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穆斯林的婚姻习俗
分享到:
2011-12-04 22:52:13 【来源:.】 点击:

    反对近亲结婚

    伊斯兰教为了消灭蒙昧时代的乱婚行为,树立健康的伦理道德观念,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较进步的婚姻制度。《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以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丿L.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母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

    这些需要回避的婚姻对象,归纳起来就是: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幼时同吮一乳的兄弟姐妹(此亦视为血亲);具有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长辈和幼辈。这种婚配制的科学性和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但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回族穆斯林所通行的教内婚(或族内婚),使得一些地区的穆斯林的择偶范围十分狭窄,回族青年很难婚配,于是表亲联姻成了普遍现象。回族同胞为了认定它的合法性,还美其名为“亲上加亲”。这样的行为,既有违初衷,又影响了优生优育。

    据1982年11月的调查,兰州市兴华巷一回民聚居区回族近亲结婚的占5%,汉族近亲结婚的只占1%;甘肃临夏回族人口高度集中,近亲结婚达9.7%。河北沧州表亲联姻也很盛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农村生活艰难,甚至出现“换亲”(用女儿为男儿换妻)现象。又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的回族,由于居住集中,人口少,又通行教内婚,故多为表亲联姻,已出现明显的人口退化现象。

    虽然,回族近亲结婚的弊端已引起社会和当事人的关注,并为《婚姻法》所不允许,但作为一种习俗,它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完全改变这种状况,还有待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认识的提高。

    有限的多妻制

     在伊斯兰教兴起初期,阿拉伯地区无限制的多妻现象流行,且无一个公平对待妻室的法度。伊斯兰教兴起后,对这一现象作了限制。《古兰经》说:“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古兰经》在这里说得很明白,一个男人娶二妻、三妻、四妻的先决条件,就是衣食住用及夫妻生活等方面,必须能够公平地对待她们,对她们所生的子女也必须一视同仁,否则,仍以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目前在一些伊斯兰国家,《古兰经》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故一个有经济能力的男子娶两个、三个或四个妻子是合法的。

    历史上,回族未曾形成过独立的政治团体,因而也就未曾有过回族婚姻法之类的东西,他们只是按照经训的昭示,在中国本土文化的大环境下演绎着自己的习俗。

     回族穆斯林实行的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但少数有权势和有财富的人家的男子,亦存在着娶多个妻子和纳妾的情况。1949年9月,民族史专家在对滇南沙甸回族村进行调查时,曾有如下记载:“回族经典本有明文规定,准许男子多妻,不过得严格履行平等待遇这一个条件,所谓平等待遇,不仅无妻妾嫡庶之分,就是制一衣购一鞋同一宿,都无厚此薄彼的行为,所以严守教规的回教徒是不敢轻易纳宠的。现在村中娶二妻者有十余人,娶三妻五妻者各一人,此二人皆任职军队,所娶多妻并不同住沙甸。”据该文载,当时沙甸村有900户人家,5000丁口。从沙甸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回族穆斯林实行的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娶两个或两个以上妻子的比例很低。

    但是,回族文化由于受伊斯兰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它的双重性。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表现同样突出。在封建社会,中国的伊斯兰学者依据儒家思想,提出了“五典”(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说,认为穆斯林不但要完成宗教上的“五功”(念、礼、斋、课、朝),同时还要维护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五典”。这是伊斯兰教中国化的重要创造。这种思想意识,曾深深地影响了回族穆斯林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回族妇女只有遵循节孝顺善等道德规范,才是值得人们称颂的美好妇女的形象。如在夫妻关系上,妇女要守节,要始终如一地对待自己的丈夫,一旦丈夫死去,妻子应为他守孝终身,应当成为一个人人称颂的“节女”、“烈女”形象。这样的价值观与伊斯兰文化是相悖的,但它却在历史上严重地束缚了中国回族穆斯林妇女,使她们丧失了思想自由和人身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在政治上获得了彻底解放。《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侵犯。自此,回族穆斯林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得以固定下来。

    婚姻礼仪

    按伊斯兰教惯例,穆斯林的婚姻礼仪,有下列环节。

    相亲。这个过程,就是当事人或见面、或认识的过程。伊斯兰教在这方面极为重视,自穆罕默德时代就提倡婚姻自主,男女均有自愿选择对象的权利,如果其中一方,尤其是女方不同意,则婚姻无效。所以,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料理他们婚姻的时候,不可忽视他们的意见或违背他们的心愿。回族穆斯林在择婚方面,同样遵循这一原则。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穆斯林盛行早婚,父母或家族包办婚姻的现象未能避免,但婚姻当事人自主选择对象的这一神圣权利毕竟是受到保护,并为回族穆斯林大众所认可的。

    订婚和结婚。男女双方及家庭同意开亲的下一步,就是订婚、结婚。这当中,男方需分别在订婚时和结婚时向女方送一定数额的聘礼、聘金。这些工作,主要是由证婚人(媒人)帮助办理。举行婚礼时,主婚人参加,并按伊斯兰教习俗,请阿訇诵念“喜经”,以示祝福。

    值得一提的是,穆斯林的婚礼,男方需向女方完纳一定数额的聘金,这是尊重女权的一份象征物。《古兰经》曾昭示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回族穆斯林的婚姻,重在道义和人品的选择上,原则上是女方不索重聘,男方不求厚奁,厌恶买卖婚姻。故婚配双方的礼金什物的数目,一般是互相协商或量力而为,并不过分计较多寡。另方面,为了维护教胞婚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各地对婚姻聘金聘礼均有个约定俗成的规矩。清人刘智在其所著《天方典礼》中就说道:聘礼应以男方的贫富定丰俭,少者不过白银一两,多者随宜。双方订婚时,男方馈钗钏一二件即可;迎亲时,再送些冠、钗钏、衣帛和食物。这样做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表示彼此敬重,增进感情而已。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河北保定为挽回民俭朴婚礼之风,特将清初清苑县清真寺掌教、乡老、族长等人众制定的婚姻彩礼章程重新刻石立碑,以为儆戒。碑文说:“原定章程,聘礼:可换简,水礼四色,内馒头四斤,羊肉四斤,点心四斤,九六茶叶一斤。婚礼:全羊一只,食盒五架,内大馒头四百个。罚约:如有不遵此章,额外奢侈要索者,至少罚银二十两充公,临时酌定,并责成各寺掌教随时稽查劝诫等情。”该文并反复强调,男女婚姻,重在礼节,不贵财聘。又如,民国时期,滇南沙甸村的婚姻聘金,就是村中父老公议,将聘金定为三个等级:一等谷二石,二等谷一石五斗,三等谷一石;另加新衣料四袭。娶前一日,富裕之家,男家送牛一头至女家,贫穷者仅送牛脯肉二块至女家,衣服首饰则随男家境况而定数量。

    目前,由于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回族穆斯林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合时宜的习俗已逐渐被抛弃,回族青年男女的婚姻按《婚姻法》办事,自择对象已成为主流,聘金已不再是婚姻的主要议题,节俭办
理婚事已成时尚。

    (来源:《今日民族》)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回族 穆斯林 婚姻

上一篇:传承、保护萨满文化
下一篇:撒拉族的婚姻习俗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