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德·本·艾比旺嘎斯的传述:他说:我病得很厉害,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来看我,我说:“我病成这个样子了,我有一笔财产,只有一个女儿继承……”——两大圣训集(布哈里圣训实录第2742段,穆斯林圣训实录第1628段)。
病人可以喊痛,可以说什么地方不舒服,这种喊是指一种对疼痛的呻吟,而不是对病症的抱怨。
关于这一区分,需要从教法层面精确理解。 根据教法裁决,病人的呻吟不属于“可憎”,只要呻吟不是出于抱怨。 伊本·泰米叶指出:“有人从塔乌斯那里传述说他不喜欢病人的呻吟,并说:‘他这是在抱怨。’” 伊本·盖伊姆精确地指出:“准确地说,呻吟有两种:出于抱怨的呻吟是可憎的;出于休息和缓解痛苦的呻吟不是可憎的。 ” 这一区分是哈乃斐学派、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共同认可的立场。
“抱怨”指的是对安拉的前定表示不满——如说“为什么让我得这种病”“安拉为什么这样对我”等话语。这与单纯表达身体不适(如“我的头痛”“我的胃不舒服”)有本质区别。哈乃斐学派法学家还指出,因病痛而无法控制的呻吟不坏拜功——即使发出了两个字母的声音,也属于必要的例外。 但如果病情轻微、可以控制,则不应在拜功中呻吟。
另外,一个人在病重的时候应该立下遗嘱。
关于立遗嘱的教法规定,需要精确理解。 根据哈乃斐学派,立遗嘱属于“被推荐的” ,尤其是当一个人有需要处理的债务或想将部分财产用于慈善时。 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一个穆斯林,如果他有东西要嘱托,不应让两夜过去而不把他的遗嘱写下来。 ”(布哈里与穆斯林辑录)
遗嘱的份额不得超过净遗产的三分之一——即在支付丧葬费用和清偿债务之后剩余财产的三分之一。 赛尔德问先知:“我可以把三分之二的财产施舍吗?”先知说:“不。”“一半呢?”先知说:“不。”“三分之一呢?”先知说:“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已经很多了。你留下继承人富裕,比留下他们贫穷向人乞讨更好。 ”(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
同时,不得为继承人立遗嘱。 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安拉已为每个有权利者规定了其应得的份额,因此不得为继承人立遗嘱。 ”(艾布·达吾德辑录)这意味着,继承人只能按照古兰经规定的份额继承,不能通过遗嘱增加或减少其份额。若其他继承人同意,则可以执行;若没有全体继承人的同意,遗嘱必须按照古兰经的份额分配。
在中国穆斯林社区,对继承学的学习和实践尚需加强。 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学习法雷伊德(继承学),并教授它,因为它是知识的一半。 ”(伊本·马哲辑录)很多人无常之后没有留下遗嘱,导致很多家庭矛盾和纠纷随着病人的无常也随即上演。如果处理不当,分配不公,亡人所希望的清廉的儿女的杜瓦很可能就会演变为一种抱怨和遗留的矛盾根源。
在非穆斯林国家,若国家法律要求通过遗嘱才能按照伊斯兰教法分配遗产,立遗嘱可能成为“义务”。 其教法依据是:“凡义务无法完成者,其手段亦为义务。” 因此,信士应当在生前立下符合教法的遗嘱,确保遗产按照古兰经的份额分配,保护继承人的权利,避免纠纷。
安拉说:“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4:11) 愿我们在病痛中以忍耐面对考验,在呻吟中不越抱怨的边界,在生前以遗嘱守护继承人的权利,以信仰的智慧安排后世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