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圣训学》第七章 圣训的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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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3 11:33:44 【来源:】 点击:


        一:考证抵触的两段圣训的时间顺序,取后者而舍前者,因后者有可能修正了前者的训戒。 

        例如,苏福杨---从--- 祖胡勒---从---欧拜顿拉---从---他父亲传来说,贰玛热•本亚西尔说:“我们同真主的使者一起作了土净,土一直摸到肩膀”。

        据贰玛热的这段话来看,土净时须得把土摸到肩头。然而,另一段关于土净的传述却与之有出入。易卜拉欣•本•穆罕默德---从---艾比•胡卫热斯---从---艾尔热吉---从---伊本•索目特传来说:“有一次,我经过穆圣,他正在小便,便后,用手摸了一下土墙,而后,用手摸了脸和两肘”。

        这段传述则表明,土净时只用粘有净土的手模脸和双肘就可以了,不必摸到肩头。这样,两种传述间有了分歧,到底以哪一说为准?

         经沙斐尔教长考证,这两段圣训都是健全可靠的圣训,二者在同一个级别上,传述人都没有什么问题,其中伊本索目特是参加过白德尔战役和吾胡德战役的人,显然在可靠性上不存在问题,但圣训却依然互相抵触。但经沙斐尔教长考证,前者在时间上稍早,是贰玛热在关于土净的古兰经明文刚一降示就说的话,而后者则较晚。因此,沙斐尔教长取后者而舍前者,因后者可能修正了以前的规定[289]。

        二,查看两段圣训的性质,即看其中的精神是用语言直述的呢,还是用行为表达的?若两段都是用行为表达的,则从时间上进行调和,或用普遍和特殊之说对二者进行调和。[290]

        若一方是用语言表达的,另一方是用行为表示的,那么,学者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法,各有道理[291]。

       (1)取用语言表达精神的圣训,因为语言的表达是最明白准确的。行为的表示则不能尽然表达确切的精神,而且人不一定就能理解到的那一意思上。

       (2)取用行为表达精神的圣训,因为行为更具体更确凿。

       (3)两者都不取,因无法进行取舍。

        三,若一方表示合法,另一方则表示非法时,大多数学者取表示非法的一方,道理是:这样做更谨慎,因为表明非法的一方若确实正确的话,正好达到了目的;若不对的话,只不过放弃了一项另一段圣训所表达的合法之事,放弃一项合法之事无损于信仰。圣人说:“放弃你怀疑的事,归向你不怀疑的事”; 圣人又说:“合法与非法一旦相聚,非法总是胜过合法”。因此,取表示非法的圣训[292]。

        例如吃蜥蜴的问题,除了《提尔米宰圣训集》外,几大部圣训集都记载说,穆圣曾吃过蜥蜴。但是罕伯里教长等人通过可靠的传述人传来,阿布顿·热哈曼·本·哈斯奈说:“我们同穆圣一块到了一个地方,那里蜥蜴很多,我们抓了几只宰了,当蜥蜴快要煮熟的时候,穆圣出现在了我们面前,说道:‘以色列的一个部族曾消失了,我怕他们就是这些东西,快把它倒掉’,我们倒掉了它,我们自己却饿着肚子”。

        对能不能吃蜥蜴的问题,前后两种传述说法不一,前一种说法认为是合法的,而后一传述却认为是非法。从圣训的品级上讲,前后两段都在同一个等级上,而且无法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顺序。

       在这种情况下,较谨慎的作法是,执行表示非法的圣训,即吃蜥蜴是非法的。因为若真的不能吃蜥蜴的话,执行表示非法的圣训算执行对了,若能吃,而我们却由于执行表示非法的圣训而禁止吃的话,也不过放弃了一件合法之事。放弃一件合法之事对信仰和人格没有什么影响[293]。

        四,一方肯定,一方否定时,大部分学者要求分析其中的详细情况:

        1、若否定一方没有明确可见的证据时,取肯定的一方。因为肯定的一方,至少给人增加一点对事物的认识,而否定一方,只是把原有的事物否定掉。

        例如:据阿依舍的传述:“穆海斯的妻子白勒莉获得了自由,她的丈夫(穆海斯)也是自由人”。

        这段圣训是肯定的传述,即肯定了穆海斯也获得了自由。

        而据阿依舍传述的另一段圣训说:“白勒莉获得了自由,她丈夫仍是奴隶”。

        这段传述是否定的,即否定了她丈夫的自由。

        这两种传述显然有抵触,并且肯定的一方(即穆海斯的自由)也没有明确的证据。因为奴隶或自由人,是无法用什么外在的东西来表示的,在这种情况下,取肯定的一方,即肯定她丈夫是自由人。因为人从根本上是自由的,奴隶的状态只是一种特殊的情况。[294]

        2、若否定一方有可见的证据时,不从正反两方考虑,而是寻求别的佐证来支持或否定一方。

       例如:六大部圣训集中记载了由伊本·阿巴斯的传述一段圣训说:“穆圣娶了麦穆乃,他当时还受着戒(朝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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