教不分的状况。2.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应该长期采取信教自由的政策。至于宗教制度,它虽然同宗教信仰有一定的关系,但两者是应该分开而且能够分开的。任何宗教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都必须进行改革,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这种改革更是不可避免的。3.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一方面,有些伊斯兰教制度在回族中长期实行,已经成为回族的生活习惯,这些生活习惯来源于宗教,所以人们比较容易把它们当作宗教问题去对待。另一方面,宗教界又往往把许多纯粹属于宗教的事,如念经、礼拜等说成是回族的生活习惯。这些情况都不利于回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原则上对两者区别对待。4.宗教和行政分开。这个原则已经基本实现了,但还存在着宗教方面干涉国家法律和司法权限的现象,也还存在着国家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为宗教服务的现象。5.宗教和教育分开。这个原则也可以说是大体实现了,但宗教方面强迫儿童学经文、干涉学校教育和干涉科学知识宣传的现象仍很严重,必须加以克服。6.党内外分开。党员不能信教,这是马列主义对待宗教问题的重要原则。第三项内容,在确定“改革宗教制度是当前解决回族宗教矛盾的关键问题”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明确指出回族伊斯兰教应改革的十一条具体制度:1.门宦制度(特别是教主的放口唤、放阿訇等)和世袭的依玛目制度;2.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3.清真寺、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的封建所有制;4.清真寺、道堂和教主对教民的劳役制度;5.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6.非信仰必需的、妨碍生产和浪费财物的宗教活动制度;7.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的制度;8.强迫儿童学教义和封斋的制度;9.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制度;10.阿訇、满拉不参加劳动的制度;11.对教徒的宗教处罚制度。1958年的宗教民主改革,聚焦于宗教制度,都是要清除不符合时代潮流、阻碍社会进步的内容。因此,宗教民主改革实质是清除这些保守、落后、反动、压迫人民群众的宗教制度,本质上是社会改革。就伊斯兰教而言,这次改革之所以选择从回族伊斯兰教入手,不但是因为回族信仰伊斯兰教人口比例高、影响大,更重要的是回族伊斯兰教的宗教制度在体现封建主义、保守主义等方面有典型意义。事实上,由于伊斯兰教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在回族社会中本质上是回族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所以这次宗教民主改革本质上是对各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那部分人的社会制度的改革。1958年的伊斯兰教民主改革是进步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意义巨大。1958年的宗教民主改革剔除了宗教制度中落后的、压迫人民的部分,使之跟上了社会主义时代的步伐。宗教制度是宗教思想的体现,对宗教旧制度的改革,倒逼宗教思想进行与时俱进的变化。1958年以后,经过伊斯兰教民主改革,中国伊斯兰教思想进一步转变。(一)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前,中国伊斯兰教的教权制度、宗教封建所有制度、对妇女的压迫制度等,是宗教制度同社会主义制度的矛盾。伊斯兰教要改革这些制度,消除同社会主义的矛盾,宗教界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改变宗教思想中的剥削阶级旧思想最为关键。中国伊斯兰教界,特别是阿訇、掌教,主动、积极地进行思想改造,放弃原来的剥削思想,坚决清除伊斯兰教中的封建主义和剥削制度,显示出宗教思想的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时期,中国伊斯兰教要自我革命,反躬自省,首先要从自身反封建。1963年,中国伊斯兰教第三次全国代表会议,认真总结伊斯兰教废除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胜利成果的工作。在封建主义条件下,宗教制度与社会制度高度重合,宗教制度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求宗教与行政分开,不允许宗教力量干政,这其实是推动宗教与时俱进,同时也对宗教思想的革新有巨大推动作用。这一时期,要求宗教与教育分开,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伊斯兰教思想革新的重要内容之一。1949年之前,中国伊斯兰教教育没有将宗教与教育分开。1958年的宗教民主改革明确要求宗教教育与大众教育分开,在中国伊斯兰教界得到响应。只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伊斯兰教才能彻底摆脱封建主义。伊斯兰教学者达浦生说:“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走社会主义道路,资本主义就一定要复辟,全国穆斯林就一定会回到受尽地主资产阶级剥削压迫歧视的重重灾难中。这里没有另外的道路可走。要不要共产党领导,走不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决定国家命运,决定全国穆斯林命运的大是大非的斗争……我们坚决相信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达浦生:《不准假伊斯兰教名义进行反党阴谋》,《中国穆斯林》1957年第2期)认同中国共产党、认同社会主义成为当时教内有识之士的共识,这显示中国伊斯兰教界的政治认同发生了质的变化。如何理解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相分离,并真心接受及贯彻到生活中?为此中国伊斯兰教内部,从普通信众,到阿訇、掌教,都参与讨论。1958年,马力克发表文章《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不能混为一谈》,认为:“世界上任何一种宗教都有两个部分: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对于任何一种宗教来说,它的宗教信仰基本上是较长期不变的,而宗教制度是常常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改变的……宗教制度永不可改变的提法,是曲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将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混为一谈,以宗教制度来危害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这一讨论明确了是非,促进了中国伊斯兰教思想的进步。(二)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制度改革中,“六分开”最核心的思想,是要求宗教回归个人私事。宗教只有从公共生活中退出,没有干预司法、行政、教育、婚姻等公共领域的机会,也就失去压迫、剥削教众,失去侵犯个人自由的可能,让宗教真正回归个人信仰自由,也是让宗教在政治上得到解放。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允许宗教干涉个人自由、介入行政管理等领域。从整个伊斯兰教界的反应、对改革的态度以及改革的成效来看,这次改革受到中国伊斯兰教界的认可,尤其是受到普通信众和很多宗教界知识分子的认可。中国伊斯兰教界逐渐构建新的中国伊斯兰教思想。下面从科学观、现代性、国家观、政治观等方面做一简单梳理。(一)宗教与科学和谐并进。早期的伊斯兰教学者意识到传统宗教观念中科学与宗教的关系可能存在扭曲。中国伊斯兰教界对科学的认知,不是从理论的层面,而是从实用与先进器物的层面开始的。早年王静斋出洋考察,发现外国伊斯兰现代主义给科学和技术留下了宽广的发展空间,宗教与科学并不矛盾,可以共同进步。王宽开风气之先,引领办新式学校,学习新式课程,尤其是算学、科学等。此后,伊斯兰教学者把科学与科学观念引入中国伊斯兰教,使之与中国近代科学运动同步,跟上了时代步伐。(二)思想观念的现代化。科学与现代性密切关联,科学观念的引入,使现代观念的产生成为可能。但现代观念的产生与发展,首先要突破传统。当时,中国伊斯兰教在宗教教育、《古兰经》翻译、民族关系、宗教与经济、妇女地位与作用、中国传统与国际传统等方面都存在巨大争议。时代发展要求中国伊斯兰教必须在上述诸方面做出决断。例如,关于《古兰经》汉译的争议就是鲜明例证。王宽等力排众议,坚持阿汉并重,开办新式学校。王静斋、马坚等用白话文翻译《古兰经》是对传统的一种突破。马坚学习英语也是打破传统,并且打开了另一扇认识世界的窗口。(三)爱国爱教,教以国荣,教以业兴。中国多数伊斯兰教学者承担起塑造正确国家认同的责任,他们以国外伊斯兰教国灭教衰的事实,向中国伊斯兰教界说明穆斯林应爱国爱教的道理。王宽、王静斋、达浦生、马坚等莫不如此。国在教前、教以国荣是中国伊斯兰教的重要思想。(四)社会主义政治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新中国成立之后,整个中国伊斯兰教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伊斯兰教界的社会主义政治认同更加坚定,形成政治共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经过宗教民主改革的洗礼,从宗教界人士到普通信众,大都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解放受压迫的人民的,是坚持民族平等的,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1957年6月24日,达浦生在《人民日报》发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一文,表达中国伊斯兰教界的社会主义政治认同:“这是我们回族人民千百年来世世代代的理想。这理想终于在祖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实现了。我们回族人民怎能不兴奋惊喜!怎能不感谢共产党和毛主席!怎能不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同年7月17日,马坚在《人民日报》发表《回族人民永远跟着共产党》,他说:“解放了的中国人民,无论工人、农民、妇女、少数民族,都要永远跟着中国共产党走,走向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他们绝不愿意走回头路。道理很简单,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的解放是不可设想的。”同样表达出强烈的政治认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1958年的宗教民主改革,让中国伊斯兰教跟上了社会主义的前进步伐,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伊斯兰教的大事件,也是中国伊斯兰教思想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