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指导》:第三篇 第三章 宣教方法
2013-12-30 15: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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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 以实际工作和行动进行宣传
我们在此所说的工作和行动大多是指在宣教领域内致力于消除罪恶的工作和行动。有些工作虽然只是确立了一项善举,没有直接消除一些罪恶,也属此范围。例如:建设清真寺,开办学校等,是从另一方面为确立安拉的律法而作准备,这些工作就象无声的宣教都有是很好的宣教方式。
消除罪恶的一般原则
消除罪恶的依据源于圣训:“谁看见罪恶,应亲手消除;如果难以做到,便以舆论遣责;如果这也难以去做,内心予以诅咒,这是最低限度的信仰表现了”。所谓消除罪恶,也就是消除阻挠弘扬真理,申张正义的障碍,消除了这些障碍有助于在社会中树立正气,这也是劝善的一种形式。
在消除罪恶的工作中所要遵循的一般原则,在此再重申一下很有必要。因为必须明白和了解所要消除的罪恶,它们是怎样形成的。与此同时,在消除罪恶的工作中要注意尽量采取温和的手段,因为目的是消除罪恶行为和现象,不是为了复仇。布哈里圣训传述中一个乡野人在清真寺里小便,大家起身要揍他,使者说:“让他走吧!你们浇一桶水冲干净,你们的使命是多给人宽容与方便,不是严厉与为难。”
在消除罪恶前,要考虑其效果利大还是弊大,宣教者要了解这些以便制定方案,按轻重缓急,利弊得失去开展宣教工作。这正如在前面第四项原则中所述,一个人有可能善恶相混,或者善恶无为,那么,就要根据这个人的具体情况作适宜的工作。
消除罪恶的具体原则:
第一项原则: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要有充分的消除罪恶的能力。毫无疑问,宣教者们在这方面的能力是不尽相同的,有权的人能力最大,因为他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劝善戒恶。因此,一个家庭的家长,在消除家庭的不良现象方面就比别人的责任大,因为他负责掌握家庭生活,他就有能力做,也应该做。只是要根据利弊得失,轻重缓急的原则去做。
宣教者如果没有能力制止这些罪恶的行为,或者有能力制止,但随之而来的恶行更为严重,甚至是人身侵害,这些侵害使你无法以力量或舆论去制止,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圣训的指导,可以转为内心的诅咒。
使者穆罕默德(祈主慈悯他!)处理阿卜杜拉·本·艾比等伪信者的头领的事例足以说明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其实,使者已知道他们是伪信士的头领,但他们都有一些追随者,以任何一种方式惩治他们都会引起更为不利的结果,因为当时那样做,肯定会引发他们族人的不满,对抗或者吓跑他人,他们会散布和听信谣言:穆罕默德杀他的同事。
第二项原则:要根据能力来制止或诅咒不可宽容的罪行。要知道,罪恶应遭诅咒,这是信仰完善的表现。信士爱安拉所爱,恨安拉所恨,这二方面的任何一面稍有差异,即是信仰的缺陷。因为内心对罪恶的诅咒是最基本的信仰要求了,它不会带来任何的侵害,如果一个信士连这一基本的信仰要求都做不到,足可证明其信仰之弱,甚至其心已死,毫无信仰。因为在该段圣训的最后一句是:“其后,连介子粒般大的信仰都没有了”。所谓其的是指“手”、“口”、“心”之后,手即以力量,行动去制止,口就是舆论。
安拉说:“你们当量力地敬畏安拉”(64:16)
什么时候内心真正地对罪恶予以诅咒,什么时候才能彻底地根除罪恶。作为穆斯林应尽自己的能力去做,如果他实在无能为力,他也会获得安拉给予那些实际去做的人的报酬。
第三项原则:借助于一些可行的条件改变罪恶,也就是沟通感情使其去恶从善,既使这种沟通是以经济资助的方式。欧麦尔说:“指安拉发誓!我能为他们在教门方面所做的事,就是在生活上给他们点资助,以感化他们的心,唯恐他们给我造谣,说我什么也不做。”据此,宣教者可以借助一些合法合理的条件去感化、改变那些行为不良的人。譬如,某人有一个孩子或亲戚朋友爱下棋、打牌,那他就可以想方设法,为其提供或鼓励他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象赛马、射箭或其他一些他喜欢的合法的娱乐。如果他爱去娱乐场所,便鼓励、资助他旅行,如果他好收贿或贪利,可以适当增加其薪水、工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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