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高的安拉说:
وَاعْبُدُوا اللَّهَ وَلَا تُشْرِكُوا بِهِ شَيْئًا ۖ وَبِالْوَالِدَيْنِ إِحْسَانًا وَبِذِي الْقُرْبَىٰ وَالْيَتَامَىٰ وَالْمَسَاكِينِ وَالْجَارِ ذِي الْقُرْبَىٰ وَالْجَارِ الْجُنُبِ وَالصَّاحِبِ بِالْجَنبِ وَابْنِ السَّبِيلِ وَمَا مَلَكَتْ أَيْمَانُكُمْ ۗ إِنَّ اللَّهَ لَا يُحِبُّ مَن كَانَ مُخْتَالًا فَخُورًا
“你们敬拜安拉,不要以物配主,当孝敬父母,优待亲戚,怜悯孤儿和贫民,善待近邻,远邻和伴侣,款待旅客,善待奴仆。”(4:36)
这节经文以“认主独一”为起点,依次列举了十类应当善待的对象。伊本·凯西尔在注释中指出,这节经文“汇集了各种善行和人际关系的礼仪”。其中“مَا مَلَكَتْ أَيْمَانُكُمْ”(你们的右手所管辖的)一词,涵盖了奴隶、佣人以及一切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
艾布·胡莱勒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
إِذَا أَتَى أَحَدَكُمْ خَادِمُهُ بِطَعَامِهِ، فَإِنْ لَمْ يُجْلِسْهُ مَعَهُ، فَلْيُنَاوِلْهُ لُقْمَةً أَوْ لُقْمَتَيْنِ أَوْ أُكْلَةً أَوْ أُكْلَتَيْنِ، فَإِنَّهُ وَلِيَ حَرَّهُ وَدُخَانَهُ
“一个人的佣人为他端来食物,如果他不能与他同坐共食,那么至少,给他一口两口。因为他承受了烹饪的炎热和烟熏。”——布哈里
这段圣训由布哈里辑录(第5460段),传述自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圣训末句“因为他承受了烹饪的炎热和烟熏”是圣训的核心——佣人为雇主烹饪食物时,承受了灶火的炎热和油烟,因此雇主应当给予他一口两口作为回报。
在哈乃斐学派教法中,善待佣人属于“义务”(واجب)的范畴,而非仅仅是“可嘉的”。 其依据是古兰经4:36的命令句式,以及圣训中的严厉警告: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谁殴打或虐待自己的奴仆,其罚赎是释放他。”(穆斯林辑录)另一段圣训中,先知说:
إِخْوَانُكُمْ خَوَلُكُمْ، جَعَلَهُمُ اللَّهُ تَحْتَ أَيْدِيكُمْ، فَمَنْ كَانَ أَخُوهُ تَحْتَ يَدِهِ فَلْيُطْعِمْهُ مِمَّا يَأْكُلُ، وَلْيُلْبِسْهُ مِمَّا يَلْبَسُ، وَلَا تُكَلِّفُوهُمْ مَا يَغْلِبُهُمْ، فَإِنْ كَلَّفْتُمُوهُمْ فَأَعِينُوهُمْ
“他们(奴仆)是你们的兄弟,安拉让他们处在你们的管理之下。谁拥有兄弟,就让他给他吃自己所吃的,给他穿自己所穿的。不要责成他们能力之外的工作,若责成了,就当帮助他们。”——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
关于“与佣人同坐共食”,哈乃斐学派有明确的裁决。 圣训以“如果他不能与他同坐共食”(إِنْ لَمْ يُجْلِسْهُ مَعَهُ)这一条件句开头,表明“同坐共食”属于被推荐的善行(مستحب),而非强制义务——若不能同坐,则“给他一口两口”。伊本·哈杰尔在《法塔赫·巴里》中引述学者的意见指出:“与仆人同坐共食属于谦卑和善行的范畴,是美德而非义务。”
哈乃斐学派对“善待”有具体的标准:
第一,提供与雇主相同的食物和衣物。 圣训说:“让他给他吃自己所吃的,给他穿自己所穿的。”
第二,不责成能力之外的工作。 圣训说:“不要责成他们能力之外的工作,若责成了,就当帮助他们。”
第三,不殴打、不辱骂、不轻视。 圣训说:“谁殴打或虐待自己的奴仆,其罚赎是释放他。”(穆斯林辑录)另一段圣训中,先知禁止辱骂仆人。
第四,及时支付工资。 圣训说:“在雇工的汗水干之前,给他支付工资。”(伊本·马哲辑录)
第五,不无故克扣工资。 圣训中“三种人在复生日安拉是他们的原告”之一,就是“雇用劳工做完活不付工资的人”(布哈里辑录)。
如果说伊斯兰的核心是认主独一,那么伊斯兰的主旨应该是敬主爱人。 通过对安拉的崇拜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以信仰为核心建立的社会秩序也包括对佣人的善待——尊贵其人权,尊重其劳动成果,不得克扣酬薪等。
需要说明的是,善待佣人的教法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完全适用。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作条件、休息权利等有明确规定。伊斯兰教关于善待佣人的教导,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精神高度一致——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享有尊严和尊重、不承担能力之外的工作。中国穆斯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善待佣人的教法精神对待劳动者,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公正。
在当代社会,以善待佣人践行平等、尊重劳动者尊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公正”“友善”“和谐”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善待佣人的精神对待劳动者,以公正和善意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