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对青海穆斯林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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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3 18:09:26 【来源:青海民族研究】 点击:
     三、伊斯兰法同社会主义法的连接点

       任何一种文化都有科学进步的成分,不同文化总有一些共同的合理的因素。只有每种文化,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环境不同,因而反映事物的方式、角度存在很大差异。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它的产生受到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们的认识能力以及科学水平的影响,因而其看待问题的方法、角度,影响人类行为的方式、途径具有宗教本身的特点。即使是教规、戒律那些带有明显法律特征的行为规范也无不打上宗教的烙印。独立于宗教之外的社会主义法则以更直接科学的形式引导、规范人的行为。它作为一种专门的行为规范其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宗教;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中不乏对人类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宗教与社会主义法之所以井存,一方面说明二者都有存在的土壤和客观必要性,在社会作用上具有互补性;另一方面证明二者具有共同一致的地方,否则便失去了其他存在的价值。从总体上看,伊斯兰法与社会主义法之间的连接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业规范方面。伊斯兰教是在其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传人中国的,中国穆斯林善于经商的意识一代接一代,他们具有良好的经商素质。而这一切与伊斯兰法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伊斯兰法在形成和不断丰富的过程中,在商业领域确立了一系列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与社会主义立法精神并行不悖,相辅相承。在规范市场行为和商品经济关系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伊斯兰教同样把它作为至高无尚的道德原则和商业立法的精神,贯穿于伊斯兰教商业法的始终。对此,伊斯兰法从以下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l)在自由买卖与干预市场方面,穆罕默德悦:“城镇的人不要对乡下的人进行不义的买卖,让人自由买卖吧!真主将使人们彼此获得生活给养。”(穆斯林圣训实录)“我们曾奉命去禁止城镇居民进行不义买卖,即使对方是同胞兄弟,也不留情。”伊斯兰法在严禁不义买卖的同时,允许人们赚取合理的利益。伊本.阿巴斯说:“售主如果说:‘你把这件衣服出售吧!超过若干价值的钱归你。’那是无妨的。”(布哈里圣训实录)(2)严禁商业剥削和诈骗。伊斯兰法规定:“买主与卖主只要在其未分手前,均各有选择的自由,有权取消交易。如果双方都以诚相待,各自都说明商品与货币的优缺点。那么,彼此的买卖都获得福利。如果双方都说假话,隐瞒商品与货币的缺陷,那么,彼此的交易福利必定毁掉。”(布哈里圣训实录)“出售任何物品的人,只有向顾客说明物品的优缺点,成交才合法;明知物品的缺陷而不向顾客加以说明,那么成交是非法的”(哈克目和伯伊斯赫格圣训集)“你出售货物,应该优劣分别出售,不得以坏充好,鱼目混珠,谁要是欺骗我们,谁就不是我们的教胞。”(艾罕默德圣训集)(3)严禁克扣称量。《古兰经》上说:“你们应当用足够的升斗.不要克扣。你们应当以公平的秤称货物,你们不要克扣他人所应得的财物。”(26:181)(4)购买赃物视同犯罪。“谁明知故犯地购买一件窃物,谁确已参与了偷窃罪,而且与偷窃一样可耻。”(伯伊赫格圣训集)(5)禁止高利贷。穆罕默德说:“当高利贷和奸淫在社会上出现的时候,那么,这些罪犯确已给社会的人民招来了真正的刑罚。”(哈克目圣中集)从上述内容看,伊斯兰法在商业领域里的许多规范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本质是相一致的。这说明伊斯兰教在规范市场方面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某些内容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法律尚未健全和完善起来,与此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思想意识尚需进一步构建。我省穆斯林在商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的聪明才智将得到充分发挥的机会。

       第二,在家庭关系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原则。这些原则同伊斯兰法中的有关规定和青海穆斯林生活习惯并行不悖。伊斯兰规定的禁婚亲范围比现行婚姻法广泛,包括继母、母亲、姐妹、女儿、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岳母、养女,并禁娶有夫之妇和两姐妹为妻;结婚方面尊重女方意愿,允许寡妇改嫁。“寡妇最应该获得婚姻自由权,处女亦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她沉默不语,就是表示同意。”(布哈里圣训实录);在夫妻关系方面,伊斯兰法要求夫妻之间要相互容忍,严禁虐待妻子,给妇女以离婚权利;要求人们节制生育。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伊斯兰法要求父母平等对待每一位子女,要求儿女孝敬父母,把辱骂父母、忤逆父母作为一种罪过对待。“一个人诅骂自己的父母,确是大罪之一。”(布哈里圣训实录)

       应该承认,伊斯兰教所提倡的上述种种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历经千百年来的时代风雨,规范着各族穆斯林的行为。这些都是对人类普遍适用的起码的基本的准则。它不仅适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穆斯林,而且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是相一致的。继承和发扬这类优秀传统法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大有稗益。

       第三,在饮食和卫主方面。饮食和卫生是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和发展,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之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于质量把关、卫生检测两个方面。伊斯兰法在卫生和饮食方面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严禁饮酒、吸烟、吸食毒品、吃死物和污秽物方面。要求清洁卫生。尽管宗教和社会主义法的出发点有所不同,但规范本身已说明人们对于严禁上述行为的理由有充分的认识。烟、酒、毒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在日益扩大,严禁此类行为刻不容缓。它不仅是伊斯兰法和穆斯林生活习俗所不允许的行为,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的重点打击对象。在贩毒吸毒行为日益猖撅,烟酒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的今天,积极地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制止其蔓延已势在必行。教法作为宗教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整功能,利用宗教和教法的力量,配合社会主义法的适用、遵守,可能会收到单独适用法所得不到的社会效果。

      第四,在社会和民族关系方面。伊斯兰法所确立的准则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保持了一定程度上的一致。在社会公共道德方面,它主张和平、正义,强调热爱祖国、热爱集体;主张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提倡坚韧、刚毅、忠诚、朴实、宽恕、谦虚谨慎、淡泊明志;提倡作人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礼貌;强凋团结、相互尊重、远奸近贤、行善避恶、光明正大、有集体责任感、尊老爱幼、体恤孤寡、济困救危等品德;鼓励人们不畏艰难曲折,战胜自己、战胜困难,追求真善美;它反对放荡无忌、恣意妄为、骄傲自大、贪婪无度、撒谎骗人、诽谤诬陷、猜测嫉妒、挑拔离间、贪污盗窃、奸淫掳掠、欺压善良等丑恶行为。在社会职业道德方面,它鼓励人们勤奋工、恪尽职守。要求当权者为民谋利、秉公执法、不拘私情、廉法清正、拒腐防贪;要求为民者爱国守法、服从领袖、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对社会、民族、集体和人类做出积极有益的贡献;要求做工者精于工艺、勤于劳作;要求务农者勤劳耕耘、完粮纳税;要求当兵者勇敢坚强、卫国安民、严明纪律、优待俘虏。【9】在对待异教徒的问题上,《古兰经》上强凋,只要对方与穆斯林之间没有战争,也没有敌意,不仅对他们公平相待,而且鼓励穆斯林要怜悯他们,优待他们。穆圣说:“谁伤害了在伊斯兰教保护下的异教徒,谁确已伤害了我;谁伤害了我,谁确已伤害了真主。”(奥圣训集)

      上述内容,不仅是穆斯林社会的道德原则,同时也是区分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的标准。这些规范同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并行不悖。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关键时期,在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培养起来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要求。所以对伊斯兰法和青海穆民生活习惯中的积极因素经过发掘、提炼,予以宏扬。完全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加快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伊斯兰法中有许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我国现价段的国情、民情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相一致的规范,只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就会对现实生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伊斯兰法作为产生于古代和异国的宗教法,除了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外,在科学性、进步性和适应性方面带有古代法的烙印和异乡风味。其所有内容不可能与社会主义法保持完全一致,其中不乏过时落后的成份。这些内容作为宗教之一部分被继承了下来,并对穆斯林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价值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如一夫多妻制,聘礼制等等。所以对待传统文化还必须坚持科学分析、批判扬弃的态度,如良莠不分、囫囵吞枣,必定会影响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态度。

      四、对待传统文化的基本态度 

       既然伊斯兰法与社会主义法之间,既有共同一致的内容,也有相互矛盾、冲突的成分。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继承和发扬那些既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又能调动广大穆斯林群众积极性的科学进步的教法教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服务;克服那些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又阻碍穆斯林社会进步、文明的教法教规,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观与社会主义法协调一致起来。目前,在青海地区对待伊斯兰传统法律观念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上,存在着以下几种不良倾向,需要克服。

      第一,把伊斯兰法当作一陈不变的永恒真理和万能良药,不加思索和不作任何选择地一味遵从。结果禁锢了思想,束缚了手脚,阻碍社会发展进步。这不但不符合伊斯兰法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事实上,伊斯兰教自产生时起,就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不断适应新环境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宗教。它在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中,在不断壮大其势力,扩大其地域范围的同时,伊斯兰法在历代教法学家们前赴后继的不懈努力中,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尤其是19世纪以来,随着欧洲文明对阿拉伯世界和各伊斯兰国家的冲击,各阿拉怕伊斯兰国家为了在新的国际环境中得到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逐渐按西方的标准和价值组织社会,伊斯兰法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发生于刑法和民商法领域,各国纷纷仿效西方国家的立法,相继制定了一些刑法和民商法方面的法规,以弥补传统立法的不足。可见,即使在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也不是一陈不变的永恒真理。其生命力恰好来自其适应性。如果一个宗教没有适应新时空的能力,那么它就会失去追随者,失去本身的价值。因此,应以变化发展的限光看待教法,只有这样才能使优良的文化和风俗成为民族进步的动力,

      第二,偏离教法,按本人的需要解释教法,或者完全背弃教法,大搞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穆斯林来说,教法不仅是教民精神生活的指南,同时也是行动的坐标。尽管其中有些规范与现实生活已格格不人,但大部分的规范仍具有现实意义。但在实际生活中,偏离或背弃教法的言行还大量存在,有些甚至危及他人和社会,如喝酒、吸毒、贩枪、传括异端邪教等等。与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不相容。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除了与宗教意识的深浅有关外,与教民对教法缺乏系统准确的了解有较大关系。文化水平低,宗教知识匮乏是青海穆斯林社会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克服此类问题,一要提高文化水平,二要普及宗教知识。只有这样才不致于迷信和盲从,教法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所以正确引导、科学教育是宗教工作的首要任务。

      第三、全盘否定少数民族民族传统文化,认为其中没有合理进步的因素,甚至认为宗教既然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就一无是处,把宗教与社会完全对立起来。这不仅不利于继承和发扬优良民族文化,同时也不利于团结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事实上,任何文化,不论它属于古代文化,还是宗教文化,不论它是外来文化,还是本土文化,其中都有合理、进步和科学的因素。即使宗教是对社会的一种虚幻反映,即使认为它是鸦片,也不是对其全部文化成份的否定。许多对近现代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古代文化,或是以宗教为载体,或是脱胎于宗教文化,并不能因为它的最初表现形式就完全否定其价值。所以在对待传统文化的间题上,任何极端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只有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才是真正对待历史和现实的正确观点。在贯穿平等、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凋对待问题的上述观点显得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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