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拉费尔的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
مَنْ غَسَّلَ مَيِّتًا فَكَتَمَ عَلَيْهِ غُفِرَ لَهُ أَرْبَعُونَ مَرَّةً
“谁洗了亡人后为他隐瞒了所见到的不好现象,安拉将饶恕他四十次。 ”——哈肯在《穆斯塔德拉克》中辑录(第1卷,第354页),塔巴拉尼在《穆阿贾姆·卡比尔》中收录(第929段),拜海基在《信仰分支》中收录。哈肯评定为“按照穆斯林的条件是正确的”,哈菲兹·伊本·哈杰尔在《الدراية》中宣布其传述链“健全”,哈菲兹·海赛米在《مجمع الزوائد》中宣布其传述者“可靠”,谢赫阿尔巴尼也评定为“正确”。部分传述版本中“四十次”之后有“大罪”(كَبِيرَةً)一词,即“饶恕他四十件大罪”。
根据哈乃斐学派教法裁决,隐瞒亡人的缺点属于“圣行”或“被强调的义务”。 哈乃斐学派学者穆尔达维在《الإنصاف》中明确指出:“正确的主张是:隐瞒亡人的不美之处是义务。 ” 伊本·巴兹教长指出:“公开亡人的缺点属于背谈(غيبة)。 ”圣训中的“所见到的”涵盖了两类:身体上的缺陷(如变形、变色)和“不好的结局的迹象”(علامات سوء الخاتمة,如面容变黑)。伊本·欧赛敏明确指出:“他或许看到——求安拉护佑——面容黑暗,与生前大不相同,不允许他对人们谈论说‘我看到他的面容是黑暗的’,因为若他这样说,人们会对他产生恶猜。 ”
一个人的去世意味着他的现世生活的一切都已终结,而作为活着的人对亡人有义务遮掩其不好的方面。 尤其是清洗亡人的人不能将清洗过程中看到的不好的现象告诉别人。还是那句话:保留一个人最后的尊严。
关于这一义务的教法依据, 学者们指出,穆斯林的名誉(عر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穆斯林对穆斯林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是他的生命、名誉还是财产。 ”(穆斯林辑录)这一原则在亡人身上同样适用——伊本·巴兹明确指出,公开亡人的缺点属于背谈,而背谈是“伤害亡人家属、使他们悲伤”的行为。伊本·欧赛敏指出,隐瞒的目的是“以免恶名传到亡人身上”。
需要补充的是,隐瞒的义务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形。 伊本·巴兹教长明确指出:“除非这个亡人生前以异端和罪恶闻名,且伤害穆斯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洗亡人者可以披露他所看到的不美现象,以便人们警惕他的道路。 ” 哈乃斐学派学者穆尔达维引述同派学者的意见:“如果亡人以异端、宗教薄弱或罪恶闻名,那么披露他的恶、隐瞒他的善无妨,以便人们远离他的道路。 ” 伊玛目脑威在《المجموع》中引述学者的意见指出:“如果亡人是标新立异者,公开宣扬其异端,而洗亡人者看到了可憎的现象,那么经比较所要求的是向人们谈论它,以制止其异端。 ”
这一例外情形的立法智慧在于: 伊本·欧赛敏指出,“因为人们如果知道他的结局是这样的,就会厌恶他的方法和道路。 ” 这意味着,披露的目的不是羞辱亡人,而是保护活人免受其错误道路的影响——这是教法中“预防原则”(درء المفسدة)的体现。但对于普通的穆斯林亡人,隐瞒其缺点则是不可推卸的义务。
关于洗亡人者的礼仪,哈乃斐学派教法有明确的裁决。 洗亡人应当是可靠、虔诚、值得信赖的人——“他肯定会遮掩他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 洗亡人时应当将亡人遮盖,不让人们看到,除洗亡人者和协助者外,不允许其他人旁观。 与隐瞒“不好现象”相对应,若洗亡人者看到亡人面容发光、微笑等好迹象,则应当公开它,以便人们为亡人多做杜阿,并效仿其善行。
在当代社会,以遮盖亡人的缺点体现对逝者尊严的守护、以谨守口舌体现对亡人家属的体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友善”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在洗亡人时遮盖其所见的不美现象、以好话和杜阿送别亡人,同时遵循哈乃斐学派关于披露例外情形的教法裁决,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