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下可以撒谎——古兰经与圣训中的原则与例外

2026-09-27 浏览:

乌姆·库力苏说:我没有听见先知在任何情况下允许人们撒谎,除非三件事,她指的是:战争中的计谋;调解纠纷中的好话;男人说很爱妻子,妻子说很爱丈夫。

这段圣训由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布哈里圣训实录第2692段,穆斯林圣训实录第2605段),传述自乌姆·库力苏·宾特·欧格白(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乌姆·库力苏是早期在麦加归信伊斯兰并与使者结约的迁士,哈里发奥斯曼的同母姊妹。

撒谎的原则性禁止。 学者们一致认为,撒谎在原则上是非法的(حرام)。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远离撒谎,因为撒谎导人于恶,恶将导人于火狱。”(穆斯林辑录)学者们进一步指出,撒谎的允许仅限于“必要或需要”的情形,且必须在最狭窄的范围内,即不存在其他合法途径可以达到目的时。

“必要”(ضرورة)与“需要”(حاجة)的教法区分。 学者们对允许撒谎的情形作了精确的区分。“必要”指若不说谎,将导致生命、财产或宗教的根本性损害,在此情况下撒谎为允许甚至义务。“需要”指若不说谎,将导致某种重要利益损失,但尚未达到根本性损害的程度,在此情况下撒谎为允许,但仅限于最狭窄的范围。

第一种情形:战争中的计谋。 学者们对此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伊本·巴兹指出:“先知允许在三种情况下撒谎:在战争中,对敌人,以不涉及背信弃义的方式撒谎。”学者们一致同意:“在战争中以任何可能的方式欺骗敌人是允许的,除非其中涉及破坏条约或背弃信义。”此处的“战争”指的是与敌人的实际军事对抗,而非泛指一切与敌人的关系。在现代语境下,中国穆斯林作为中国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不得以“战争中的计谋”为名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种情形:调解纠纷中的好话。 穆斯林辑录的圣训明确指出:“为了排解人们的纷争而添枝加叶说好话的人,不算说谎者。”伊玛目脑威注释此圣训时指出,一个人在调解他人纠纷时撒谎或回避完全真相,“不被轻视,而是值得称赞的行为”。但调解纠纷中允许撒谎的核心前提是“不损害任何人的权利”。伊玛目脑威在《教法精粹》中明确规定:“至于以撒谎作为欺骗手段,以阻止他人应得的权利,或获取不属于自己的权利,则是不允许的。”

第三种情形:夫妻之间互取欢心。 哈乃斐学派教法裁决明确指出:“夫妻之间的撒谎在能够增进彼此的爱和感情时是允许的。”例如,妻子对丈夫说“你是我最爱的人”,即使她内心不完全这样认为,如果目的是增进丈夫对她的爱,则是允许的。但这一允许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得以撒谎来剥夺或阻止配偶一方的权利;不得养成在婚姻生活的一切事务中习惯性撒谎;更为谨慎的做法是完全不对配偶撒谎,而是使用暗示性的表述。

关于双关语(التورية)的教法规定。 文章对双关语的解释是:“他所说的话指正确的目的,但字面看来是谎言,对方理解也是如此。”这一解释在方向上是正确的。哈乃斐学派权威赛尔赫西在《教法大全》中引述欧麦尔的话说:“言语中的双关语,足以使穆斯林避免撒谎。”赛尔赫西据此指出,使用双关语“比直接撒谎更可取”。伊玛目脑威在《记念集》中进一步规定:“如果欺骗听众有合法的利益,或存在只能通过撒谎才能达到的需要,则使用双关语无妨。如果没有这些,则不允许。”学者们警告:“过度使用双关语会导致人们对使用者的不信任,因此请谨慎使用。”

说话是达到目的的一个手段。 因此凡是为了高尚的目的,无需说谎可以达到,则说谎为非法。如果只能通过说谎才能达到,那么说谎为允许。但如果只能通过说谎才能达到,应当优先使用双关语;只有在双关语无法达到合法目的时,才可诉诸直接撒谎。如一个穆斯林为避开一条追杀他或抢劫他的财物的歹徒而藏了起来,或藏下他的财物。而歹徒向一个人打听,这时说谎是必要的——此类情形应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解,不得以“保护财物”为名从事违法行为。如果他身边有别人的寄存物,歹徒要拿,说谎也是必要的。但在这里为了谨慎最好说双关语。

在当代社会,坚守诚信、严格限制撒谎的例外情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诚实守信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每一件事,仅在教法明确允许的极端情形中,且以最谨慎的方式处理,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贡献。将信仰中的诚信意识转化为诚实劳动、诚信待人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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