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穆斯林
分享到:
2010-03-27 17:14:54 【来源:穆斯林在线】 点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各民族穆斯林在政治上获得平等权利。由于共同纲领和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首先废除了历史上对伊斯兰教的各种贬称、蔑称及不正确的称谓。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和风俗习惯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国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穆斯林聚居地区,分别建立各有关民族的自治区2个,自治州4个,自治县16个。自治地方的行政主要领导人都由各有关民族干部担任,管理本民族的事务,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

  1953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北京成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中国穆斯林全国性的宗教团体。其宗旨和任务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爱护祖国,团结伊斯兰教人士和各民族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联系和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搜集整理伊斯兰教史料等。最高机构为全国代表会议。

  此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穆斯林分布较多的市、县也建立了地方性的伊斯兰教协会,管理教务。同时,出版、发行《中国穆斯林》杂志,印行《古兰经》、圣训、教法等多种伊斯兰教典籍计100多万册。为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阿訇、毛拉等教职人员,1955年在北京创办了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后又在新疆、宁夏、昆明、兰州、郑州、青海、沈阳和北京市等省(区)也办有地区性的经学院8所。据统计,全国有大小清真寺约37000多座,阿訇、毛拉等教职人员约计4万余人。

  1967年文化大革命爆发,阿訇受到批斗劳教,被赶出清真寺,《古兰经》被焚烧。宗教生活被强制停止,清真寺受到及其严重的破坏。
  
     从70年代末以来,国家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平反了冤假错案,修复开放清真寺、拱北和道堂,宗教文物古迹受到保护,一大批穆斯林爱国宗教上层人士和学者,分别在各级人大、政协和伊协团体中任职。经过社会改革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伊斯兰教在中国同其他宗教一样,与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相协调关系。伊斯兰教界人士的思想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一部分。广大穆斯林爱国爱教,过着正常的宗教生活。每年的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纪节,政府规定给穆斯林放假,各地在保证物资供应和庆祝活动等方面都予以照顾。穆斯林的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各地多设有专门的穆斯林丧葬服务处,并划出专用土地作为公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族穆斯林地区社会稳定,经济不断发展。每年前往麦加朝觐的人数不断增加,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同伊斯兰国家及其他宗教团体的友好交往日益频繁,伊斯兰学术文化交流活跃,增进了国内外穆斯林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2001年4月23日,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该委员会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专门委员会,由爱国爱教、德高望重、代表中国伊斯兰教最高宗教学识和经学水平的大阿訇、大毛拉组成。其宗旨和任务是: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依据伊斯兰教经典,对伊斯兰教教义教规作出权威性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准确解释,编写讲经范本,提高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水平,规范讲经内容,反对利用伊斯兰教搞宗教极端主义,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实习编辑 马斯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穆斯林 新中国

上一篇:近现代中国伊斯兰教
下一篇:藏区穆斯林——一个被遗忘的群体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