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山东回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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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3 18:10:38 【来源:回族研究】 点击:

内容提要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山东回族农业经济、工商业经济在继承与发展本民族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汉族先进的生产方式,从而能够与汉族经济同步发展,并形成显著的民族特征。

     关键词 山东回族 农业经济 工商业 经济特征  

     回族入居山东较早,在历史上,山东回族作为一个散居于人口密集、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由于来源的特殊性和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其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显著的特征。

     一、山东回族农业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据可考碑文及世代相传的口碑资料,在北宋元丰年间,齐鲁大地就留下了回回先辈们的足迹。不过,回回大量入居山东是在元、明两代。这是各种不同来源的回回人逐渐在中国形成为回回民族的时期,也是回族奠定其农业经济基础的时期。山东回族也是如此。

     (一)山东回族农业经济形成的社会经济环境

     山东是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区域。元代时,山东农业生产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耕作已向精细化发展,灌溉工具也普遍在动力机械方面作了改进,扩大了灌溉面积;棉花、麦、豆、水果、油料、蔬菜等多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也有所扩大。这些都为回族从事农业生产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和自然环境。
元代回回人较高的社会地位有利于其发展农业经济。回回人任朝廷官吏的较多,在朝廷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时,回回人能更容易获得土地、耕作工具和种子,从而具备了发展农业所必需的条件。

     (二)山东回族发展农业经济的基本形式

     1.屯田。元朝上层在建立其政权的过程中,极其严重地摧残了农业生产。随着灭宋战争的结束,蒙古贵族为巩固政权、发展农业生产,在山东等地实行军屯。史称:“世祖之时,海内混一,而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则以蒙古探马赤军列大府以屯之。”①探马赤军中有回回人参加。他们“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②,过着兵农合一的生活。按当时的规定,官给农具、耕牛、种子,每一军士耕种50亩(也有100至150亩),岁输粮30石,作为劳役的定额。至元十年(1273年),元世祖下令:“探马赤军,随地入社,与编民等”③。这样一来,探马赤军中的部分士兵在社的编制下进行农垦,转变为普通的农民。同时还有一部分人,仍过着兵农合一的生活,即所谓“屯戍”人户。这种军屯与民屯,标志着山东回族农业经济的形成。

     2.职田。职田是官吏的俸禄田。元代山东回回人中有许多朝廷官吏,有据可查的宣慰使、达鲁花赤、漕运使等职官就有27人。这些官吏既享受着“职田制度”的待遇,又可以用其官职所获俸银购买土地,甚至侵占土地。又由于耕种职田采取租佃制以及宗教信仰方面的原因,他们使更多的回回人卷入了农业生产,扩大了回族农业经济的范围,奠定了山东回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到了明代,军屯、职田均有发展。山东回族农业经济也初具规模,形成了特定的农业生产区域。1368年1月,以徐达和回族常遇春为统帅的明军平定山东以后,就留在山东军屯。常遇春部下较多回族。从此,济宁、泰安、德州、聊城、惠民等地,形成了许多回回营,即回族农业村落。现今的五营、六营、大营、小营、前营、后营、刘家营、马家营等都是当时军屯的军盘。此外,还曾为安排“达子兵”(即长期过着军屯生活的回回人)的家眷,在德州卫(今平原)专设了回回村———达官营,以供农耕。明洪武五年(1372年)下诏说:“蒙古、色目人现居中国,许与中国人通婚,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这为回汉通婚创造了条件,客观上使山东回族人口大增,回族农业村落趋于稳定。

     明代也有一些达官贵人入居山东。如今淄博市金岭回族镇马氏家族系元至正年间金陵守官马德之后,“明太祖既位,公自以世为元医,耻仕明,遂携家隐居临淄,甘为齐民”;青州杨氏家族系元朝仕宦的后裔,明洪武元年从北京羊市角头迁入青州。因恐明迫害,遂隐其身世,耕田为生。明正德年时,该家族的杨应奎举一进士,先后任陕西临洮和南阳的知府,后来罢官回乡;德州北营村的温、安两姓,系明永乐年间苏禄国(今菲律宾的一部分)东王之后裔。永东十五年(1417年),苏禄东王访华到京。归国途中,病故于德州北营。东王次子温嗒剌、三子安都鲁及侍从十余人为东王守墓,明皇赐祭田2顷30亩。因其信仰伊斯兰教,生活习俗与当地回族一样,于是他们加入中国籍后就成为山东回族的一部分④。

     山东回回人口的增加,尤其是达官贵人的增多,对回族经济有重要影响。回回贵族凭政治经济上的优势,使更多的回回人从事农业生产,扩大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同时还出现了回族内部的分化,形成了封建地主经济。回回地主,多由负责屯田管理的回回官吏演变而成,他们往往由于多占土地并役使屯户为其耕种,成为事实上的地主,部分商人、富人也由于购买大量土地成为地主。
清代,山东回族农业经济在曲折中发展。雍正年间,各地已形成一股禁绝伊斯兰教的社会风气。山东巡抚陈世倌于1724年和1729年2次上奏折:“查回教不敬天地,……另立宗主……”⑤,他认为回族“显违定制”⑥。他的奏折虽然没有被雍正皇帝采纳,但反映出山东回族的处境已很艰难。清统治者镇压了西北回民起义后,采取了歧视、压迫回族的政策,对回族农民实行了强制性的迁移:“(回民则)近城廓非所宜,近汉庄非所宜,并聚一处非所宜”⑦。受此影响,山东回族农民及来自外省的回族农民被迫迁入自然条件较差的鲁西北、鲁西南的黄河故道或盐碱涝洼等地。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使回族农民朝不保夕,这就迫使农民更多的兼作季节性的小商小贩。
民国期间,山东回族农业经济内部继续分化,土地进一步集中。据1942年对禹城县韩寨(回族村)土地占有情况的调查,全村占有百亩土地以上的大户有6户,占总户数的3%,他们人均占有耕地24.45亩,而其余农户人均占有耕地仅为3.55亩。大户农具俱全,常年雇工,其余农户除少数仅能维持耕作外,多数少地或无地,靠出卖劳动力为主⑧。直到中国共产党创建了山东解放区,实行了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才结束了解放区回族农民无地少地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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