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威胁:是神话还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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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2:48:25 【来源:】 点击:

       第四章 伊斯兰教与国家复兴的活力

 

 伊斯兰威胁:伊朗的革命输出

 

  革命的体制化伴之以另一个目标:输出伊斯兰革命。惧怕伊朗的革命输出在10多年的时间内一直主宰着中东政治的许多内容。它对穆斯林世界和西方产生了重要的冲击: 对于一些人,它一直是鼓舞和动力的源泉;而对于另一些人,革命的伊朗象征着对中东的稳定和西方安全的一种不祥的威胁,因为它与恐怖主义、扣押人质、袭击使馆和鼓励革命活动相联系。的确,对里根政府来说,伊朗看来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恐怖主义和革命的同义词。在革命后时期的歇斯底里的气氛中,既然断言伊朗的威胁,因而欲把事实与杜撰区分开来,这对于西方及其盟友来说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证明是相当困难的。一切革命的震惊——这一革命使不可思议的事情变成了现实——导致某种过度补偿的结果,那就是通过伊斯兰激进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镜头来观察伊朗的国内政治和对外政策。在国内不宽容的伊斯兰化辅之以遍及世界范围的威胁。对“其他的伊朗”以及原教旨主义企图传播革命的恐惧,不仅在穆斯林世界而且在整个第三世界是由下述因素所激发:霍梅尼的伊斯兰共和国的公开的言辞和宣传,“扣押美国人质的暴行”(占领美国使馆、扣押使馆人员),十叶派在海湾地区的骚乱,以及来自西方和穆斯林政府对激进的原教旨主义危险的警告。穆斯林世界的许多人,特别是其他的伊斯兰运动最初的反应,仅仅是强化了一个准备威胁世界的扩张主义的伊斯兰革命的形象。有时当人们出自不同的理由谈到,霍梅尼讲话时全世界都在听——这一说法似乎并未有多少夸张的成分。 革命的伊斯兰,的输出源自阿亚图拉霍梅尼的意识形态世界观,一种对伊斯兰教的解释,其特点是把一种植根于宗教牌号的伊朗民族主义与对通过宣教、典范和武装革命来传播伊斯兰教的跨国特征和穆斯林的全球使命的信念结合在一起。鼓励和传播伊斯兰教是一种基本的外交政策目标,这一目标反映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宪法中,反映在激励人们“在国内外使革命永久化”的主张中。霍梅尼主张采取和平手段诸如布道、宣教以及对峙和武装斗争:“我们想使伊斯兰教传播到各地……倘若各国政府屈服并遵循伊斯兰教教义行事、支持伊斯兰事业的话;如果不是这样,则必须无所畏惧地与他们战斗:” 宗教指导部因提供宣教人员和宗教出版物,指导举办来自海外的伊斯兰学者(乌里玛)的会议并向国外散发宣传品而受到人们的指控。与此同时,阿亚图拉霍梅尼和伊朗伊斯兰革命之声电台号召海湾地区和全世界的穆斯林起采反对本国政府。霍梅尼谴责海湾地区的君主制政体和其他的伊斯兰政府,因为君主制是非伊斯兰教的,也因为它们与美国有密切的联系,一种他讽刺性地以“美国的伊斯兰教”加以断然否定的影响。伊朗革命对其他穆斯国家的影响有很大的不同。在两个国家黎巴嫩和巴林,它的干预是直接的、可感知的和巨大的。在其他许多的国家,其影响是间接的、鼓舞性的和动力性的,表现为激励和肯定从埃及到菲律宾南部现存的伊斯兰政治倾向并刺激政治思想。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间接性的,伊朗的影响往往因为不成比例的传媒报道,因为穆斯林政府利用伊朗威胁的倾向而被夸大——这些国家政府把伊朗威胁作为一个借口以贬低或镇压国内的伊斯兰反对派,作为一种手段以鼓励获取来自西方的援助,政府内部的分裂。 对国王的受西方启迪的现代化方案的批评和解除对穷人压迫的呼唤,已经证明是反对派的一个共同的基础,但革命后实施伊斯兰秩序的企图披露了许多意识形态和政策上的分歧。伊斯兰教被用来确证国家对经济和私有部门自由的控制。尽管所有人都接受伊斯兰教法的权威,互相竞争的“伊斯兰的”政策仍然导致在宗教法律诠释上和互相冲突的利益上的分歧。一些人坚持认为,必须从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中或以其明文,即以过去的法律解释或规定为基础来寻求答案。另一些人争辩说,新的问题需要对真主启示的新的解释。混乱和迟疑不决成为确定基本社会改革图谋时的根本特征。议会的大多数谋求实施一场社会革命。政府通过了法规来控制价格和市场,实现许多工业部门、银行和外贸的国有化,没收城市土地供穷人和无家可归者使用。此外,还实现了农业土地的一项主要的重新分配。然而,商人——他们是这场革命的主要的财政支持的来源——和地主,包括具有强烈的政治家兴趣的教士领导阶层和高级教士反对采取这样的措施。监护人委员会(由伊斯兰教法专家们组成,有权决定议会通过的法规是否符合伊斯兰教信仰)投票否决了许多改革立法。 尖锐的政治分歧于1988年两伊战争结束后引起。那场战争,一方面在人员和经济损失方面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同时也为伊朗严重的经济问题提供了一个借口,减弱了对政府的批评,动员了对政府的支持。由于未能打赢战争而引起的幻灭感,战争对经济实力的损耗,生活质量的总体下降,以及愈益增长的公众不满情绪——所有这一切都因为政府内部围绕国家重建和输出革命战略问题的思想分歧而加剧。 实用主义营垒倾向于采取一种国家重建和寻求与西方关系正常化的政策,尽管美国仍然是一个特殊的问题。伊朗的革命输出将只通过范例来进行而不采取政治干预。激进分子或革命的纯洁分子否定与西方关系正常化的任何谈判,认为从国际革命的政治行动主义的任何撤退都是为依附西方再度打开门户。 1989年2月,由于霍梅尼呼吁处死《撒旦诗篇》的作者拉什迪,风浪突然逆转。拉什迪事件为激进营垒提供了一个问题,借以抵消实用主义派别的上升势头,促使霍梅尼在国际上重新肯定其伊斯兰领导作用,动员战斗热情以捍卫伊斯兰教,并分散了人们对伊朗紧迫的社会经济问题和愈益增长的社会不满的注意力2 尽管彼此之间存有分歧,但1989年6月霍梅尼的去世并没有引起实用主义者与激进分子之间灾难性的权力斗争。他们封闭了内部争论以保障顺利过渡,从而使他们的敌人的希望落空。哈希米·拉夫桑贾尼和阿亚图拉哈梅内伊以关键的游戏者的姿态出现于政治舞台上。拉夫桑贾尼当选为伊朗的新总统,专家大会选举前总统哈梅内伊为伊朗的“监护”教法学家。伊朗的新领导阶层开始了一种更灵活的进程,他们为经济重建和与国际社会的外交和经济联系的正常化而共同工作。拉夫桑贾尼砍掉了伊朗对黎巴嫩的更加激进的十叶派小派别的支持,寻求释放被扣押在黎巴嫩的美国人质,着手恢复与西方的外交关系和经济联系。 在将近20年的时间内,伊斯兰教再度以政府合法性和国家发展的一种资源的面貌出现了。国家建设需要一条清晰的世俗道路和方向的偏执信念在整个穆斯林世界受到挑战。如我们所看到的,各国政府诉求伊斯兰教以增强其权威、抑制民族主义,并使其政策和计划合法化,增加民众的支持。然而,对国家层次的当代伊斯兰政治所作的回顾,使人们对总体的伊斯兰威胁的认识提出了质疑。国家层次对伊斯兰教的实施有显著的区别,表现在政府的形式、国内计划和对外政策等方面。君主、军事统治者、总统和教职人员都有执掌政府的事例,其差别性如同在沙特阿拉伯保守的君主制、利比亚的社会主义民众国、伊朗的教士共和国以及苏丹和巴基斯坦的军政权之间所显现的。在某些特定的国家内部,互相竞争的声音和团体都以伊斯兰的名义来角逐权力。况且,对伊斯兰的诉求也可以是把双刃剑。那些握剑者同时也在冒风险,因为人们可以用伊斯兰尺度来衡量他们,质疑和推翻他们。尽管国家操纵和利用伊斯兰教可以拓宽支持统治者的基础,但它也能遭致伊斯兰教的和世俗的批评。萨达特和卡扎菲对伊斯兰教的诉求愈益把他们自己置于同伊斯兰组织狭路相逢的境地。 在国际上,伊斯兰国家并不必然地导致统一联系的增强或一种泛伊斯兰威胁o“信仰者总统”萨达特毫不迟疑地支持伊朗国王,并谴责阿亚图拉霍梅尼是疯子。埃及转向伊斯兰教并未能阻止伊斯兰会议组织或阿拉伯联盟和大部分阿拉伯和穆斯林国家政府在埃及签署戴维营协议后继绝了与它的外交关系。卡扎菲倾向伊斯兰的时期也正是他与萨达特的埃及和尼迈里的苏丹关系冷淡时期。一个应当记取的教训是:尽管伊斯兰教能够影响一个穆斯林国家对更大范围的合作或外援的态度,但在大部分情况下,民族利益仍然是超越性的决定因素。这一点也可以用来说明面向伊斯兰的政府与西方之间多种多样的关系这一事实。萨达特的埃及,尼迈里的苏丹,齐亚·哈克的巴基斯坦和法赫德国王的沙特阿拉伯全都与美国有密切的联系,而卡扎菲的利.L匕亚和伊朗则经常是属于美国的最严厉的批评者的范围。特殊的领导人和特殊的情况而非伊斯兰教影响政策的事例,可以在苏丹和巴基斯坦见到。在苏丹,伊斯兰政府已由尼迈里和最近的欧麦尔·巴希尔所引进。前者享有与美国密切的关系,而在后者领导之下关系却明显地恶化了。 从上面强加伊斯兰教引起了许多问题:谁的伊斯兰?什么样的伊斯兰?缘何是一种负面的伊斯兰?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伊斯兰——像所有的意识形态,世俗的和宗教意识形态的一样,可以是一种正面的社会力量。它也可以为专制者和政客所操纵,也可以为伊斯兰运动所操纵,如我们在下一章里将会看到的。伊斯兰教的性质和实施是否只能留归统治者或议会程序来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统治者和政府总是利用伊斯兰教,如同他们利用其他的意识形态一样,以稳固权力而不是促进政治参与。国家元首(国王、将军、前军官们)发现它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与此同时,教.职人员中的许多人则自视为伊斯兰教和当代伊斯兰组织的保护人,并寻求他们掌握权力的机会。可是,在穆斯林世界愈益出现了更大的政治参与的要求,这意味着不是仅仅靠强有力的统治者来行使统治权,而是通过选举的议会机构来行使统治。 为了回应第二个问题即“什么样的伊斯兰?”,建立一个更多地面向伊斯兰的社会的呼唤和迄今为止所进行的实验,也引起了关于伊斯兰复兴和改革的性质和方向的问题。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上实施伊斯兰教将是一个恢复或改革,一个复活过去的教义和法律或重建植根于信仰但适应今天变化了的生活环境的新模式吗?这个问题当我们在观察伊斯兰教法时是清楚的。对于许多人来说,国家的伊斯兰特征是靠伊斯兰教法的实施来决定的。可是,不同的解释太多。在一些穆斯林看来,这仅仅意味着对古典的或中世纪的律法予以全面的重新应用。另一些人则争辩说,正如在伊斯兰教最初几个世纪定型的律法是真主启示和人类解释的产物一样受历史和社会政治背景的制约,所以今天的穆斯林也必须将那些恒久不变的东西与需要重新诠释·和改革的庞大的法律规定本体区别开来。传统主义与现代改革者之间的战斗是所有信仰都曾经历过的战斗,这一战斗当其结果将被不仅应用于个人而且应用于公共生活领域时,问题就变得更加尖锐了。 最后,这些问题即“谁的伊斯兰?”和“什么样的伊斯兰教?”的意义,集中地表现为“缘何是一种负面的伊斯兰的意义,在穆斯林世界内部和外部的许多观察家看来,伊斯兰教在政治上的实施,经常看来较少是一个激励、复兴和统一的进程,而更多地是政治与社会操纵和控制的一种手段。更加流行的东西并非社会和政治改革以及对人权的更充分的强调,而是限制性的法规、总结性的法院、伊斯兰教的刑罚和税收。不论企图自上而下地实施伊斯兰教的统治者还是希望自下而上地这样做的民众运动,都愈益受到各自社会中那样一些人的挑战,他们问道:“一个面向伊斯兰的国家和社会如何能够在诸如政治自由化和参与、社会经济改革和文化真实性问题上较之世俗政权更加有效。换言之,把问题提得更尖锐些,选择只是在世俗的和伊斯兰的独裁制度之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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