诅咒者自受其害——古兰经与圣训中的言语规范

2026-09-27 浏览:

艾布·代尔达的传述:他说: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当一个人诅咒另一个人或物的时候,咒语先升上天空,此时天上诸门关闭,不予接受。它再降到地面,大地诸门关闭,不予接受。然后它左右寻找,当它找不到去处时,它便返回被诅咒者,如果他应受诅咒。否则它就返回于诅咒者。”——艾布·达吾德

这段圣训由艾布·达吾德辑录(第4905段),伊玛目孟齐里在《鼓励与警告》中评定其传述链为“良好”,阿尔巴尼在《健全圣训系列》中将其评定为“良好”。另据伊本·阿巴斯传述,有人当着先知(愿主福安之)的面诅咒风,先知说:“不要诅咒风,因为它是被命令的。凡诅咒不值得诅咒之物者,诅咒必返回于他。”(艾布·达吾德辑录)

关于“诅咒”(اللعنة)的教法定义,哈乃斐学派有精确的界定。 伊本·阿比丁在《珠宝之海》中指出:“诅咒的实质是远离安拉的慈悯(الإبعاد عن الرحمة),而这种远离只能适用于非信士。因此,不允许诅咒特定的个人,除非确知此人以不信道者的身份死去,并有证据证明。”伊本·阿比丁进一步指出,即使对于像叶齐德那样公开作恶的人,根据被倚靠的学者意见,仍然不允许诅咒他个人。哈乃斐学派明确指出,诅咒特定的信士属于大罪。 伊本·哈杰尔·海特米在《大罪》中将“诅咒特定信士”列为大罪之一。

需要区分的是,并非所有的“诅咒”都被禁止。 哈乃斐学派允许笼统地诅咒(如“愿安拉诅咒不义者”“愿安拉诅咒说谎者”),因为其指向的是类别的行为,目的是警示人们远离这类行为,而非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但禁止特定地诅咒某个具体个人(如“愿安拉诅咒某某人”),除非确知此人以不信道者身份死去。

公正客观地进行劝说乃至批评教育都是穆斯林对待罪恶及非法事物应有的态度,除此之外的谩骂和特定诅咒都是严厉禁止的。 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信士不是诽谤者,不是诅咒者,不是淫秽者,不是粗俗者。”(提尔密济辑录,评定为“良好且真实”)

诅咒者自受其害,其教法含义需要精确理解。 圣训中“返回于诅咒者”并非字面意义上的“物理返回”。伊本·哈杰尔在《法塔赫·巴里》中指出,所谓“返回”指的是“诅咒的话语及其罪责归于说者”——即诅咒者承担了说出不当诅咒的罪责。圣训中“如果他应受诅咒”的标准,根据哈乃斐学派,指的是被诅咒者确知以不信道者的身份死去。若不符合这一标准,诅咒即返回诅咒者自身,由他承担不当诅咒的罪责。

关于不当诅咒者的忏悔与补救途径,教法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不当诅咒者应当向安拉真诚忏悔,求安拉饶恕;若诅咒针对特定的穆斯林个人,应当向被诅咒者道歉并求得宽恕;若无法联系到对方,则应在心中为其做好杜阿,并在安拉面前真诚悔过。信士应当学习圣训中关于言语规范的教导,以善言代替恶语。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谁归信安拉和末日,就让他说好话,或保持沉默。”(布哈里与穆斯林辑录)

在当代社会,规范言语、以善言待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善言代替恶语,以宽容代替诅咒,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文明和谐的维护。将信仰中的言语规范转化为文明交往、减少对立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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