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历史简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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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4 14:13:23 【来源:穆斯林在线】 点击:

 有“根脚”和“门阀”的回回官吏,以及世官子孙、富贵商人、地主等,是回回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他们和蒙古贵族、汉族地主一起,压迫、剥削各族人民。专事商业高利贷剥削的回回商人,是这个阶级的特殊阶层,史称“翰脱”。他们多是“富商大贾”,其放债的特点是收取高额利息,称为“斡脱钱”或“斡脱官钱”,年利几乎与债本相等,而且本生息,息转本,年年倍增,致使借债人“往往卖田宅,典妻子不能偿”,许多人因此家破人亡。

 回回当中的普通农民、手工业者和家庭奴隶是元代回回社会的被统治阶级,是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回回农民要对封建国家、蒙古贵族和地主个人提供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回回工匠都被限制在手工业中。他们并不能进行独立的生产,人身也无自由,处境更为艰难;家庭奴隶居于社会的最低层。他们在诸王、皇室、贵族的家庭中,承担各种繁杂的家务劳动或放牧牲畜,没有自由和私有财产,劳动极其沉重。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虽可被允许建立家庭和占有少量财产,但下一代也要继续转化为依附贵族的牧民。    总的来讲,整个元代,回回作为色目人的组成部分,比蒙古人 低一等,比汉人则高一等,因而包括在仕官、科举、荫述、刑罚和私有兵马等方面,可以得到比汉人好一些的待遇。据文献记载,有元一代回回在元朝政府中担任各种职位的官吏不少,其中任职中书省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及参知政事等重要职务者多达32人;在行中书省即岭北、辽阳、河南、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各行省任丞相、平章、参政等重要职务者多达六十五人;至于在元朝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路、府、州、县各级政府机构中任达鲁花赤等官吏者就更多了。这一方面反映了回回在元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中据有重要的地位和势力,另一方面则说明回回内部的阶级分化已极为明显。而从事高利贷剥削的一些回回“斡脱”,其地位也不尽相同,有的可以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假公济私,享有种种封建特权。伊斯兰教的掌教按元朝的法令,与僧、道、也里可温(意为“长老”)等神职人员一样,也常常不当差役,享有免赋免税的优待。实际上,在元代的现实生活中只有回回中的“世官子孙”、“有阅阀者”和其他上层人物才有可能得到这些优待和特权。回回中的广大人民则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被迫东迁,到达中国已经是虎口余生,其中许多人沦为蒙古贵族的家庭奴隶,在沉重的劳役、地租、站役、兵役之下,有的人家甚至典妻卖子,家破人亡。

在宗教上,元代的回回人基本上都保持着伊斯兰教信仰及由该教教律演变而来的风俗习惯。他们在各地聚居区内建立了不少礼拜寺,而规模大一些的礼拜寺内,已设有掌教以及传呼礼拜和执掌教法、执掌寺务的专人。执掌教法的人,称“哈的”,是掌审判的教法官,可以依照伊斯兰教法处理穆斯林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判断他们之间的是非曲直等。在元代的诏令、典章等文献中,称礼拜寺为“密昔吉”(阿拉伯语 Mesjid音译)或俗称“回回寺”;称掌教为“回回掌教”、“回回大师”;称伊斯兰教法为“回回法”“回回家体例”,等等。这时回回人遍及全国城乡,因而伊斯兰教也就很自然地扩及到全国的范围。这是唐宋以来伊斯兰教在中国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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