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高的安拉说:
فَلَا اقْتَحَمَ الْعَقَبَةَ وَمَا أَدْرَاكَ مَا الْعَقَبَةُ فَكُّ رَقَبَةٍ
“他怎么不超越山径呢?你怎么能知道超越山径是什么事呢?就是释放奴隶。”(90:11-13)
这节经文中的“الْعَقَبَة”(山径/陡坡)在经注学中被解释为“通往天堂道路上必须跨越的障碍”,而“释放奴隶”正是跨越这一障碍的核心善行之一。
艾布·胡莱勒的传述:他说: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对我说:
مَنْ أَعْتَقَ رَقَبَةً مُسْلِمَةً أَعْتَقَ اللَّهُ بِكُلِّ عُضْوٍ مِنْهُ عُضْوًا مِنْهُ مِنَ النَّارِ، حَتَّى فَرْجَهُ بِفَرْجِهِ
“谁释放了一个穆斯林奴隶,安拉就以奴隶的每一个肢体,从火狱中释放他的一个肢体,直至以奴隶的羞体释放他的羞体。”——两大圣训集
这段圣训由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布哈里圣训实录第2517段,穆斯林圣训实录第1509段),传述自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
在哈乃斐学派教法中,释奴属于“被推荐的功修”(مستحب),是“接近安拉的善行”(قربة إلى الله)。 圣训中,有人问先知(愿主福安之):“哪种工作最高贵?”先知回答:“信仰安拉和为主道而奋斗。”又问:“释放哪种奴隶最高贵?”先知回答:“价格最高、主人最宠爱的。”
关于合伙奴隶的释放,哈乃斐学派有明确的教法裁决。 伊本·欧麦尔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
مَنْ أَعْتَقَ شِرْكًا لَهُ فِي عَبْدٍ، وَكَانَ لَهُ مَالٌ يَبْلُغُ ثَمَنَ الْعَبْدِ، فَعَلَيْهِ أَنْ يَعْتِقَ بَقِيَّةَ ثَمَنِهِ
“谁释放了与他人共有的奴隶中自己的那一份,若其财产足以支付该奴隶的剩余身价,则他应当通过支付剩余身价而把该奴隶完全释放掉。”——两大圣训集 哈乃斐学派教法裁决明确:若合伙释放者无力支付剩余身价,则奴隶只被释放了他所释放的那一部分。这一裁决体现了哈乃斐学派在释奴问题上的审慎立场。
奴隶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等级制度的见证,是历史长河中一道很深的伤疤。 在使者(愿主福安之)的时代,人类社会依旧处于奴隶制度之中。伊斯兰开创了解放奴隶、革除奴隶制度的先河,并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和解决奴隶制度的根源,为后来完全解除奴隶制度奠定了基础。
伊斯兰教法中的释奴途径包括:
第一,鼓励自愿释放(العتق التبرع)。 圣训中“谁释放了一个穆斯林奴隶”的教导,鼓励信士自愿释放奴隶,以此获得安拉的巨大回赐。
第二,罚赎性释放(العتق الكفارة)。 在违反誓言、误杀、斋月白天同房等情况下,释放奴隶被规定为罚赎方式之一。
第三,赎身契约(المكاتبة)。 安拉说:
وَالَّذِينَ يَبْتَغُونَ الْكِتَابَ مِمَّا مَلَكَتْ أَيْمَانُكُمْ فَكَاتِبُوهُمْ إِنْ عَلِمْتُمْ فِيهِمْ خَيْرًا
“你们的奴隶中要求订约赎身者,你们应当替他们订约,如果你们知道他们善良。”(24:33)哈乃斐学派规定,若奴隶具备谋生能力,主人应当与其订立赎身契约。
第四,释放奴隶作为天课的使用途径之一。 安拉说:
إِنَّمَا الصَّدَقَاتُ لِلْفُقَرَاءِ وَالْمَسَاكِينِ وَالْعَامِلِينَ عَلَيْهَا وَالْمُؤَلَّفَةِ قُلُوبُهُمْ وَفِي الرِّقَابِ
“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9:60)其中“无力赎身者”(الرقاب)即包括用天课资金赎买奴隶并释放。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法律已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人口贩卖。 中国法律明确禁止人口贩卖和强迫劳动。《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伊斯兰教关于释奴的教导在现代语境下应理解为对一切形式的人口贩卖和强迫劳动的反对。中国穆斯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在当代社会,以释奴精神践行平等、尊重人的尊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公正”“和谐”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释奴精神反对一切形式的压迫和剥削,以善行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