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高的安拉说:“真的,安拉的诅咒确在不义者的身上。”(11:18)
这节经文所诅咒的对象是“不义者”(الظالمين)这一类别,而非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在理解圣训中关于诅咒的教导时,必须首先明确哈乃斐学派关于“诅咒”的核心教法原则。
哈乃斐学派的核心教法原则:禁止特定诅咒、允许笼统诅咒。
哈乃斐学派教法权威伊本·阿比丁在《珠宝之海》中对此有权威的论述:“诅咒(اللعنة)的实质是远离安拉的慈悯,而这种远离只能适用于非信士。因此,不允许诅咒特定的个人,除非确知此人以不信道者的身份死去,并有证据证明。即使此人公开作恶,如叶齐德,根据被倚靠的学者意见,仍然不允许诅咒他个人。 至于易卜劣厮和像艾布·贾赫勒那样确知已入火狱的人,则可以诅咒。允许笼统地诅咒,如不义者和说谎者,因为其指向的是这些人的类别,必然包括那些将以不信道者身份死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诅咒的目的是表明这种行为是不信者的行为,以警示人们远离它。不得举意诅咒该类别中的每一个人。”
诅咒特定的信士属于大罪。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海特米在《大罪》中明确将“诅咒特定信士”列为大罪之一。伊玛目脑威指出:“穆斯林学者一致认为:诅咒为非法行为。因为‘莱阿奴’一词意为放逐、驱逐。其教法术语的意思为使对方远离安拉的怜悯。所以当我们不了解对方时,就不能诅咒对方,也没有权力使对方远离安拉的怜悯。因此,穆斯林学者们说:‘不能指名道姓地咒骂任何人——信士或非信士,甚至牲畜。除非对于死于明显的库夫尔的人,如艾布·哲罕利、易卜利斯之流。’”
以下圣训中,先知和安拉所诅咒的行为,均属于“笼统诅咒”的范畴——即诅咒的是某种行为或品性,而非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
(一)续发者。 两大圣训集辑录:“安拉诅咒续发者和求人续发者。”
(二)吃高利者。 穆斯林辑录:“安拉的使者诅咒了吃利息的人、给利息的人、书写者和两个证人。”
(三)画像者。 两大圣训集辑录:“安拉诅咒画像者。”
(四)改变地界者。 穆斯林等辑录:“安拉诅咒改变地界标志者。”
(五)偷窃者。 两大圣训集辑录:“安拉诅咒偷蛋而被砍手的贼。”
(六)骂父母者。 穆斯林辑录:“安拉诅咒骂父母的人。”
(七)为安拉以外的人、物宰牲者。 穆斯林辑录:“安拉诅咒为安拉以外的宰牲者。”
(八)在麦地那新生异端或庇护异端者。 两大圣训集辑录:“凡在麦地那新生异端或庇护异端者,将受安拉、天仙和所有人的诅咒。”
(九)诅咒里尔勒、则克旺、欧散叶。 布哈里辑录:先知在晨礼中鞠躬后做“古努特”祈祷,诅咒里尔勒和则克旺两个部落,并说“欧散叶违抗了安拉和他的使者”。需要说明的是,先知对特定部落的诅咒属于先知的特殊权柄,基于安拉对他的启示——他确知这些人以不信道者的身份死去。这并不构成普通穆斯林可以特定诅咒他人的依据。
(十)诅咒犹太人将先知坟墓当作礼拜寺。 两大圣训集辑录:“安拉诅咒犹太人和基督徒,他们把他们先知的坟墓当作叩拜的地方。”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圣训的语境是谴责将先知坟墓当作礼拜场所的行为,而非对犹太民族的整体诅咒。先知在病重时以此警告穆斯林不要效仿这种行为。
(十一)诅咒男扮女装者和女扮男装者。 布哈里辑录:“安拉的使者诅咒了模仿女人的男人和模仿男人的女人。”
需要明确的是,“诅咒”与“批评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穆斯林面对罪恶时,首要的方式是“以手、以舌、以心”的劝诫,而非诅咒。圣训教导:“你们中谁看见一件罪恶,让他用手去制止;如果不能,则用口去制止;如果不能,则用心去憎恶。”(穆斯林辑录)“诅咒”是最后的手段,且仅限于“笼统诅咒”的范畴。
在当代社会,规范言语、以善言待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劝诫代替诅咒,以善言代替恶语,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文明和谐的维护。将信仰中的言语规范转化为文明交往、减少对立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