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权利与责任——伊斯兰婚姻中的权利对等

2026-10-10 浏览:

清高的安拉(اللَّهُ)说:

ٱلرِّجَالُ قَوَّٰمُونَ عَلَى ٱلنِّسَآءِ بِمَا فَضَّلَ ٱللَّهُ بَعۡضَهُمۡ عَلَىٰ بَعۡضٍۢ وَبِمَآ أَنفَقُوا۟ مِنۡ أَمۡوَٰلِهِمۡۚ فَٱلصَّٰلِحَٰتُ قَٰنِتَٰتٌ حَٰفِظَٰتٌۭ لِّلۡغَيۡبِ بِمَا حَفِظَ ٱللَّهُۚ وَٱلَّٰتِی تَخَافُونَ نُشُوزَهُنَّ فَعِظُوهُنَّ وَٱهۡجُرُوهُنَّ فِی ٱلۡمَضَاجِعِ وَٱضۡرِبُوهُنَّۖ فَإِنۡ أَطَعۡنَكُمۡ فَلَا تَبۡغُوا۟ عَلَيۡهِنَّ سَبِيلًاۗ إِنَّ ٱللَّهَ كَانَ عَلِيًّۭا كَبِيرًۭا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安拉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应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安拉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4:34)

据艾布·胡莱赖(أَبُو هُرَيْرَةَ,愿主喜悦他)传述,安拉的使者(الرَّسُولُ,愿主福安之)说:

إِذَا دَعَا الرَّجُلُ امْرَأَتَهُ إِلَى فِرَاشِهِ فَأَبَتْ، فَبَاتَ غَضْبَانَ عَلَيْهَا، لَعَنَتْهَا الْمَلَائِكَةُ حَتَّى تُصْبِحَ

“当一个丈夫唤自己的妻子共寝,而她拒绝,丈夫一夜对她生气,那么天仙诅咒这位妻子直到天亮。”——布哈里(第3237段)、穆斯林(第1436段)辑录,传述等级为正确(صَحِيح)

使者(愿主福安之)还说:

لَوْ كُنْتُ آمِرًا أَحَدًا أَنْ يَسْجُدَ لِأَحَدٍ، لَأَمَرْتُ الْمَرْأَةَ أَنْ تَسْجُدَ لِزَوْجِهَا

“假如我可以命令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叩头,我一定会命令妻子在她的丈夫面前叩头。”——提尔密济辑录,传述等级为“健全的圣训”(صَحِيح)

需要说明的是: 叩头(سُجُود)只归安拉,圣训以“假如可以命令人向人叩头”这一假设句式,本身就是对这一行为的否定。圣训的含义是通过夸张手法表达丈夫权利的崇高,绝非允许向人叩头。

一、丈夫的权利建立在其责任之上

我们必须要明白,既然女性有这么高的地位,为什么妻子反而获得天堂却要以取得丈夫的喜悦为前提呢?这需要从两个不同的伦理层面来理解。“天堂在母亲脚下”的相关教导(虽有羸弱传述,但其含义有可靠圣训支持)强调的是子女对母亲的孝敬,属于亲子关系的范畴;而妻子取得丈夫喜悦的相关教导,强调的是夫妻关系中的相互义务。二者属于伊斯兰家庭伦理中不同维度的要求,并不矛盾。

哈乃斐学派(الْمَذْهَبُ الْحَنَفِيُّ)认为,丈夫的“قِوَامَة”(维护/管理)权利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安拉赋予男性的自然优越性,二是丈夫对家庭的经济责任(نَفَقَة)。丈夫承担着提供妻子食物、衣物、住房等生活所需的义务,女性没有这些经济义务,且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正因为丈夫为家庭付出了这些努力,才有了对妻子的相应权利。这一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维系、彼此牵制的。

从这个角度我们再去理解“假如我可以命令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叩头,我一定会命令妻子在她的丈夫面前叩头”这段圣训,就自然明白了——它是以夸张手法表达丈夫权利的崇高,而非真的允许向人叩头。

二、妻子顺从丈夫的教法限定

哈乃斐学派法学家明确指出,妻子对丈夫的顺从(طَاعَة)并非绝对的,而是有严格限定的。

第一,顺从限于合法事务。 妻子必须在丈夫命令的每一项合法事务(مُبَاح)中顺从丈夫,因为丈夫承担着管理妻子和子女事务的责任。《印度法特瓦》(الفتاوى الهندية)中说:“她在他所命令的每一项合法事务中顺从他。”伊本·阿比丁在《رد المحتار》中注释道:“一旦丈夫命令,该事务就成为妻子的义务。”-

第二,顺从须有利于家庭和婚姻生活。 哈乃斐学派法学家指出,掌权者的行为必须与利益和福祉相连。如果无益,则不得要求顺从。教法格言说:“对臣民的权威以福祉为条件。”因此,妻子在丈夫命令的合法且有利于婚姻稳定的事务中顺从丈夫-
。

第三,如果丈夫命令妻子犯罪(مَعْصِيَة),则不得顺从。 使者(愿主福安之)说:“لَا طَاعَةَ لِمَخْلُوقٍ فِي مَعْصِيَةِ الْخَالِقِ”——“在违抗造物主的事情上,不得顺从被造物。”——艾哈迈德辑录,传述等级为正确。

三、关于“天仙诅咒”圣训的适用范围

上述关于“天仙诅咒”的圣训,仅适用于妻子无教法理由而拒绝与丈夫同寝的情形。如果妻子有教法认可的理由(如疾病、疲劳、月经等),则不在该圣训的警告范围之内-
。夫妻双方都应当以善待和体谅的态度对待彼此,丈夫不应以该圣训为借口强迫妻子。

四、关于“打”的严格限定

古兰经4:34中“وَٱضۡرِبُوهُنَّ”(可以打她们)一词,在哈乃斐学派中有严格的限定。哈乃斐学派学者将“ضَرْب”限定为“ضَرْبًا غَيْرَ مُبَرِّحٍ”(非暴力的、不造成伤害的轻打)。伊本·阿拔斯(ابن عباس)解释为“不造成疼痛、不留下痕迹、不损伤骨骼”的象征性惩戒。这并非鼓励暴力,而是在极端情况下作为“劝诫—分床—轻打”三个递进步骤的最后手段,且必须严格遵循“非暴力”的限定。据哈乃斐学派文献,允许轻打的情形有四种,且不可越过“劝诫”和“分床”直接打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打脸、不得造成伤害、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

丈夫的权利建立在责任之上,妻子的顺从建立在合法事务之中。夫妻关系的核心是古兰经所命令的“وَعَاشِرُوهُنَّ بِالْمَعْرُوفِ”——“你们当善待她们。”(4:19)愿我们都能以善待和体谅的态度经营婚姻,以敬畏之心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穆斯林应当爱国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善待妻室,维护家庭和睦,在各自岗位上敬业奉献,以合法、勤奋、诚实的劳动追求两世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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