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尊严从古兰经开始
分享到:
2009-12-21 17:42:20 【来源:网络】 点击:
  西方新闻媒体攻击伊斯兰对待女性的态度是“中世纪”落后的意识﹐攻击的焦点之一是伊斯兰许可多妻的法律。本文的最后部份着重分析这个最使伊斯兰的敌人激动的挑战。事实上﹐宣传对伊斯兰仇恨的那些人最不喜欢伊斯兰学者们或者其它有理智的人们解释这个问题﹐他们希望永远让西方人对伊斯兰保持错误的理解和敌对情绪﹐阻碍任何说明和解释的渠道﹐因此西方人仍旧死抱对伊斯兰的千年成见。当他们谈起伊斯兰﹐张口便说﹕“他们一个男人可以娶四个老婆﹐女人受压迫﹐没有自由。”因为西方有一部分人不希望人们头脑冷静地听人讲解﹐改变一点顽固不化的传统观念﹐这是西方对伊斯兰仇恨的历史沉淀﹐至今都难以消除。

  一个男人同时与许多女人有两性关系﹐不论是法制的规定﹐还是社会的默许而客观存在的现实﹐这是由来已久的事实。这里有许多社会﹑经济﹑心理和生理的原因﹐男女是有差别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合理的现象﹐如果反过来﹐允许一个女人同时有几个丈夫就不合理。伊斯兰贵在用法律的形式保证了这种男女性关系的合理性﹐并且赋予他们社会责任﹐比起法律上不承认多妻而只是默许“婚外情”而且不追究任何社会责任的制度﹐伊斯兰是最先进的文明。伊斯兰的制度应当向全世界推广﹐成为各国普遍的法律和世界性的基本人权。

  世界上许多宗教的古老经典﹐例如【圣经】﹐对多妻的现象不加以谴责和限制﹐因此﹐人类历史上多妻是社会生活的正常现象﹐这证明是社会的需要。古印度的国王和中国的皇帝在内宫中都养着数百名属于他个人享受性生活的女人﹐她们被称为后妃嫔嫱婢等都许多表示不同等级的名称。【旧约圣经】章节中有许多多妻的事例﹐经文都给予合法的承认﹐例如所罗门国王有后妃七百人﹐小婢三百名(见“列王纪”)﹔戴维王的妻妾成群(见“塞缪尔记”)﹔一个富翁把他的财产分给许多妻子的儿子们(见“申命记”)﹔“利末记”中经文规定不要同时娶妻子的姐妹为妻﹔犹太圣法经传规定最多娶四个女子为妻。

  在【新约圣经】的经文许可信徒多妻。根据神父尤金‧希尔曼的解释﹐耶稣从来没有反对过弟子们多妻的行为﹐最初的基督教社会多妻是正常现象。但是﹐当罗马帝国的皇帝决定采用基督教为国教时﹐他们把基督教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吸取了许多古希腊的法制和礼节﹐例如罗马帝国的法律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其它的女人只能作为旁妾或妓女收养在家中﹐没有法律权利的地位。现代的西方婚姻制度就是从古罗马法律演变而来﹐是希腊多神教文化的继续﹐而不是依据造物主经典基督教文明。非洲基督教会曾经向欧洲和美洲的基督教会发表过声明﹐坚持认为﹐西方社会禁止多妻是欧美社会的习俗﹐在基督教经典中没有根据。

  伊斯兰承认【圣经】是真主下降的经典﹐【古兰经】在允许多妻的教义上与【圣经】没有矛盾的地方﹐而且更加明确地阐述﹕“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

  实行多妻的伊斯兰社会都有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必须给几位妻子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如果不能执行这些法制原则﹐多妻是非法的行为﹐被禁止。伊斯兰的婚姻法制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才构成合法的婚姻﹐多妻制也是如此﹐男人在必要时娶第二或第三位妻子﹐是以女方的自愿为前提﹐而且必须获得原有妻子的同意接纳法律才予许可。绝不象西方历来所捏造的谎言﹕穆斯林男子最理想的生活方式是娶四个妻子﹐可以不择手段﹐以玩弄女性为目的﹔他们把伊斯兰社会的女子描绘成男人们的性奴隶﹐这是可耻的政治诽谤和攻击。

  伊斯兰教义和法制都不许可为了满足男人的贪色和性欲的要求而多妻﹐法制规定的多妻原因是保护孤立无助的女人们﹐譬如在战后的混乱社会中单身女性没有生活保障和安全感﹐以妻子的待遇收养被赎身的奴隶女子等。如果个人的经济条件和能力不能平等对待几个妻子的男人﹐他在法律上没有多妻的权利。伊斯兰把婚姻归为信仰的行为﹐那么﹐选择配偶就不应当只看重色相或财产﹐而是以信仰为重。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古兰经 尊严 女性

上一篇:当今13位各领域权威人士证明古兰经的奇迹
下一篇:什么最可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