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的智慧》第五章 乐善好施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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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10:46:02 【来源:】 点击:


       同时,还在个人卫生习惯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刷牙。把刷牙与宗教虔诚的程度联系在一起,是伊斯兰极为有特色的一着。生活道德化和逍德生活化在此得到完美结合。圣训中说:“刷牙礼二拜胜过不刷牙礼七拜”,因为念诵经文要运动口腔,而口臭是天神和在场的穆斯林大众所讨厌的。二是左右手的区分,规定穆斯林在处理大小便时都用左手,右手取食物及处理其他不污秽的事务。三是食前洗手以及礼拜前的大、小净,总之,人的大多数行为规范,都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有明示,这些道德规范完全与人们的世俗生活溶为一体,人们的一举手,一投足,都受到真主的指点。对于7 世纪时尚处于鲁蛮状态的阿拉伯人来说,这些条文,每一条都显现一种新的道德风貌,但每一条都简便易行,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所有这些,从穆罕默德时代起。就开始在阿拉伯半岛实行了。它对结束当时整个半岛存在的原始、野蛮现象,建立一种新的道德文明,起了关键的作用。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是难以想象这些条文在1000多年前的阿拉伯人中所具有的精神威力的。

     《古兰经》针对野蛮现象所提出的文明生活准则,既具有精神威力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出于对真主的敬畏,没有人敢不执行,无论在人前还是人后,这些守则始终在管束着人们的一举一动。因为真主是无处不在的,是全知的。因而千百年来形成了穆斯林独特的生活方式和道德风貌。也许,艾伦比桥上的士兵与车上的以色列穆斯林在那时都想到了真主,信仰的纽带使他们彼此相容。道德生活化也是阿拉伯人将信仰与务实交融智慧的又一范例。国人常说:“于细微处见精神”,阿拉伯人将道德律令与具体的生活实践溶为一体,倒真是在每一细微之处都体现出伊斯兰精神的睿智,因为在这种将道德生活化举措的背后,闪现着阿拉伯人对道德建设规律的某种天才领悟:显然,在他们看来,道德修养不是呼口号,刷标语,唱高调,也不是闭门思过,而是实实在在地规范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具体行动。道德行为胜于道德高调。同时,道德修养也不是一个“运动”,一个“道德周”,“道德月”所能完成的,而是要体现在经年累月的努力之中,穆斯林们每日五次的礼拜,礼拜前从刷牙、整理衣冠到大净或小净,从洁净外表到洁净心灵,这天天如此、不厌其烦的行为本身,就是这种信念的体现;在他们看来,道德修养更不是可以“人前一套,人后又一套”,“抓得紧时一套,抓得松时又一套”,“对熟人一套,对陌生人又一套”的权宜之计,而是一个穆斯林终身的戒命,是死后能否进“天国”的必具条件。这不是一种做给他人看的“他律”的行为,而为着自己来世命运的“自律”行动。因此,大多数穆斯林是怀着敬畏和虔减的心情履行他们的道德义务的。极为重要的地方是,阿拉伯极其强调履行这些道德规范时的动机要受真主的评判。他们认为,无论哪一种特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其究竟是好是坏,最终是由真主根据那行为的动机来判断的。

       一种行为不论在表面上有多么好,如果那行为本身是出于其他原因,并不是为了真主,那么这种行为的真正价值是值得怀疑的。而真主是全知的,所以,人们可以欺骗他人、甚至欺骗自己,但无法欺骗真主。这就关上了弄虚作假的大门。当然,人非尧舜,这对于中国人外国人都是一样的。虽然,也许在穆斯林中仍存在作恶的人,但这些训诫,对大多数人来讲,确实会具有强大的精神作用。

       伊斯兰教诞生之后,在帮助阿拉伯人建树新道德的过程中,在具体方法上,也映现着伊斯兰的智慧。

       首先,他们使群体道德水准的提高立基于个体道德水准的提高上。穆罕默德说:“众归信者如单个人,若他的眼睛受影响,他整个人也受影响。”

       很清楚,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状况是由个体道德状况所决定的。在《古兰经》中有许多有关个人道德行为的章节:第31章第17~19 节中说:“我的小子啊!你应当谨守拜功,应当劝善戒恶,应当忍受患难,这确是应该决心做的事情。你不要为藐视众人而转脸,不要洋洋得意地在大地上行走。真主确是不喜爱一切傲慢者、矜夸者的。你应当节制你的步伐,你应当抑制你的声音”。

       在整个这类具体的训示中,穆斯林被指令要完成对他人的承诺和约定,要守信,要遵约和要偿还欠债。谦恭、质朴、克制个人情欲、诚实、廉洁、忍耐和坚毅是极被重视的德目。他们的道德生活化,实际都是结合个人的日常生活实践来规定一个真正的穆斯林所应履行的道德规范。所以,《古兰经》中这类明示用第二人称单数多于用第二人称复数。企图通过改善个体的道德状况从而改善整体的道德状况,也许,就是其良苦用心。

       其次,既对日常生活作一般的行为规范,又对个别行为作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是根据本民族的特殊境遇而制定的。反映《古兰经》中的“三不守则”,就是例子。所谓三不守则,就是不压迫孤儿,不喝斥乞丐,不吝啬。孤儿曾是当时阿拉伯社会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因为在当时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瘟疫和战乱夺去了无数青壮年的生命,穆罕默德幼年时,也是千千万万个孤儿中的一个。因此,在阿拉伯世界,“怜恤”孤儿被列入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有关怜恤孤儿的行为规范规定,对于一个孤儿,阿拉伯人认为他最亲的亲属是有责任去照顾他的,犹如照顾自己的儿女一样。如果孤儿没有亲属,或由于某些原因亲属不肯负起对孤儿的责任,那么其他的穆斯林或穆斯林团体,便有责任去尽力慈爱和照顾那孤几。《古兰经》中说:“他们问你怎样待遇孤儿,你说:‘为他们改善他们的事务是更好的。如果你们与他们合伙,那末,(你们应当记取)他们是你们的教胞’”。(2 :220)《古兰经》辽告诫人们不能以自己恶劣的财产去换取孤儿佳美的财产,不能把孤儿的财产并入自己的财产,也不能在孤儿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掉孤儿们的财产。他们还从法制上确保孤儿的财产不被侵吞,甚至详细地规定了孤儿的监护人的职责。如果他们是富裕的,他们应当廉洁自持;如果是贫穷的,则可以从孤儿的财产中拿取合理的生活费,直到孤儿“达到适婚年龄”,有能力处理财产的时候,把财产交还给他。交还时,则“应当请证入”。这些行为规范不但使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得到缓解,而且,其中更深的实际意义还在于,如果一个人对无依无靠的孤儿都能做到怜恤、关心与公道,那么,就不用说对其他人了。所以,是否怜恤孤儿,就成为一条重要德目。不喝斥乞丐,不吝啬,是规定了人们对社会上贫穷者的社会责任。它要求人们仗义疏财,赈济穷人。不过,这不是从一般的慈善意义上强调此点,而是从另一个相对其他宗教来讲是全新的角度,即从乞丐与贫民自身的权利以及富者的自身利益方面强调了此点。《古兰经》中指出,在信道者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所以,仗义疏财、赈济贫民就成为一个有财产信道者的责任与义务。这样,喝斥乞丐就变成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这就好比在日常生活中,别人向你索取他寄放在你处的东西时,你反而去喝斥别人,这不就有了窃取别人财物之嫌吗?在虔诚的阿拉伯穆斯林看来,在这个世界上,财富是不洁净的,只有把它部分地退还给真主,才能使之洁净。这就使仗义疏财、赈济贫民成为极有益于赈济者自身的事。这些针对阿拉伯社会现实的特殊行为规范,使当时阿拉伯社会在氏族部落统一的过程中,由战争带来的财富的贫富差别等一系列要解决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使社会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与此同时,也培养起人的宽客、同情与互助之心,自此形成了阿拉伯民族特有的道德传统:仗义疏财,赈济贫民。据公元15世纪随郑和下西洋的巩珍在其所著的《西洋番国志》记载,“那个时代的印度洋沿岸信仰伊斯兰教国家,风俗淳朴温厚,遇一家遭难致贫,众皆助于衣粮钱财,所以国无贫穷之家”。

       再次,阿拉伯穆斯林把一切伦理道德都纳入人与真主的关系之中加以解释。通过这种解释,现实的道德现象和人的道德行为,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和特殊的社会作用,使之能真正植根于人的心灵深处。“真主的确喜爱行善的人”,人们只要按照《古兰经》中真主所启示的众多要求去做,来世能得到善报。穆罕默德说:“如果任何人关心他兄弟的需要,真主亦会关心他的需要;如果任何人解除他兄弟的烦忧,真主亦将会在审判日中解除他的一切烦忧;如果任何人替一个穆斯林隐藏其秘密,真主亦将会在审判日中隐藏他的秘密”。这是具有明显的宗教功利主义特征的。真主的全知、全能和无所不在,使信仰者产生一种坚定的信念,只要听从真主的启示做善事,真主就不亏枉他。这种信念自然会为人们趋善避恶提供原动力。在善恶报酬问题上,阿拉伯伊斯兰的善恶报酬说同基督教与佛教相比较,又更具感召力。基督教的最后审判是决定人类与生俱来的“原罪”是否能得到最后的救赎,而伊斯兰教的末日审判则纯粹是对人们在今世的行为的一种报酬。同时,它又与佛教不同。《古兰经》中说:“在复活日,我将显公道的天平,任何人都不受一点儿冤枉;他的行为虽微如养子,我也要报酬他。”“行一个小蚂蚁重的善事者,将见其善报;作一个小蚂蚁重的恶事者,将见其恶报。”(99:8)

       所以,在伊斯兰教看来,人在信仰真主的前提下,行善并不在功德的大小,而在于行善本身。一个人的善行虽“微如芥子”或“轻如小蚂蚁”,也能得到来世的报应。这与佛教强调功德圆满是大为不同的。显然,伊斯兰的道德要求对于每一个穆斯林来说都是易行的,它成为人们行为的驱动力,为了来世的善报,人们必须立足于今世做善事,必须按真主启示的行为规范去实践人生,生活趋向道德化成其必然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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