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赛义德·呼德里的传述:他说:我们跟先知(愿主福安之)一起在旅行途中,突然一人骑着骆驼过来了。他左顾右盼,安拉的使者说:
مَنْ كَانَ مَعَهُ فَضْلُ ظَهْرٍ فَلْيَعُدْ بِهِ عَلَى مَنْ لَا ظَهْرَ لَهُ، وَمَنْ كَانَ لَهُ فَضْلٌ مِنْ زَادٍ فَلْيَعُدْ بِهِ عَلَى مَنْ لَا زَادَ لَهُ
“谁有多余的乘骑就让给没有乘骑的人,谁有多余的干粮就让给没有干粮的人。 ”他不断地说出各种财物,都是要求有的均让给没有的。甚至我们认为我们任何一人都无权拥有多余的财物。——穆斯林辑录(第1728段),艾布·达吾德辑录(第1691段),伊玛目脑威在《利雅得圣训》第567段中收录。
伊玛目脑威在《利雅得圣训注释》中解释此圣训的降示背景时指出: 一个人骑着骆驼来到先知面前,左右张望,显然是在寻求帮助。先知看到这一情形后,号召圣门弟子中拥有多余物资的人伸出援手。伊本·哈杰尔指出:“此圣训鼓励在旅行中互助合作,共享资源。”
在哈乃斐学派教法中,旅行中帮助同伴、分享多余物资属于“被推荐的圣行”。 哈乃斐学派经典教法典籍《التجريد للقدوري》记载:“在旅行中,同伴们共同出资、合并食物,这被称为‘المخارجة’,这在同一种类中是允许的,即使他们在食用量上存在差异,这也不属于高利贷,而是属于‘允许’的范畴。 ”
关于圣训中“无权拥有多余财物”的教法含义,需要精确理解。 根据学者们的注释,这一表述特指“在旅行中的紧急和匮乏状态下” 。伊玛目脑威指出,圣训是在“人们需要帮助、物资匮乏的特定情境下”说的,其目的是鼓励在旅行中互相帮助,而非将“拥有多余财物”一概定为非法。伊斯兰教法保护私人财产权(حفظ المال),这是伊斯兰教法的五大宗旨之一。圣训中“无权拥有多余财物”的表述不应被理解为对私人财产权的否定,而应当理解为:在旅行团队中,当同伴急需帮助时,拥有多余物资的人有道德义务伸出援手。
关于“伊萨尔”(الإيثار,无私奉献)的教法边界, 学者们指出,“伊萨尔”指的是在自身也需要的情况下,优先照顾他人。 安拉说:“他们虽有急需,也愿把自己所有的让给那些教胞。 ”(59:9)然而,学者们指出,“伊萨尔”在可嘉之事中是值得赞扬的;但在义务之事中,若导致自身或家人的权利受损,则不属于被赞扬的行为。 因此,信士应当在自身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将多余的物资分享给需要的同伴。
从每个人旅行装备到身体条件,这种自身条件的差异造就了组团旅行中肯定少不了同伴之间的相互帮助。 这样的旅行除了领略和感悟旅途的风景,也是建立友谊和情感的纽带。
关于旅行团队共同费用的管理,哈乃斐学派教法有明确的裁决: 当人们一起旅行,他们相互同意设立一个基金来支付旅行和食物费用——这一基金的目的不是经商和赚取利润,而是为了便利。 如果五个人旅行,每人出资100元,购买了250元的食物,每人应承担的食物费用是50元。其中一人可能比另一人吃得更多,教法宽容了这种差异。 如果这一基金中有任何剩余,应当按比例返还。
哈乃斐学派教法还鼓励以下帮助同伴的行为: 帮助同伴装载行李——圣训说“你们中任何人帮助同伴装载行李,都是施舍”(布哈里与穆斯林辑录);为同伴做杜阿——先知说“三种人的杜阿是被应答的:旅行者、斋戒者、受亏枉者”(提尔密济辑录)。
真正的旅行不仅仅是身体的移动,更是心灵的旅程。 当我们在旅途中伸出援手,我们实践的是“伊萨尔”——一种将他人的需要置于自己之前的信仰美德。在当代社会,以帮助同伴体现穆斯林之间的互助与团结、以无私奉献建立深厚的情感纽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友善”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在旅行中帮助同伴、分享多余物资,遵循哈乃斐学派关于旅行互助和共同费用的教法裁决,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