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回族对青海农业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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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01:15:33 【来源:穆斯林在线】 点击:

     二、明代回族对青海农业开发的方式

 

     明代,青海地区的回族服从于政府的屯田政策,或为军屯、民屯、商屯,或为移民垦荒的方式进行农业开发,在元代先民屯田的基础上农业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农业逐渐成为回族社会的主要经济。
 

    明初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优惠政策,对青海河湟地区的回族参与屯垦,发展农业经济都是非常有利。明朝建立初期,统治者为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巩固长治久安,实行了“休养生息”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和发展农业的生产。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归附明王朝的蒙古、色目诸人的农牧业生活活动,也给予了优惠政策。朱元璋认为“朔方百姓及蒙古、色目诸人,向因兵革连年,供给久困弊政,自归附之后,各安生理,趋时耕作,所有羊马孳畜,从便牧养,有司常加存恤”。 朱元璋以后的历代统治者都保持了对归附诸人的优惠政策,孝宗弘治二年(1489)规定“原有全家优免之例……今后除初回勇士请照例全免,其替役一二辈者,止优免户下三丁,著为令。从之。” 可见明政府对待归附的蒙古穆斯林和回回都是采取免除徭役的优惠政策,虽然至孝宗时虽有所变改,但仍是有优惠政策的。这些无疑对回回参与屯垦,发展农牧业经济都是非常有利的。青海地区的“速来蛮家族驻青海地区的后裔,元亡后先后率部归附明朝,明王朝为了对付北元政权,对速来蛮后裔都作了妥善安置。” 还如对基层的回回官吏也是如此,如《清史稿•土司传•甘肃碾伯县》说:“薛都尔丁,西域缠头回人。元甘肃省佥事。明洪武四年投诚,授小旗,子也里只补役……子也陕舍袭。陕舍孙更姓冶氏,……冶氏世居米拉沟。”据有些研究者认为“明廷优惠入附回回人的办法除了免除赋役外,更重要的是给入附的回回划拨农田草场,发放籽种牛具,安排房屋居室,以此鼓励他们从事农牧业生产” 这样明初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优惠政策,对青海河湟地区已经归附明王朝的信仰伊斯兰教的速来蛮和民和米拉沟冶土司家族及军士,还有青海河湟地区的其他穆斯林军民来说参与屯垦,发展农业经济都是非常有利。
 

    首先,军屯是明代湟水谷地和黄河沿岸青海回族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明朝初期实行屯田政策,屯田分为军屯、民屯和商屯。明朝在青海境内实行军屯的卫所为河湟谷地的西宁卫和黄河沿岸的归德千户所,这正好是回族分布的地区,的确“军屯是明代回族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时期,青海河湟地区的军事屯田开始于明洪武十年(1377年),据记载,“陕西都指挥使司言:庄浪卫旧军四千,后增新军四千,地狭人众,难以屯驻。乞将新军一千人调往碾北守御 ,一千人西宁修城,暇则俱令屯种,止以旧军守御庄浪,诏从之。” 宣德三年(1428年),西宁卫因军士各有差遣,不暇屯种,为不影响屯田生产“征进屯军家属自愿力田者七百七十余人,乞令如旧耕种,依例收其籽粒。” 这样回族军人家眷也往往在屯田之外自垦自种,开垦了更多的荒地。军屯基层管理制度,由“卫管屯指挥”、“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层层管理。民和地区回族土司薛都尔丁明洪武四年投诚,授的是“小旗”可见薛都尔丁及其后代世居米拉沟的原因是明初实行“军屯”的结果,伴随军屯,薛都尔丁及所部军卒便扎根在民和地区的米拉沟了。明代按《循化志》和《临洮府志》记载,归德千户所的屯田为“贵德共十屯”,其中明确说明了其所属的“保安有其四”, 其“屯田之初,有一批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民族和内地的回民作为屯民来到这一地区实行屯垦,伊斯兰教再次传入这一地区。据传,当初的年都乎就有清真寺或者做礼拜的活动点,尕撒日和保安下庄的屯民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占一半以上,都有自己的清真寺和宗教活动点”。 那么剩下六屯中“今尖扎县境内的康、杨、李三屯,即为贵德六屯中之三屯” ,另外三屯即“王、周、刘”崔永红先生认为在今贵德莫渠沟流域,那么尖扎县境内的康、杨、李和贵德莫渠沟流域的王、周、刘地区正是今天回族聚居之地,尤其莫渠沟如今形成了新街回族乡。
 

     其次,明代青海的回族除了参与军屯之外,还有民屯。民屯是民户耕种官田,接受屯官管理的一种生产方式,从历史资料来看,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由河州移民48户到归德千户所“拔河州民至西宁贵德开垦守城。帝命于河州拔民四十八户来贵德开垦守城,自耕自食,不纳丁粮”。 可见河湟甘肃地界及陇右,关西地区的回族移民河湟地区后,都得到了官田。另外,据史料和家谱,民间口碑资料,从明朝初年开始,明王朝即采取移民实边政策,从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但土地较少的江淮、山西等“狭乡”移民到人稀地广的甘青一带“宽乡”地区屯田,其中就有不少是回族人。
 

     再次,河湟回族商人因出于茶马互市之便利,积极投身于当地商屯之中。明朝,为了储备边粮,采取了招商运粮支盐例,也就是“中纳盐粮”。据“西宁诸部落,无不以马易茶” ,“旧城堡为洮州旧地,较新城为繁复,其俗重商善贾,汉回杂处,藩夷往来,五方人民贸易者络绎不绝,土著以回人为多,无人不商,亦无人不农。” 的茶马贸易在河湟地区繁荣的现实看,一些商人包括回族商人在内为换取盐引,为节省长途运粮之运费,便投资于边地卫所,就地组织农业生产,以收获粮食上纳官仓,换取盐引。据《明世宗实录》卷九十五记载当时甘肃边地就有开展商屯的记载,西宁卫也多次被指定为盐商中纳盐粮之地。这样商人在河湟地区投资并组织人耕种,或贷牛、种给贫苦的军民,不仅获得了粮草就近换取盐引,而且也促进了河湟地区农业开发。

最后,移民垦荒是明代回族农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式。明后期多次号召各类户籍的人开垦荒地,许诺所开之地永为私产,可免税粮3——10年,或永免纳粮。如嘉靖中官方曾鼓励开耕甘肃各边卫抛荒之地,“不拘军民僧道流寓土著人等,悉听尽力开耕,給与执照,世为己业,永不起科。” 这样更多的回族也往往在屯田之外自垦自种,开垦了更多的荒地。再加上明时期甘肃河州地区回族人口的不断增长,狭小的耕地已经不能满足其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是他们自发来到青海东部河湟谷地自垦,如弘治年间,西宁一带就有“各处流民久住成业” 的记载,据口碑资料回族聚居的大通、门源、化隆等县也是从明代开始陆续垦荒的,故而“移民垦荒是明代回族农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总而言之,明王朝对青海地区回族军民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了优惠政策,在发展农业经济有利条件下,湟水谷地和黄河沿岸的回族参与明政府的军屯、民屯和商屯以及通过移民垦荒等进行农业开发活动,在元代先民屯田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农业逐渐成为回族社会的主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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