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与自由的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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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4 20:52:30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 点击:
     二、西方穆斯林的社会接触和公民参与

     许多西方穆斯林在法律意义上已成为所居国的公民,但在文化与政治意义上却仍旧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最近的研究表明,穆斯林移民要在文化上与欧洲社会整合,还面临着异乎寻常的困难。[23]为了使西方穆斯林真正成为欧洲人,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空洞的自我想象和理论设计上,还必须从各个方面为他们的融合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路径和方式。为此,拉玛丹进一步强调,只有借助观念转变、教育改革、文明对话和公民参与,才能促使西方穆斯林深度地融入西方社会。

     首先,欧洲穆斯林必须抛弃在伊斯兰与西方关系问题上的“极化思维”和“他者意识”,破除穆斯林根深蒂固的“我们”对抗“他们”的二元论,以为双方的和解赢得基础。长期以来,这种两分法的观点曾经成为不言自明的成见,其代表性的说法就是:“西方无论什么都是反伊斯兰的”或者“伊斯兰与西方毫无共同之处”。许多西方穆斯林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头脑中内化了他者意识,极化观点还让穆斯林将一种虚幻的权力和合法性赋予他者,并使其统治了自己的自我想象,由此形成了一种孤立的心态。他们按照一种差异、他者甚至对抗的视角来界定自己,进而滋生了一种病态的敏感情绪,最终导致“自我孤立、自我边缘化”。[24]与上述僵化、生硬的成见相左,拉玛丹认为,欧美穆斯林与西方在价值观上并没有根本性的冲突。一方面,伊斯兰原本就是一个“自由的宗教”,真正的伊斯兰充分地体现了固有的善,代表了普适的价值观,西方所推崇的民主、言论自由、人权和宗教自由等,也都是伊斯兰教所赞同的主张;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是一个强调中道、常识、灵活和爱的宗教,而这些还能够成为现代民主的有益补充;伊斯兰教与西方在一些具体的价值观上也存在着许多的共通性,西方福利国家的概念与伊斯兰共同体意识是相互契合的,双方都珍视创造一个广泛包容的社会空间,倡导消除贫困和合理地分配财富。既然如此,西方与伊斯兰之间不可跨越的鸿沟就是一种不真实的幻象,而只要破除这一幻象并“乐观地回忆共同价值观的存在”,穆斯林与西方之间就能够“取得建设性和正面的际遇”。[25]

     为了与西方社会正常地相融,西方穆斯林必须抛弃那些不符合当今现实的宗教一政治概念。拉玛丹反对以不加反思的方式把今天的世界继续划分为所谓的“伊斯兰之域”(dar以Z- Islam, abodeo厂Islam)与“异教徒之域”(dar?口Z- ku fr,the abodeo厂unbelie.厂)。他认为,这些概念还够不上成为伊斯兰的根本原则,作为中世纪教法学家所构造的东西,此二分也完全不切合当今西方穆斯林的现实。同时,拉玛丹也反对把西方称作“宣教之域”(dar al -da‘wa,Abode of Proselytizing),反对那种“不用宝剑或军队,而是宣教和意识形态”去征服西方的主张。[26]与之相对,拉玛丹认为西方更应是穆斯林的“尽责之域”,它也可以成为伊斯兰新的“见证之域”( dar口Z- shahada,abode of witness)。在此见证之域,当今的穆斯林必须担当和完成一种全然正面的义务和责任:无论身处何方,他们都必须为促进善、平等以及人类兄弟情谊作出贡献。 其次,改革伊斯兰教育以促使西方穆斯林更好地适应现实。改革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西方穆斯林的批判性思维,使之能够理解会通、选择和改革,最终走向开拓创新,以至建立必要的忠诚联系。[27]与那种将伊斯兰真精神化约为机械的仪式主义的教育相反,拉玛丹认为,伊斯兰教育的首要目标是心灵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 the heart);第二个目标才是心智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 the mind);第三个目标则是前两者合二为一,使所有穆斯林进入个人发展和自由管理的良性轨道。只有通过诉诸灵性的教育,才能使穆斯林抛弃自卑情结和牺牲者的悲情,回归信仰的本源,唤醒宛如初生的心灵,从而依据他们所处的社会、政治和科学环境塑造出一种崭新的穆斯林人格(Muslim personality),它应具有自我批判的反省力、敢于实验、尝试及接受新事物的意愿、自主和自制的自我发展、对于所承续的社会理想的敬重等,凭此,穆斯林将能够以一种开放,多元,理性的心矿层骈参与西方社会。

     再次,必须加强伊斯兰与西方之间的文明对话。仅就外部环境因素而言,西方穆斯林融入主流社会所面临的最大障碍物,就是西方社会对伊斯兰教素来所抱有的负面认知和刻板印象。拉玛丹指出:“在过去二十多年间,伊斯兰教与太多的争议性辩论形影不离……西方的普通公民很难把穆斯林新的存在看作一个积极、正面的要素”。[28]仅仅由于穆斯林坚持其特有的宗教生活,就使一些世俗化的西方人难以理喻,他们往往把穆斯林理解为守旧、落后和抗拒现代文明的,被妖魔化的伊斯兰教更是暴力、性别歧视、孤立、特殊主义和例外论的同义语。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的负面认知竟然累积转化成了一种恶性的“伊斯兰恐惧症”,而这加剧了整个社会对穆斯林的偏见和排斥,甚至引发了国家政策对穆斯林社群的歧视性对待。[29]

     为了破解上述困局,拉玛丹力倡两者之间的平等、尊重和真诚对话。双方都应力戒寻求对方的皈依,而应以开放的姿态、多元并存的立场、共生互补的认知来对待伊斯兰与西方的文化差异,这样消弭西方与伊斯兰的二元对立,解除一方压倒或取代另一方的紧张关系。在拉玛丹看来,伊斯兰的普适性原则并非不能够接受和尊重多元主义与他者的信仰,因此任何文化压抑和意识强加,任何取媚西方和全盘同化的做法都是不必要的,同时也是不可行的。他指出:“欧洲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那就是穆斯林相信普适性的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理解相对性或多元性的概念。但是,为了调和社会中的多元化,人们不得不在欧洲和伊斯兰普适性的不同意识之间促进对话……一种普适性的超越意识可以与人类相对性意识相互共存。而明天的对话就应该在这一水平上进行。”[30]拉玛丹认为,在相当长的时期,西方穆斯林不得不面对歧视、排斥、监视甚至骚扰。但生活在西方的穆斯林都还是希望融入这个大社会,他们对西方社会也有很大贡献,只要经过真诚而理性的对话,双方之间的误解和对立就必将逐渐走向冰释。

     最后,西方穆斯林必须身体力行,以形成一套自身的“公民伦理”。拉玛丹承认,在西方社会,穆斯林有五项基本权利获得了保障,即实践伊斯兰教的权利、获取知识的权利、建立组织的权利、自治代表的权利、诉诸法律的权利。在宗教信仰方面,西方穆斯林甚至比绝大多数穆斯林国家更为自由。既然如此,西方穆斯林就应该效忠西方国家的宪法,并在所处的社会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他提出“公民伦理”(civic ethic)与伊斯兰教义本身就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31]对于欧洲穆斯林,公民资格应该也是一个约束性的契约,它责成穆斯林遵守国家的法律、缴纳税收、对促进所在国的福祉作出贡献、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32]对于他们,政治参与既是合法的、也是一项责任和义务。穆斯林也只有通过在西方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方能见证其精神性,并且使其生存合乎伦理。

     因而,拉玛丹十分强调和鼓励西方穆斯林的公民行动主义,这种行动主义的宗旨不是单纯促进特殊穆斯林社群的狭隘利益,而是在“伊斯兰教普适性启示的基础上,唤醒穆斯林的公民意识,促进正义、权利和美德”。[33]拉玛丹反对局限于“穆斯林利益”来实现西方穆斯林的公民参与,并认为以利益为基础的公民参与之路是导致西方穆斯林社群隔都化( ghettoization)的罪魁祸首。[34]穆斯林需要坚持自身应有的正义原则,而此中并不蕴含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利益的天然分野,他说:“捍卫正义不能够仅仅捍卫穆斯林,伊斯兰生活方式之行善(ihsan)的最好见证在于遵从正义的理想。”[35]只有在尽量履行其公民职责并广泛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基础上,穆斯林才能更好地整合进欧洲的机体。“对于那些出生在西方或是西方国家公民的穆斯林而言,这不再是‘定居’(settlement)或‘整合’(integration)的问题,而是‘参与’(participation)和‘贡献’(contribution)的后整合话语。”[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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