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兰经》看伊斯兰教与有经人基督教和谐对话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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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20:08:08 【来源:穆斯林在线】 点击:

 

提要: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同为亚伯拉罕一神论宗教,同根同源,一脉相承。由于宗教历史渊源等原因,伊斯兰教自出现伊始就与基督教有了相遇、对话和交流。《古兰经》不仅奠定了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和谐对话的基础,还为这两个宗教构建了和谐对话范式,从而为多元文化背景下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宗教对话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支持。毋庸置疑,通过《古兰经》文本挖掘和整理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和谐对话,对从根源上消除宗教误解,加强了解和互信,及促进这两大宗教的友好发展关系,都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古兰经》 伊斯兰教 基督教和谐对话

    作者简介:潘世杰,博士,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伊斯兰教研究。

    一、当代宗教对话范式及“对话十诫”

     宗教对话是宗教学术界展开不同宗教信仰之间,或不同宗教流派之间,以及宗教与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沟通、交流活动,其目的是增加了解,消除误解、避免冲突,从而建立各宗教信仰之间的和谐、融洽及互动关系,促进人类和平进程。现代宗教对话始于20世纪初基督教内部,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经发展为全球范围内世界主要宗教及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并已成为世界宗教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全球伦理”和“宗教对话”的倡导者汉斯·昆(Hans Kung)提出,“没有宗教间的和平,就没有国家间的和平;而没有宗教的对话,就没有宗教间的和平。”[①]充分肯定了宗教和平及宗教对话的重要性,引起了国际社会及学界的广泛认同。

    就宗教对话的范围来说,对话可以分为“内部”对话和“彼此”对话两大类。内部对话主要是一个宗教体制内各流派之间的对话,而彼此对话则是世界各宗教之间的对话。根据现代宗教对话理论,宗教对话大致可分为三种范式:排他主义、包容主义和多元主义。[②](一)排他主义:即认为只有一个宗教掌握了绝对真理,排斥和拒绝其他任何宗教。虽然一般宗教都难免有一定的排他性,尤其是一神论宗教,但是排他主义则非常狭隘,无法进行宗教间的对话,也根本达不到对话的目的。(二)包容主义:即在坚持只有一种宗教是绝对的宗教的前提下,也承认其他宗教的合法存在,但不承认它们可以“得救”,甚至不否认它们有“错误”与“堕落”的成分,只有皈依了所谓的绝对的宗教才能“得救”。“包容主义”由天主教神学家拉纳提出,他的这一观点虽然比“排他主义”有所进步,但是他所谓的“匿名基督徒”观点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甚至被批评为“温柔的排他主义”,也无法进行宗教间实质性对话。(三)多元主义:即认为世界上五花八门的宗教信仰都是对神或终极存在的不同理解和认知范式,各宗教平等互补,相得益彰,从不同层面折射神的光辉,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文化个体的精神追求。从当前宗教对话发展看,多元主义无疑是最佳的对话范式。约翰·希克(John Hick)从宗教对话发展史角度认为,这三种范式其实是宗教对话的三个发展阶段,即“如果说排他论尚处于‘拒绝阶段’,那么,兼并论则属于‘觉醒阶段’,真正的对话姿态理应是多元论的。”[③]另外,关于宗教对话范式,神学家保罗·尼特(Paul Knitter)提出了一种“清晰、可区分的术语”,即“全球负责的和相互关联的诸宗教对话”,[④]他提出这个术语旨在为“全球负责”的诸宗教对话或神学家提出一个模式。中国学者张志刚教授则根据汉斯·昆和尼特的观点又总结出了两种新的对话范式,即“兼容论”和“实践论”。[⑤]这都说明国内外宗教学界对宗教对话的高度重视。

    每个宗教都有各自的宗教特质,不仅宗教教义、仪式、法规不一样,宗教历史传统和文化心理等诸方面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话双方必须避免敏感异议的话题,放弃宗教辩论或传教动机,而应该相互尊重、真诚和气、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承认宗教多样和文化多元这一现实,不能像以前那样“唱独角戏”或自我对白。为实现真正意义的多元主义及平等对话目的,《普世研究杂志》(1984年,2003年修订)还提出了宗教对话应遵守的十条基本原则,称为“对话十诫”,即:(一)对话的目的是学习。即改变和提高对现实的感受和理解,并相应的行事。(二)必须是一个双边的工程。无论是在宗教或意识形态共同体之内,还是在宗教共同体之间或意识形态共同体之间,宗教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对话都必须双边同时进行。(三)必须十分坦诚。双方必须相互信任,在对话中不得存有虚假的阵线。(四)不能拿自己的理想与对话伙伴的实践相比较,而应该以自己的理想与伙伴的理想、自己的实践与伙伴的实践相比较。(五)每个对话者都必须明白自己的身份。例如只有某种宗教信徒的人才能从内部确定身为某种宗教的意义,其余人从外部能描述的都只是看起来像什么,因此每个对话参与者都有义务对其作为自己传统真实一员的含义做出界定。(六)每个对话者对分歧点都绝不能有不容变通的定见。每个对话者都不仅应该开放地、同情地听取对方的话,而且应该在保持忠诚于自己传统的同时尽可能地同意对方的见解。(七)只能在对等的平起平坐的双方之间进行。即对话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蔑视或鄙视对方,视对方低人一等。(八)只能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虽然宗教之间的对话必须具有某种“团体”的维度,或某种身份,但是个人间的对话只能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九)必须学会对自己和自己的宗教传统进行自我批判。缺乏这种自我批判意味着认为自己的传统已经把握了全部正确答案。(十)每个参加者最终必须学会尝试“从内部”体察对方的宗教。一种宗教或意识形态并不只是才智的事,而且也是个人和共同体的精神、情感和“全部存在”,在保持自己宗教完整的同时,需要发现对话伙伴宗教的象征和文化情感及心灵力量。[⑥]
 
    毫无疑问,“多元论”的提出,以及“对话十戒”的推广,对规范宗教对话,纯洁对话目的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对话也应该本着“多元论”的原则,恪守“对话十戒”进行平等、友好、和谐的对话。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不仅有着历史的渊源关系,而且很早就有了相遇与对话实践,尤其是《古兰经》还为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对话提供了和谐对话基础与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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