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对宗教文化的凝聚力和排他性加以正确引导
宗教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文化语境下,宗教对民族的意义也可以表述为,宗教作为一个文化解释系统,维护着氏族——部落和民族的稳定和秩序。宗教能够使既定的社会规范与价值神圣化,从而巩固社会控制、强化特定群体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并使之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民族共同体。民族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宗教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宗教是传继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由于各民族在形成初期与宗教组织的重叠,其特点更是打上了该民族宗教特点的烙印。
宗教是民族关系的一种重要中介力量。作为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宗教既可以在信众内部形成巨大的凝聚力,也可以造成信众对外强烈的排他性。同时,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可以超越民族与国家的局限,在广阔的空间流传。因此,宗教既可以被用来制造民族之间的不和与冲突,又可以成为民族之间联系的纽带和通道。
宗教与民族的多重关系格局既有生成冲突的危险,也有促成和谐与对话的基础。因此,学习如何尊重本地的文化选择,将民族自身的幸福放在首位,确立社会发展的中心目标,“以人为本”,具体政策则根据不同的对象区别对待,是今天从事民族工作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民族与宗教工作中,应着力关注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宗教神道中的人道属性是民族融合的纽带和国家认同的重要基础,也是我们应该着力加以发挥引导作用的基础,我们需要以多样性的宗教文化为基础引导“神道设教”的内容。
第二、经济的全球化为我们提出了如何构建社会永久发展的基础——文化基础的任务。我们需要将人文理念带入民族工作,通过对少数民族精神关怀的重视,增加决策的预见性。在关注自然生态的同时,关注文化生态的平衡;在注意欠发达地区群体的经济利益是否满足的同时,关注对其深层文化的保护。在多元通和模式中关注不同的宗教与不同民族社会经济生活形成的结构关联、外来宗教与本土宗教如何形成某种“生态”的平衡,同时,注意增强容纳特殊性、调和文化差异的能力,弱化消除文化差异的取向。
第三、在不同民族文化关系的处理中,调整国家的位置。一方面,增强在社会稳定与社会需求的动态中,把握社会发展方向的能力;另一方面,增加对“本地”文化选择的理解,尊重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和睦相处的传统机制。
第四、通过具体宗教文化在推进和冲撞过程中的社会基础、宗教文化的强势程度、移入背景的文化特色、移入群体的选择标准,以及异文化的进入方式等,进行多个视角的观察研究,并通过政府引导民间力量有意识地推动各种张力向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挥作用。
第五、宗教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的作用、它的社会动员能力以及它所提供的社会资本,不可低估。在传统宗教文化还是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社会管理的重要机制的情况下,我国民族地区的多样宗教文化不是“古董”,而是推进我国本土宗教(包括原生性宗教、道教、佛教,以及已经本土化的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应对现代社会发展变化能力的资源,应该明确它在“文化建设与精神导向方面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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