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族在哲学领域对中华文明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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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5 09:21:44 【来源: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 点击:

作者简介:马明良(1961-),男(撒拉族),青海偱化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社会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族学与回族伊斯兰文化研究。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社会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

     摘要:我国是一个历生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共同构筑了中华传统文化,从而形成了“多元一体”的大格局。本文从哲学角度,分人生哲学、法律哲学、经济哲学三个方面探讨了回族对中华文明所做出的独特贡献,并分析了这些贡献对中华文明的某些倾向所具有的矫正意义和平衡作用。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文明之一。中华文明不但在历史上曾经辉煌过很长一个时期,而且在新的世纪里将会大放异彩,对推动人类文明做出新的贡献。在中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汉族始终发挥了核心的、主导的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中华文明不是汉族一族独创的,而是由中华各民族(包括历史上已经消亡的民族)共同创造的。正确评价中华各民族在共创中华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强化各民族的中华意识,加强民族团结,激发其爱国主义热情,昂扬其振兴中华的斗志,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回族对中华文明的贡献作一初步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长期以来,不少专家学者,就历史上回族在天文历算、数学、医药学、地理学、工程学、建筑学、文学、宗教学、史学等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进行了深人地研究,取得了较多的成果,而回族在哲学领域对中华文明的贡献,却几乎无人问津;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从宗教学角度加以介绍而已。本文从哲学视角来探讨回族对中华文明所做出的独特贡献。
回族是一个受两大东方文化——伊斯兰文化和中国文化熏陶而形成的民族,丰富的文化渊源和厚实的文化底蕴,使其哲学思想显得与众不同,独具特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国主流文化当中,又保持着自身鲜明的文化个住。下面分别从人生哲学、法律哲学、经济哲学【1】三个方面来探讨回族对中华文明所做的贡献。

     【1】关于回族的宇宙观、世界观等已有人专文探讨,故本人不拟重复。这方面的问题可参阅陈久金《(天方性理)所反映出的回回宇宙观》(载《回族研究》1993年第1期)。

     一、人生哲学

     人生哲学即人生观,是哲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怎样看待人生?人生的价值何在?这些都是古今中外的哲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中外哲学史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义与利、公与私、理与欲等等,则是人生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回族哲学对这些人生的基本间题做出了独特的回答。

     (一)义利统一观 义与利这两个范畴是极富东方特色的古老概念,中国历代思想家对义利关系的思考和回答的历史,为我们清晰地展示出了一幅幅栩栩如生的百家争鸣图;从先秦诸子以孔孟为代表的“重义轻利”和法家、墨家、管予为代表的“重利轻义”两大派各抒己见,到西汉中期义与利的磨擦碰撞、针锋相对;从魏、晋、南北朝、隋、唐对懦家“罕言利”思想的一脉相承和“重义轻利”论的一统无下,到而宋、明清“存天理”、“灭人欲”的登峰造极的“重义轻利”论的极端发展;及至唐宋以后对“重义轻利”论的反思、批判和“重利轻义”论的时隐时现……二者的争论此消彼长,此起彼伏。然而,这场长达2000多年的“义利之辩”,并没有辩出什么结果,辩论以各种形式仍在继续。随着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义与利的关系间题经常地、大量地、直接地甚至是以十分尖锐地形式出现在每个人的生治实践中.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思维神经,让人无法回避。人们一会儿把那些满口仁义道德的人捧为“君子”,而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贬为“小人”;一会儿又把那些满口“效益”、“利润”的发家致富者尊称为“能人”,而粑那些安贫乐道者,称之为“迂腐”、“傻子”,“君子”与“小人”不断变换着位置,让人感到不知所云,无所适从。而回族人生哲学则把义与利统一起来,协调起来,既崇尚义,又不耻于言利,不耻于求利。对回族而言,没有义利对文的困拢和二者之间非此即彼的选择,追求正当的、合法的“利”就是“义”。回族的历代学者根据伊斯兰文化价值观强谰指出,一个人通过合法的渠道、正当的手段,赚取钱财,维持生活,是一种崇高的、正义的行为,必将获得真主的嘉奖。明代回族学者王岱舆(1580一1660)就义与利的关系阐述道:“今之世人,言利害有三品:曰身之利害,劳逸寿夭是也;曰财之利害,得失增减是也;曰名之利害,毁诋赞誉是也。正教言利,乃固本和义之真利,非忘源背本之名利也。”〈1(104)〉这就是说,回族伊斯兰哲学也言利、求利,但须以和义为前提。在此前提下,鼓励求利.且多多益眷。这样,义与利之间就实现了平衡,而不再招摆不定了。 由此可知,回族人生哲学中的义利观,不但丰富了中华文明的内容,而且对中国传统文化时而

     重义轻利,时而重利轻义的摇摆不定的主张起到了一种矫正和平衡的作用。这种义利统一的思想,对于身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中的当代人也不元启发:正当的、合法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理直气壮地去追求,而且多多益善;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坚决放弃,分文不取。

    (二)理欲结合观 儒家学说一向强调重理轻欲,宋明理学则把这一主张推到一个极端,大讲特讲“存天理、灭人欲”,从而使理与欲之间出现了失衡状态。而回族哲学则认为,人既非五“饮食男女”的无使,也非屈从本能的动物,人就是人,既有本能的需耍——这种需要产生“欲”,也有对理性和真理的向往——这种向往产生“理”,理与欲缺一不可.各有各的位置,不能互相挤占。清初的回族学者刘智在其著作《天方性理·图传》中就此说道:“人之生也,无嗜欲则不能领略声色臭味之妙,无功修则不能渐还夫本然之真”。这就告诉人们,造物主创造万物,乃是为人所用,如声色臭味是要人领略的,否则就是愧对人生;但光停留于此还不够,人还必须加强道德修养(主要是通过宗教功修),才能返朴归真,才能使人做到名副其实。“人欲”有多种,如食欲、性欲等,这些欲望必须得到合理的满足。关于食欲,王岱舆说道:“大都养生之道,莫大于饮食,天轮日月,大地山河,尽人衣食之仓库;水陆飞行之物,花果草木之精,皆人身体之滋养……当食而不食,有违造化之恩;不当食而食,又属已私之用。”<1>(129)关于通过合法婚姻来满足性欲,王氏又说道:“我教结婚,乃真主明命,违此者逆矣”。认为与异性隔绝,不婚不嫁,“上违主命,下背人伦”,“人身之精气,既济则和盛,衰则病,缺一则死,此即当体阴阳不齐之验也、又何况夫妇之缺略哉。常见孤阴寡阳之辈,形容枯槁,心意千歧,邪念丛生,失节者多,皆由阴阳失序故耳。所以我教之礼,鳏寡不能独守,宁可明正改节,不可外洁内淫。”<>1(192)显然,这种给人欲以合理定位的哲学思想,比起宋明理学那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要求年轻寡妇守节,从而扼杀人欲和人性的做法要开明通达得多。

     (三)公私兼顾观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文化重公轻私,一味强调公,而忽略私,其结果是公私不分,常常表现为公亦为私,私亦为公,貌似护公,实则损公。因为公私不分明,私得不到保护,公也常受侵犯;损公肥私现象,屡见不鲜,见怪不怪。历代志士仁人对此有切肤之痛,并大声疾呼:“无下为公”,“大公无私”,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实行起来,难上加难。因为“大公无私”只能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对极少数思想境界特别高的人起作用,而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则缺乏普遍感召力和约束力。而回族哲学强调公私兼顾,互不侵犯。主张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要确保私人利益不受侵犯,凡无端没收、侵占私人财产或侵犯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被视为非法。这种人生哲学,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回族思想家李贽(1527-1602)针对宋明理学“存无理之公,灭人欲之私”的信条,大胆而响亮发出“无私则无心’的呼声。他说:“夫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可见,无私则无心矣。如服田者私有秋之获而后治田必力,居家者私积仓之获而后治家必力,为学者私进取之获而后举业之治也必力。……此自然之理,必至之符,非可以架空而臆说也。”【2】

     不难看出,回族人生哲学在对待和处理诸如义与利、理与欲、公与私的关系问题上,表现了一种更开阔的视野和远大的目光,避兔了偏激和极端,做到了不偏不倚、中正、适度,兼顾了理想与现实,物质与精神,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从而显示出普遍的文化价值和久远的生命力。

     二、法律哲学

      法律哲学是哲学的又一个重要方面。黑格尔认为,法的问题是哲学的一部分,不研究法律哲学,哲学就是不完整的。法律哲学是进人高度抽象的理论法律,它要给予人们的是思想、观念、信条和思维方式,而不是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回族由于特殊的历史传统,其法律哲学深受伊折兰法文化的影响,其法律哲学的基础就是伊斯兰法律哲学。回族法律哲学对中华文明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与道德并重 中国自先秦以来传统法的精神与“性善论”的哲学基础相联系,因此不太重视法的作用,而特别强调道德的作用,人们普遍存在轻诉、厌诉心理,对于许多事情(案子),总想“私了”,怕打“官司”,久而久之,这种心理为统治者所利用,成为专制统治的社会文化基础。西方法的精神则与“性恶论”的哲学倾向不无联系,因此,西方人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把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两性关系等)都严格置干契约之下,动辄打官司,认法不认人,凡事只问合法与否,不间合理与否,合情与否,结果导致“恶法亦法”的绝对法治观。而以伊斯兰教为核心的回族法律精神则与“无性无二论”(人的先天仅具自然属性,无所谓善恶,后天教育使之向善或向恶发展)的哲学思想为基础,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引导,把法律的“他律”作用与道德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渗遗,互相补充,成为两种平行的社会控制手段。讲法律,是为了让它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使那些有犯罪动机的人望而却步,打消念头.循规蹈矩;讲道德,是为了群体的和谐,为了降低人际交往和社会运行成本。法律与道德各有所能,各有所不能,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取长补短,发挥实效。

     (二)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 结合中国传统汉文化所代表的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尽管也有一些民法规范,但它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因此被称为民法的“刑法化”。这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一切私人事务和私人利益。而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文化以私法文化为核心。而基于伊斯兰法而形成的回族法文化的发展轨迹却与上述两种法文化不同,既有以刑法为核心的公法文化,也有民法传统和私法文化。回族在历史上作为封建国家的臣民.在公法领域,必然要服从封建国家法律,而在私法领域,却“我行我素”,遵从着伊斯兰教法。特别是在回族聚居而形成的社区内,情况更是如此。在回族社区内,有关财产继承、结婚、离婚、债务、债权、商业、买卖、租赁、雇用等方面的诉讼,一般均由社区的“尕最”(法官),依照教法处理。这样,就形成了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相结合的传统。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回族成员作为国家公民,毫无例外地在所有领域遵守国家的法律。但回族这一独特的法律哲学思想使得回族群众形成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权利与义务统一 纵观古今中外法律哲学的特质,最基本的有三种类型:义务本位法哲学、权利本位法哲学、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哲学。义务本位法哲学是以个人义务的确定和强制履行为核心内容的法哲学。中国传统法哲学就属于这种类型。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把社会成员按“大宗”、“小宗”自上而下排定次序,确定身份,规定了臣民对君主,“小宗”对“大宗”的义务。在所有的身份关系中一端是权利的享受者,而另一端却是义务的承担者,虽然在有些身份关系的两端都有权利与义务的存在,但是权利与义务的比重是不等值的。权利的分配与身份等级成正比,而义务的分配与身份等级成反比,即:身份等级越高,享受的权利越多而承担的义务越少.反之则权利越少而义务越多。为了维系身份关系.尤其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体对义务的履行.法律的主要职能就是发布和实施禁令。表现在法律制度中,刑法成为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律仅仅意味着对那些“该尽义务而未尽义务”的人们的“杀戮禁诛”。这样的法律精神和思想意识外化为群体的行为趋向,就是善良的人们要远离法律,“无讼”、“无争”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选择。权利本位法哲学是另一种与此相反的法哲学,它以个人权利的取得、保障和实现为基本特征。西方近现代法律便是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在这种法哲学里面,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始终是主词,这种法律理念指导人们建立以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生活权利等为内容的权利体系。人们的行为趋向都在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有的甚至钻法律的空子)来满足自己的上述权利和需要。与上述中国古代人们“无讼”、“无争”的行为选择相反,现代西方人动不动以法律为手段“打官司”维护个人利益。“自由”、“人权”、“民主”等成为这种法哲学的基调。而以伊斯兰教为核心的回族法哲学既不是义务本位法哲学,也不是权利本位法哲学,而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哲学。无论从其民法文化,还是从刑法文化来看,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等的,社会成员既有诸如生命权、财产权、经营权、名誉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等权利,也有念、礼、斋、课、朝等宗教义务和纳税、济贫、服兵役、维护公共秩序等等社会义务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义务。社会成员至少在理论上、法律上是平等的,每个人都要尽自己应尽之义务,可以享受应得之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哲学理念,恰好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所缺少的,从而显得弥足珍贵。

     三、经济哲学


     经济哲学并不关注具体的经济运行规律和微观经济管理问题,而着力探究经济领域中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回族在经济哲学领域对中华文明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义不取的理财观,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一切都是空谈。中国古人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把这个道理发挥到了一个极致。回族思想家对此也给予充分的肯定。清初回族学者刘智(1664一1730)说道:“夫财者,民命之所寄也。民以财市,以财贾,以财集,犹鱼潜于水而贪之也,故一闻财利,辄往趋之,此今古所同然者。”ph”‘)显然,人是血肉之躯,人离不开财,犹如鱼离不开水一样。然而,人怎样取得财富呢?这就引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如何理财的问题,对此,各种经济哲学都有不同的回答。回族经济哲学的理财观是非义不取。刘智明确指出:“财货取与,皆节以礼义,则无利欲之挠,而争端息矣。百官非礼不纳,则无贿赂之私,而刑赏当矣。朝廷非礼不税,则无苛索之弊,而黎庶安矣。民富国强,上下安乐,由乎此也。”回族经济哲学中这一非义不取的理财观,经过回族群众长期的生活实践,已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回族老百姓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哈拉目(非法、非义)的钱财不能拿”。

     (二)诸业并举的产业观 产业观是经济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同的产业观反映出不同经济哲学的特质。在回族经济哲学中,既看不到西方“重农学派”以农业否定其他产业和“重商主义”无限拨高商业地位而轻视农业和工业的产业偏见,也不存在汉文化中所包含的“重农抑商”、“重本轻末”、“无商不奸”和视商贾为小民细事的消极思想。回族经济哲学充分肯定各种产业并存的意义,认为每个产业都有其特定的无法取代的价值,对人类生活缺一不可,不能抑此扬彼,或顾此失彼,而应对每个产业给予足够的重视,做到“士尽其学,农尽其力,工尽其能,贾尽其有”<3>(156)。诸业并举,互相支撑,互相促进.全面发展。这种产业观,使得回族的职业选择倾向表现出多样化特点。回族中既有务农的,也有做工的,还有经商的。回族的职业分布相对别的民族,显得比较均衡。据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回族中从事商业、服务业和工业行业的已占本民族人口的29.4%,而藏族与蒙古族从事这方面行业的人数分别占12%和16%,汉族中经商者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多了起来,但这部分人在其总人口中的比例仍低于回族。这不能不说与汉族传统文化中”重农抑商”的观念有关。而回族的商品意识、市场意识比同一地区的汉族相对较强,这同样与其重视商业,诸业并举的产业观有很大的关系。

     (三)公平交易观 回族经济哲学重视商业贸易,重视流通,但同时又强调商贸活动必须在一定规范之内进行。这类规范很多,其核心是公平交易,反对投机。刘智就此悦道:“言语信实,买卖公平,称量度数,不以人加,不以出减,不虚托本利,不谬称好丑,不全已亏人,元讳无匿,是可谓公正是矣。”<3>(156)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也在刘智的反对之列,他说:“积谷待价,日望岁饥,有幸灾乐祸怠,非仁人君子之存心也。贩粟者,随籴随粜,不得留积仓廒以待大价。若系自积防饥,或本田收获者无论”<3>(156)。回族经济哲学还坚决反对高利贷,痛斥食利阶层是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刘智说:“借金偿金,借银偿银,借麦偿麦,借粟偿粟,而除本加利,不可也。”<1>(156) 在制假售假和投机取巧泛滥成灾的今天,回族经济哲学中的公平交易观,对于当代人不无借鉴价值。

     (四)合理分配观 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合理与否不仅影响生产、流通和消费,而且还直接失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它既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间题,也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这方面,回族经济哲学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伊斯兰教认为,宇宙的主宰——真主是一切财富的创造者和所有者(《古兰经》16:3;63:7),人类只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者”。因此,人们占有财产、分配财富的权利受到一切财富终极的所有者真主的法律的制约,人们只能根据有关的教法来获取、支配、处理、使用财产。伊斯兰教在肯定人人都有占有财产的权利,分享财富的权利的同时,也承认人与人之问存在着能力和无资的差别,日此,允许在财富收人上存在差别,不搞平均主义,但反对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主张通过一些法规对社会财富实行再分配,让那些能力强、智商高而收人多的人将其部分财产拿出来,解决社会上贫、病、愚的问题,以便调整贫富悬殊,实现合理分配。其具体措施主要有三:一是缴“天课”。天课是指每个人每年对自己的收人作一决算,除基本的消费之外,从节余的部分中抽出一定比例(现金为2.5%,其他金银珠宝、农牧产品等都有相应的比例)的资财用来济贫。显然,根据这个措施,一个人财富越多,缴纳的天课就越多。回族由于基本上全民信教,对于这个源于教法的经济制度,格守不渝,已成为一种自觉意识和行动。二是分散遗产。教法对遗产分配的规定很详尽,一个人在其遗瞩中只能处理其遗产的1/3,其余2/3必须在亡人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人中分配,通过如此广泛的分散遗产,在回族社会中很难像汉族社会那样经过数代积累起大量财产而成为巨富。三是提倡广泛的施舍。这种施舍是一种自愿的施舍,不像天课那样带有强制性,也没有比例,可以少施,也可以多施,提倡多多益善。王岱舆说:“物之施,乃以财帛谷粟之类,施于危困,济其饥寒也。所以清真之道,无暴露、无乞丐、无秽形、无亲疏、无远近、无古今,邀游天下,不费锱铢。四海之内皆为兄弟,因己之身命财物,皆主之赐予,以其所赐而施及同类,上不负所赐之恩,下并爱其所爱,此课施之义也。”<1>(189)清代回族学者马注进一步拓展了施舍的领域,将智力、猜力、爱心等都列入可施的范围,他说:“学施者,继往开业,闸明要道,著述典训,以垂万世,此学施也;财施者,饥则济以食,寒则济以衣,困则周以财,露则授以室,此财施也;言施者,遇人急难,出言解救,遇人痴迷,出言提醒,劝善止恶,引明正道,此言施也;力施者,尽瘁天宇,效力讲堂茸桥修路,凿并掩骸,此力施也;心者,万善之根,理欲之界.欲立立人.欲达达人.谟民贫不能济,心之所至,功亦如之”<4>(135),即爱心和善意与钱财的施舍,有同样的功德。王氏和马氏所言未兔有点理想化,但作为一种经济哲学不无价值。其中的所谓”学施”正如当今的“文化扶贫”,其意义非常深远。

     (五)适度消费观 如何消费的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回族经济哲学的消费观同样源于伊斯兰教,并带有中国特色,它主张适度消费,它认为,浪费和过度消费不但减少投资比例,使生产萎缩,经济衰退,而且会败坏社会风气,把人们引向腐化堕落,助长奢靡之风蔓延。马注曾就此感慨道:“费千金而结纳英豪,怎似寒徽颂德;构群橙以招榨宾客,熟若骨肉孚心。”<4>(140)他抨击挥金如土、纸醉金迷的生恬,他悦:“歌妓匪友,挥金若土。或为灾祸牵连而费,或为争讼疾厄而费,或为焚屋冲田而费,或为劫掳遗亡而费,如火燎毛,如日照霜,及至追悔,恩慈已远。”<4>(140)在回族经济哲学看来,挥霍无度,过度消费是一种罪恶;而过分节俭和吝啬,如闲置资产,不用于社会财富的流通和增值,也同样是另一种形式的罪恶。固为这样不仅会降低消费水平,减少需求量,削弱对生产和供给的刺激,使整个经济停滞不前,而且也有负造物主对人的恩典。过度消费和过分节俭,都不足取,可取的做法是“既不浪费,又不吝啬,谨守中道”<5>(25:26),即适度消费。

     综上所述,回族对中华文明的贡献是独特的,也是多方面的。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汉族学者李兴华研究员给予了中肯的评价,他说:“中华文明曾经长期居于世界文明的先头,这是举世公认的。但宋元以后,显然逐渐放慢了前进的步伐,日渐落到了资本主义形成发展时期的西方文明的后面。这时异域文明成果的再次引进,新的文明生力军的诞生就显得特别必要和及时。假如没有回族及其先民引进的那些天文、历算、工艺知识,没有他们在经商、贸易、航海、西部开发等领域的奉献,没有回族学者在已逐渐沉寂的学术领域泛起的浪花,中华文明前进的步伐不知还会放慢多少。”

      参考文献:

[l)王岱舆.正教真诠【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
[2]藏书·德业儒巨后论[M].
[3]刘智·无方典礼[M].天津:天律古籍出版社,1988
[4]清真指南[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9
[5]古兰经[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6]李兴华.回族与中华文明[A].首届回族历史与文化国际学求讨论会论文汇编[C].

责任编辑 依布蒂哈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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