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拜克勒的传述:他说: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我告诉你们最大的罪好吗?”我们说:“那太好了,安拉的使者啊!”他说:“以物配主,忤逆父母。”当时他靠坐着,说到这里他坐起来说:“务必明白:假言,伪证。”他不停地重复这句话,直到我们说:“但愿使者停下来。”——两大圣训集
这段圣训由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布哈里圣训实录第2654段、第5976段;穆斯林圣训实录第87段),传述自艾布·拜克勒·纳菲厄·本·哈里斯(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使者从靠坐变为端坐,体现了对此事的极度重视。他反复重复“假言,伪证”直至圣门弟子不忍再听,足见其危害之严重。
需要区分的是,“假言”(قول الزور)与“伪证”(شهادة الزور)虽有联系,但教法含义不同。 伊本·巴兹的教法裁决明确指出:“‘假言’是更广泛的,而‘伪证’是更特殊的。‘假言’包括伪证,也包括伪证之外的一切谎言。”伪证特指在司法程序中的虚假作证,其教法性质更为严重,因为直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伊斯兰认定的最大的罪恶莫过于以物配主,其次便是忤逆父母亲,而说假话和作伪证并列其后,足见其危害性。 伊本·哈杰尔在《法塔赫·巴里》中引述学者的分析指出,伪证之所以与以物配主并列,是因为“伪证者将权利归于不应得之人”,其危害具有蔓延性,而举伴主的危害则局限于行为者自身。使者将两者并列,是为了强调伪证的严重性。同时,伊本·哈杰尔也指出:“谎言的程度因其对象和后果的不同而不同。”并非所有谎言都达到“大罪”的程度,只有造成严重危害(如伪证、诽谤、欺诈)的谎言才属于大罪范畴。
当使者重复强调一件事情的时候,圣门弟子们都显得无比紧张,他们一定非常重视使者重复强调的内容。 因为他们在陪同使者期间非常熟悉使者的表达习惯,一经重复强调就说明事态非常严重。
关于伪证者的补救途径,教法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伪证者在认识到自己的罪恶后,应当真诚忏悔(توبة نصوح),并向安拉求饶。若伪证导致他人权利受损,伪证者必须归还被侵占的权利,或向受冤屈者求得宽恕。SeekersGuidance的哈乃斐学派裁决明确指出:“他们必须纠正损害,归还被侵占的财产或权利。”同时,伪证者应当公开撤回其伪证,以消除伪证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损害。
哈乃斐学派对伪证的认定和惩罚有具体的教法裁决。 伪证只有在故意撒谎的情况下才成立,仅仅因为证词后来被证明不成立,不能立即判定其为伪证。哈乃斐学派创始人艾布·哈尼法主张对伪证者应当公开揭露(تشهير),而非施以鞭刑;其弟子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则主张应施以鞭刑和监禁。哈乃斐学派教法还规定,若法官依据伪证作出判决,该判决在表面上有效,但在实质上不能使非法变为合法。
在当代社会,禁止假话伪证、维护诚信与司法公正,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法治”理念内在相通。《刑法》对伪证罪设有明确的刑罚规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诚实守信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每一件事,在司法程序中以真实作证,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将信仰中的诚信意识转化为诚实做人、公正作证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