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无故责骂穆斯林——古兰经与圣训中的言语规范

2026-09-27 浏览:

清高的安拉说:“以男女穆民所未犯的罪名伤害他们者,确已承担了诬蔑和明显的罪恶。”(33:58)

这节经文中的“بِغَيْرِ مَا اكْتَسَبُوا”(他们所未犯的)是理解经文的关键——它禁止的是无端伤害信士,即对方并未犯下应受伤害的过错。伊玛目古尔图比在经注中指出,该经文所禁止的是无端伤害信士的行为。爱资哈尔亦引用此节经文强调,伤害信士是“伊斯兰中最可憎和被禁止的事项之一”。

艾布·胡莱勒的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两人对骂,他俩骂人的罪过由先骂者承担,直到被骂者过分为止。”——穆斯林

这段圣训由穆斯林辑录(第2587段),传述自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圣训翻译百科全书将其评定为正确的圣训。

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另一段权威圣训同样重要。 伊本·麦斯欧德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辱骂穆斯林是罪恶(فسوق),杀害穆斯林是库夫尔(كفر)。”——两大圣训集。该圣训由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布哈里圣训实录第48段,穆斯林圣训实录第64段),确立了辱骂穆斯林在教法上属于“فسوق”(罪恶、堕落)的定性。

“无故责骂穆斯林”在教法上属于大罪(كبيرة)。 学者们指出:“无故侮辱穆斯林是受禁止的,这是学者们的公议。许多学者将其定性为大罪,其行为者是堕落者(فاسق)。”IslamWeb的教法裁决明确指出:“辱骂和侮辱穆斯林是受禁止的,属于大罪之一。行为者的信仰不完整。”伊本·哈杰尔·海特米在《大罪》中也将“辱骂穆斯林”列为大罪之一。

关于“法律层面给予警告”,需要从教法术语层面精确理解。 在哈乃斐学派教法中,辱骂他人不属于“固定刑罚”(حد)的范畴,而是属于“塔阿齐尔”(تعزير,酌定刑罚)的范畴,由司法机关酌情裁定。哈乃斐学派创始人艾布·哈尼法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辱骂穆斯林,称其为驴或猪,应受酌定刑罚。根据艾布·哈尼法的意见,辱骂行为可施加的鞭刑上限为三十九鞭。”哈乃斐学派还明确规定:“穆斯林对另一个穆斯林说‘你是猪’或类似的包含辱骂和侮辱的言辞,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罪恶和堕落。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辱骂穆斯林是罪恶,杀害穆斯林是库夫尔。’”

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信士不是诽谤者,不是诅咒者,不是淫秽者,不是粗俗者。” (提尔密济辑录,评定为“良好且真实”)这段圣训确立了信士应有的言语规范——信士的信仰品质与他言语的纯洁性密不可分。

关于“先骂者承担主要责任”的教法含义,需要精确阐释。 圣训中“他俩骂人的罪过由先骂者承担”指的是引发对骂的罪责——先骂者承担了引发这场言语冲突的罪责。若被骂者以相同程度回应,则先骂者承担双方言语的全部罪责;若被骂者超出限度,则先骂者只承担引发冲突的罪责,超出部分由被骂者承担。哈乃斐学派教法裁决明确指出:“若有人辱骂你,你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回应,但条件是原初的辱骂不是非法的。因此,不允许以诅咒或其他非法语言回应。若辱骂涉及诽谤或辱骂祖先,则不允许以同样的方式回应。”这意味着被骂者的回应权是有限度的:只能在对方辱骂的同等范围内回应,且不得涉及对方未曾辱骂的内容。

关于辱骂者的忏悔与补救途径,教法提供了明确的规定:辱骂者应当向安拉真诚忏悔,求安拉饶恕其罪恶;若辱骂针对特定的穆斯林个人,辱骂者应当向被辱骂者道歉并求得宽恕。学者指出,涉及他人权利的罪恶,仅向安拉忏悔不足以消除罪责,还须向被亏枉者求得宽恕。信士应当学习圣训中关于言语规范的教导,以善言代替恶语。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谁归信安拉和末日,就让他说好话,或保持沉默。”(布哈里与穆斯林辑录)

俗话说“骂人没有好口”,生活中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责骂甚至辱骂的事情时有发生。伊斯兰不仅以道德范畴禁止辱骂行为,更以教法层面给予了警告。两个人对骂先骂人者承担主要责任,是因为骂人的言语会激怒对方,进而引起对骂,甚至冲突和纠纷。

在当代社会,规范言语、以善言待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善言代替恶语,以宽容代替责骂,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文明和谐的维护。将信仰中的言语规范转化为文明交往、减少对立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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