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圣训实录》第三十一章 刑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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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3 10:58:10 【来源:】 点击:
       本章圣训主要是对盗窃、通奸、酗酒等违犯伊斯兰律法罪行的量刑和处罚规定。伊斯兰教法规定:私自窃取他人财物其价值达10枚第尔汗以上,即构成盗窃罪。通奸罪其刑律因罪犯婚姻状况和社会身份不同而区别:自由人男女通奸,判处100鞭刑并处以石块击毙;未婚者判处100鞭刑并流放一年;对奴隶仅处以50鞭刑。为防止冤枉贞洁妇女,《古兰经》规定,凡告发妇女与他人通奸而又不能举出四个男子见证者,即构成诬陷通奸罪,须处以80鞭刑(24:4)。对于酗酒,《古兰经》严格禁止,但未述及刑律。穆圣虽曾鞭笞饮酒者,但未具体明确数量。哈里发欧麦尔和阿里执政时,对犯酗酒罪者,自由人处以80鞭刑,奴隶处以40 鞭刑。在穆圣和四大哈里发时代,之所以社会治安和道德状况良好,与伊斯兰上述刑律的制定和严格实施不无关系
        
第一节  偷盗的刑律及定刑的限额

1.圣妻阿依莎传述:穆圣说:“偷盗四分之一第纳尔以上者可断其手。”
2.圣妻阿依莎传述:穆圣曾在四分之一第纳尔以上断手。
3.圣妻阿依莎传述:穆圣说:“四分之一第纳尔以上可断手。”
4.圣妻阿依莎传述:在穆圣时代,偷盗少于盾牌——不论皮盾或铁盾价值不断手。
5.伊本•欧麦尔传述:穆圣曾斩断一偷盾者的手,该盾价值三个第尔汗。
6.艾布•胡莱勒传述:穆圣说:“安拉诅咒偷盗者。偷鸡蛋可断手,偷绳也可断手①。”
1、男女偷盗者应断其手是《古兰经》的明文规定(见5:38),但未具体规定偷盗物达到定此刑律的数量。本章
    
       几段圣训规定了偷盗达到定刑的最低数量。由此可以看出,针对当时阿拉伯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财富和货币短缺,淫风盛行,抢劫偷盗猖獗的情况,穆圣制定了偷盗断手、私通处死的刑律。表面看来此种刑律十分严厉,实际上在当时并不难实行,因为它是治理乱世和建立新秩序的必要措施。当然,立法虽严,执法却较宽。即偷盗物品达到施刑的数量在执行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比如,伊玛目沙菲尔主张偷盗物不足四分之一第纳尔;伊玛目马立克主张不及3个第尔汗;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及10个第尔汗,皆不能断其手。伊斯兰教历史上,对偷盗鸡蛋、绳子者的断手,只是一种严厉的警告,从未有实践的记载。断手的主要对象是惯犯,目的在于以儆效尤。私通罪的成立要有4个目击交合之实况的见证人,故对已婚男女犯私通罪者执行石击极刑,亦是十分慎重而严格的。
     
第二节 偷盗者不分贵贱一律断手,禁止以法徇情

7.圣妻阿依莎传述:古莱什人为麦赫祖姆族一女人的偷盗行为甚感忧虑,便商议派谁去向穆圣为她求情,结果一致认为除了穆圣所喜爱的伍萨麦•本•宰德外,没有人敢当此任。于是,伍萨麦去向穆圣求情,穆圣说:“难道你为违反安拉戒律的事而求情吗?”接着,穆圣站起来宣讲说:“在你们之前有些民族遭到毁灭,其因就是他们执法不公。贵族犯偷盗罪逍遥于法外,贫民犯偷盗罪便处以严刑。誓以安拉!假若我的女儿法图麦偷了东西,我也必断其手①。”
 
1、在古代社会,“刑不上士大夫”是很普遍的现象。伊斯兰主张在刑律面前人人平等,谴责和严禁刑不上权贵及
以法徇情的行为。在这方面,穆圣为穆斯林大众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8.圣妻阿依莎传述:穆圣时代,在光复麦加那年,古莱什人为一女人的偷盗行为甚感忧虑,便商议派谁去向穆圣
为她求情,结果一致认为除了穆圣所喜爱的伍萨麦•本•宰德外,没有人敢当此任。此妇被带到穆圣面前时,伍萨麦为之向穆圣求情,穆圣面带愠色说:“难道你为违反安拉戒律的事而求情吗?”伍萨麦说:“请你为我求饶,安拉的使者!”傍晚时分,穆圣站起来宣讲,赞颂安拉之后,说:“在你们之前有些民众遭到毁灭,其因就是他们执法不公。贵族犯偷盗罪逍遥于法外,贫民犯偷盗罪便处以严刑。誓以我的生命在其掌握的安拉!假若我的女儿法图麦偷了东西,我也必断手。”接着,穆圣下令将那个犯偷盗罪的女人断了手。
   
       自此之后,这个女人虔心悔罪,并且结了婚。一次,她来见我,我将她的困难禀告了穆圣。

9.圣妻阿依莎传述:一个麦赫祖姆女人借了东西,后来矢口否认。穆圣下令断手时,其家属来见伍萨麦•本•宰德,要他为之说情。于是,伍萨麦向穆圣为之求情,……
10.贾比尔•本•阿布杜拉传述:有个麦赫祖姆族女人犯了偷盗罪,人们将她带到穆圣那里时,她要请求圣妻乌姆•赛丽麦保护。穆圣说:“誓以安拉!假若我的女儿法图麦偷了东西,我也必断其手。”于是,将其断了手。
                
第三节 通奸的刑律


11.欧巴德•本•萨米特传述:穆圣说:“你们应当聆听我的教诲(连说了两遍),安拉确已对他们作出了规定:未婚双方,各打百鞭,流放一年;已婚双方,各打百鞭,处以石刑。”
12.欧巴德•本•萨米特传述:穆圣曾经每次受到启示,异常艰难,面色如土。有一天,穆圣受到启示,面色如土,颁降结束后说:“你们应当聆听我的教诲,安拉确已对他们作出了规定:已婚双方,各打百鞭,再处以石刑;未婚双方,各打百鞭,再流放一年。”
13.欧巴德•本•萨米特传述:穆圣说:“未婚双方,处以鞭笞和流放;已婚双方,处以鞭笞和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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