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的派别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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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2 18:25:53 【来源:穆斯林在线】 点击:

5. 应当尊敬所有的伊斯兰学者。

    我们应当尊敬所有伊斯兰的伟大学者,包括四大伊玛目:哈那菲,沙菲依,马立克和罕伯立,愿真主回赐他们所做的研究成果和对伊斯兰的贡献,当某个穆斯林赞同这四位伊玛目的某种见解时,其他人不应该反对,但当有人问及你是谁时,回答应是:“我是穆斯林”。

    6. 有人也许会引证以下的圣训进行辩驳:
“我的民众将会有七十三个宗派”。
(艾布达乌德圣训辑;圣训编号:4579)

    这段圣训是说先知预见:‘将会出现七十三个宗派’;而并非是:’穆斯林必须要努力踊跃地分裂他们自己成为不同的宗派’。古兰命令我们不要创立宗派,所以遵从古兰和权威性圣训的人们是属于正道者,他们更不会去创立任何宗派。因此以下圣训给予我们指引:“我的民众将会分裂为七十三个宗派,除了一个宗派以外,其它的都将进入火狱。”当先知的第子们问及哪一个宗派是除外的时,先知回答说:“它就是我和我的第子的宗派。”
(铁密记圣训辑;圣训编号:171)

    古兰在几段不同的经文中提及了“顺从真主和他的使者”。做为一名真正的穆斯林应当遵从古兰和圣训的教导,其次只要任何穆斯林学者的见解与古兰和圣训的教导相一致,那我们都赞同,但如果他们的思想观点与真主的言辞和圣训相违背的话,那他们的见解就没有任何价值。 
    如果所有的穆斯林都能与圣训结合起来学习理解古兰,那末更多的分歧就回荡然无存,穆斯林也就会团结一致而成为真正的穆斯林‘乌迈’。
逊尼派是与什叶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并称为早期伊斯兰教的四大政治派别。全称“逊奈和大众派”,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90%,中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该派。

    形成。656年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被刺后,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对阿里继任哈里发表示不满。双方为争夺哈里发的职位爆发了隋芬之战。阿里在获胜情况下,接受对方提出以《古兰经》裁判的和谈建议,从而出现了既反对穆阿维叶又反对阿里的哈瓦利吉派。661年初,阿里被哈瓦利吉派刺杀后,穆阿维叶取得了哈里发职位。因此,围绕着哈里发问题的激烈争论,又形成了什叶派和穆尔吉埃派。什叶派不承认前三位哈里发和穆阿维叶作为哈里发的合法性。穆尔吉埃派对此则持温和态度,主张哈里发问题应“推延”到后世由安拉裁决。而多数人则承认四位哈里发的合法地位,但对穆阿维叶担任哈里发职位一事,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承认。他们除尊崇《古兰经》外,还特别强调以圣训为立法、立论的依据,故被称为遵守“逊奈”(圣训)的人们,即逊尼派。嗣后,该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叶派的斗争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以后又在同穆尔太齐赖派的长期论争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教义、哲学思想和教法学体系,从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别转而成为宗教派别。

    社会基础。据史学家巴格达人赫蒂《派别分歧》一书的观点,逊尼派主要由八个方面的社会力量构成:(1)通晓一神论、先知的使命、预许与警告、赏与罚的律例及通晓伊玛目与领袖的条件等学问的人;(2)在教法学方面坚持以教法学家的意见为立法原理的“意见派”和主张以圣训为立法依据的“圣训派”,这部分人中还包括主张按《古兰经》字面意义解释法律的查希里耶学派的学者;(3)精通圣训及其传述系统,并能辨别其真伪的圣训学家;(4)在文学、语法和辞法学方面坚持语言学大师们学说的库法学派、巴士拉学派的学者;(5)通晓逊尼派对《古兰经》的读法和注释的人;(6)主张听、视、心是人们辨别善恶的总中枢的苏非派修道者;(7)保卫穆斯林国土和尊严及逊尼派主张的卫士们;(8)各伊斯兰国家中坚持逊尼派各种主张的一般群众。

    政治主张。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1)古来什族;(2)成年男子;(3)身心健康;(4)公正,有勇气、魄力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点;(5)为穆斯林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仪式。哈里发在管理国家方面有如下的权力保卫伊斯兰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等。

    教义学思想。四大哈里发时期,国家版图扩展到叙利亚、伊拉克、波斯和北非等地。为了在被征服地区确立伊斯兰教信仰,严格按经、训原则办事,以艾什尔里为代表的逊尼派教义学家针对穆尔太齐赖派的学说,进一步阐述了安拉的本体与德性、《古兰经》的无始性和前定与意志自由等问题,从而为该派信仰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1)安拉的本体与德性。认为安拉是宇宙间唯一的主宰,安拉的本体是第一性的,其德性是第二性的。本体和德性都是无始的、永存的。安拉的存在不同于万事万物的存在,他虽具有种种真实的德性,但决不与人同形、同性。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安拉创造的,它们仅仅是一些实体和“偶性”,而不具备安拉的种种德性。

    (2)《古兰经》的性质。认为《古兰经》是最高、最神圣的天经,是安拉的言语,是天使按原型口授给穆罕默德的。它不是被造,而是无始和永存的。内在的启示并不寓于穆斯林的书、心、口、耳之中。

    (3)前定与意志自由。既承认安拉的前定,又承认个人有意志自由。认为安拉周知万物,过去和未来的事件完全在安拉的洞察之中。任何人和物都是安拉所创造的,因而人类的意志自由是在万能的安拉的意志下选择的,人能够掌握自己的行为,只是因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在强制与自由之间发挥作用的。

    教法学思想。一贯重视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并据以立法。创制教法的原则,第一,根据《古兰经》;第二,根据圣训;第三,如《古兰经》与圣训无明文规定,才采用“公议”,即遇有重大问题时,召集穆斯林领袖和著名教法学家商榷研究,做出决断;第四,当在经、训中找不到根据时,采用“类比”,即把所遇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从中找到共同点,借以立法断案。但在运用后两种原则时,由于各有侧重,遂有坚持以圣训立法和重视执法者个人见解的两种不同观点。同时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不同,思维方法和所持依据各异,因而又产生以艾卜·哈尼法·努尔曼、马立克、沙斐仪和伊本·罕百勒为代表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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