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妇女解放现实与真理
分享到:
2010-05-25 09:38:24 【来源:伊斯兰之光】 点击:
     四﹐政治权利

     在麦地那社会初创期间﹐最高领袖是先知穆圣﹐他允许妇女参政发表意见﹐许可妇女对行政表示态度﹐有发言权﹐等同于今天的议会和选举。 《古兰经》说﹕“先知啊﹗ 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配主﹐不偷盗﹐不通奸﹐不杀自己的儿女﹐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丈夫的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么﹐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 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0﹕12) 这里的“誓约”﹐是对社会负责﹑担任公共职务表示的决心和立场﹐是接受公共使命的责任感。 女人可以担任政府官员﹐但她们必须具有敬畏真主﹑奉公守法的品格﹐成为大众信得过的政治家或社会活动家﹐为民服务。

在先知穆圣归真之后﹐建立了哈里法制度﹐是以广泛征求民意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任哈里法。 当时有一个相当于现代的政府领袖(哈里法)选举委员会﹐会长是阿布杜尔‧拉赫曼‧伊本‧艾乌夫。 他在推选欧麦尔为哈里法之前曾经询问过许多人的意见﹐其中有许多著名的女性。 

     五﹐ 经济权利

     《古兰经》说﹕“以创造男性和女子的主发誓﹐你们的行为﹐确是不同的。”(92﹕3-4) 家庭是分工的﹐社会也是分工的﹐分工的标准是根据个人的学识和能力。 例如一个部队﹐有千百人组成﹐总指挥仅有一人﹐其次才有参谋﹑宣传员﹑医护员﹑通迅兵﹑炊事班﹐但是每个人都是战士﹐为共同的目标尽心尽力。 男人和女子﹐根据性别和特长﹐灾家庭或社会中承担不同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分工。 《古兰经》说﹕“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有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 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4﹕34)

     男人或女人﹐各得真主恩赐的份额﹐并且以他们生平所做的善功﹐公正地获得真主的赏赐。 他们有权享有的份额或报酬﹐如果从物质概念来计算﹐就是经济价值。 《古兰经》说﹕“真主使你们互相超越﹐你们当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份﹔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当祈求真主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 真主确是全知万物的。”(4﹕32)

     经济问题牵涉到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例如对家产和先辈遗产的分配﹐每人所获得的合法份额﹐属于个人保管﹑经营和支配。 经济的占有代表权力﹐权力代表地位和人格尊严。 伊斯兰的法制原则是﹐男女在经济上平等﹐所以社会地位也是平等的﹐是权利的平等﹐属于人权范畴。 《古兰经》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个人应得法定的部份。”(4﹕7) 

      六﹐妻子的权利和责任

     男人一生最大的职责是丈夫﹐而女人一辈子最大的职责是妻子﹔丈夫和妻子互相依赖和共同生活的纽带是爱情﹐其中包括性爱。《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 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1)

     真主造化的男人和女人﹐互相看准了对象﹐产生强劲的吸引力﹐对其他的人﹐不会有这般热烈的激情。 现代科学家发现﹐男女双方在互相吸引和爱慕的时候﹐真主只是在双方体内增添了一点点荷尔蒙分泌素﹐就产生了山盟海誓赴汤蹈火的强大爱情动力。 结为夫妇的男女﹐双方都从对方获得利益﹐如同衣服﹐合适的衣服穿在身上﹐既保暖﹐又体面。《古兰经》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穆斯林 真理 妇女

上一篇:穆斯林社会中的学术自由
下一篇:穆斯林在美国的生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