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圣训实录》第三十一章 刑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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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3 10:58:10 【来源:】 点击:


38.欧迈尔•本•赛义德传述:阿里说:“任何因犯罪而受刑律致死者,我心中对其不曾感到忧伤,唯饮酒者除外。因为如果其人受到刑律而死,我还要为之付恤金,那是由于穆圣对此刑律未曾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节  酌定刑鞭笞的数量

39.艾布•布尔岱传述:穆圣说:“除对违反安拉所定之某项戒律者外,一般鞭笞不得超过十鞭①。”
 
1、伊玛目艾哈迈德和部分沙菲仪派的欧莱玛仪根据本段圣训,主张对违反经典明确规定的刑律者依法惩处,而对一般犯罪者处以儆戒性处罚时,不超过10鞭。伊玛目马立克和哈奈菲两派以及部分沙菲仪派欧莱玛仪则主张,儆戒性处罚有轻重之分,可酌情定刑,因哈里发欧麦尔曾令艾布•穆萨执行儆戒性处罚时不要超过20鞭;哈里发奥斯曼下令处罚时曾打过30鞭。故此段圣训的规定在四大哈里发时代已灵活执行。
              
第十节  刑律是对违法者的罚赎

40.欧巴德•本•萨米特传述:我们曾随穆圣参加一次聚会,穆圣说:“你们应该同我结约:你们不以物配主,不偷盗,不私通,不违背安拉的禁令而杀人。你们中谁履行誓约,必得安拉报酬;谁触犯其中一项而在今世受到惩罚,那是对他的罚赎;谁触犯其中一项而得到安拉的掩盖,赦罚则由安拉,愿意就宽恕,愿意便惩罚①。”
 
1、此段圣训所说的誓约内容与穆圣同妇女结约的内容基本相同。

41.欧巴德•本•萨米特传述:穆圣接着给我们诵读了有关妇女们结约的以下经文:
“先知啊!如果穆民妇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匹配安拉,不偷盗,不私通,不杀自己的女儿,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丈夫的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末,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安拉求饶。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古兰经》60:12

42.苏纳比赫①传述:欧巴德•本•萨米特说:“我是阿格白之夜曾与穆圣结约的十二族长之一。当时,我们与穆圣结约:不以物配主,不私通,不偷盗,不违背安拉的禁令而杀人,不掠夺,不叛逆。如果我们履行约言,则进天堂;如果我们触犯其中某一项,则其判决归于安拉。”
  
1、苏纳比赫,生卒年份及其事迹不详,全名苏纳比赫•本•札希尔•本•阿米尔,穆圣门弟子,穆拉迪族人。
         
第十一节  牲畜、矿坑、井坑的伤害问题

43.艾布•胡莱勒传述:穆圣说:“牲畜伤人①无赔偿,井坑伤人无赔偿,矿坑伤人无赔偿。利卡兹②应收取五分之一课捐。”

1、所谓牲畜伤害,意指牲畜脱缰逃跑,撞伤人或毁坏其它财物,如主人不在场,主人不负赔偿责任;如主人与牲畜在一起,主人应负赔偿责任。至于水井和矿坑,意指矿坑或水井无赔偿。即一人在自己的地段内或荒野上挖了一口井,尔后有人失足落井,井主不负赔偿之责。如在道旁或在他人地段内挖井,并未征得其主人允许,若有人误落此井,井主应负赔偿之责。矿坑、矿井造成伤害,亦如此。   

2、“利卡兹”,阿拉伯语音译,原文意为埋在地下的财宝,这里指蒙昧时期埋在地下的财宝。译为“矿产物”显然不妥,本段圣训中已提到矿产无赔偿问题,说明埋藏物与矿产有区别。就天课而言,矿产物没有五分之一课捐,发掘埋在地下的财富则须缴纳五分之一课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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