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伊斯兰教西道堂的最新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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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2 01:03:41 【来源:】 点击:


     二、调查后的思考


     可以看出,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西道堂的有些做法,尤其是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继续保持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的同时,高扬时代精神,适应社会需求,主动探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形式、新思路、新方法,充分说明了和谐社会的形成固然离不开各宗教自身的努力,但也和整个社会对宗教的认知、尤其是政府对宗教的引导等密不可分;同时对宗教界中爱国爱教、知书达理、有较高的宗教文化熏陶和较深的汉文化修养的上层人士的作用不容忽视。

 

    (一) 要把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看成是宗教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

 

    首先,宗教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与社会相适应是其自身生存发展的前提和要求。纵观宗教几千年的发展史,至今尚存于世者,都是积极主动与当时社会相适应者。在长期的发展中,宗教自身逐渐形成了一种与不同社会相适应的机制,或迟或早地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调整自身那些与当时社会不相适应的教义和体制。仅以基督教为例,其发展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不断改革自己的教义信条、神学理论和组织形式,使之适应于社会需要的过程,而这种社会需要,也正是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所以说,宗教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作为“适者”而得以“生存”。当下,宗教应主动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协助党和政府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探索宗教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方法和途径,不但要与所在的社会积极适应,而且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努力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其次,和谐也是中国宗教自身努力的方向。以伊斯兰教为例。伊斯兰教的有关主张与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是相通的。如,伊斯兰教主张和平,而和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伊斯兰教主张走中道(不左不右) ,这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伊斯兰教主张宽恕,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伊斯兰教主张宗教信仰自由,这在当今世界多元宗教并存的形势下无疑是一种明智的主张,它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维护和谐的社会;伊斯兰教提倡劝善戒恶,主张自己不作恶,同时要劝人行善,亦不作恶,做到人人做善事,这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伊斯兰教主张公平、公正、公道,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之一,它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搞好邻里关系是伊斯兰教的传统美德。按照这一美德去做,就是一个团结互助,互相关爱、尊老爱幼的美满和谐的社会;伊斯兰教的许多禁令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如:禁止杀人放火,禁止偷盗抢劫,禁止卖淫嫖娼,禁止贪污、行贿受贿、禁止贩毒等等。再次,和谐的本质在于“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不分是非和无原则的苟同。千人一面,万人一腔,不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谐的本质是各行各业百花齐放,尽展神通。仅宗教而言,就是说宗教可以保有自己作为宗教的本质,发挥独有的积极社会作用。但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都应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有益于民族,有益于国家、有益于人类。同理,倡导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也并非要抹煞各宗教的特点,而是要互相尊重,各显其能。

 

     (二) 国家行政机关仍需做出积极的努力

 

    宗教在当代中国正处于变动、演进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与构建现代和谐社会,必须发挥政府和宗教两方面的积极性。如前所述,和谐社会的形成固然离不开各宗教自身的努力,但也和整个社会对宗教的认知,尤其是政府对宗教的引导等密不可分。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过去人们总认为宗教的发生和发展根源于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能力低下,可现在随着科技文化的快速进步,人们对自然的认识越来越深入,改造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大,但宗教信仰者并没有减少。这些信仰者当中包括许多对自然现象有深刻了解和认识的科学家和有着广泛影响的政治家。这种情况就要求我们对宗教做进一步的观察和更深入地认识。任何一种绝对、偏激的看法都不对。宗教流传了几千年还依然存在,世界上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人信仰宗教,自然有它存在的客观条件。

 

    相传, 延安时代的毛泽东,一日路过寺庙欲入,同行者说,那是迷信,有何看头? 毛泽东说,不对,那是文化! 毛泽东对宗教的看法告诉我们,我们应当把宗教当成一种文化来对待。这一宗教文化观的确立,有利于人们对宗教的性质及其存在的意义的正确认识,它降低了宗教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国情及其指导思想上的对立,突出了共性,扩大了合作,是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当代中国,由于宗教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人们精神世界中的复杂存在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尊重和依靠宗教资源来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使宗教走社会“建构”而不是社会“解构”的良性发展。实践表明,社会的不和谐大多与政府功能缺失有关,大凡和谐社会建设相对成功的国家,政府大多在宏观执政理念、微观政策设计和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邓小平同志曾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我们究竟怎样才能做到既充分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能防止“宗教方面搞狂热”。对这个问题,近几年,我国政府所做的努力非常有效,值得回顾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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